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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过于强调了经济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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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5277666
  • 上传时间: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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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婚姻法新解过于强调了经济理性陈季冰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是在试图“离间”婚姻,也许有点过分但它确乎通过对婚前财产的“明晰”界定将男女之间的结合变得有点像合伙开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司法解释把 《婚姻法》朝《物权法》或《公司法》的方向大大地推了一步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并不想避讳这一点,称此次解释主要是要解决《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由于事关每一对夫妻潜在的切身权益,该司法解释一经公开,便引发了空前的争论,它衍生出来的新问题至今仍在持续发酵例如,南京市税务局对房产证加名征收 3%的契税一事,已成为近日街谈巷议的热点人们普遍担心,原本应该为人民服务的各地税务部门都像南京市地税局那样,更愿意做与人民讨价还价的生意仅从夫妻两方面对家庭财产的权利的角度来审视,我认为眼下社会上激烈争辩的两种对立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有各自的逻辑缺失对“新司法解释明显偏向于强者因而不公正”的批评,我是不能同意的在一个公正的社会,法律的确应当对弱者施予额外保护,但这种援助主要应当来自政府和社会,而不是强迫其他个体假如一个穷人仅仅因为贫穷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赖掉自己的债,我丝毫看不出这里的公平正义。

      那种“只要有真情就不必在乎房产证上写不写名字”的道德呼吁,是更加不可取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积极虚无主义” (相对于把人和社会都想像得一无是处的“消极虚无主义” )态度,它把人性幻想得过于高尚,并借助这种幻想逃避可能出现的矛盾按照这种逻辑,所有事关契约的民法 (比如 《继承法》 )都是不必要的但即便如此,我还是要反对这次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我不是法律业内人士,但根据自己 10 多年的婚姻经验,我认为,作为一种规范人际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追求的最高目标显然不应当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所谓“权利”和“公平” 因为说到底,在一桩基于感情结合而非金钱交易的正当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付出和收获是很难用“公平公正”来评价的,这里包含了大量不可量化的情感成分在我看来, 《婚姻法》更多地应当向社会传递某种价值导向,即鼓励适龄男女慎重结合,并鼓励婚姻家庭的稳定与持久2这是由于,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婚姻家庭之稳定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基于此前提,因离婚而付出适当代价是理所当然的简言之, 《婚姻法》应当促进夫妻双方更好地融为一体,而非保障和鼓励他们在婚姻内各顾各的利益显而易见的是,此项司法解释与这种理想背道而驰。

      当然,随着社会财富以及人们对它重视程度的增长,家庭财产问题确实日益复杂我们对此不能假装没看见但问题在于,任何一部法律,都只能解决一个核心的社会规范问题如果不切实际地指望用《婚姻法》来解决财产问题,那就必然导致目前这种乱象——从最近两周以来房地产市场上的不正常骚动来看,法律的变动非但没有成为引导人们更好地生活的指南,反而使人茫然无所适从,这还不包括它在原本和睦平静的婚姻中平添的不快、猜忌甚至裂痕照此逻辑进一步推演下去,如果一对夫妻中的一个人月收入 2 万,而另一个人月收入只有 2 千,那么前者就有权利主张:一旦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他(她)应该占有 80%如此一来,则《婚姻法》真的可以被《公司法》取代了婚姻是奠定一个人一生幸福的最重要的基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人生最大的一次“赌博” ,只是赌注不是金钱,而是感情和幸福如果有些富裕者确实对未来的婚姻及配偶缺乏信心,那么他(她)完全可以到政府的公证部门去做婚前财产公证现在, 《婚姻法》新解帮助这些婚姻怀疑论者确认了其偏执的经济理性,却轻率地背离了它应当鼓励婚姻稳定持久的根本目的婚姻法不是“与丈母娘关系法”王佩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被人戏称为“与丈母娘关系法” ,因为其实质内容可以概括为两条:“婚前买房谁首付产权归谁” , “婚后父母给儿子买房归儿子所有” ,在一些人看来,这两条司法解释都是针对“无房不嫁女”的丈母娘做出的,对抑制房地产的“刚需”和“丈母娘需”意义重大,从而使房子不再成为男女走向结婚礼堂路途中的最大障碍,使感情的归感情,金钱的归金钱。

      但是新的婚姻法释法也给人们带来很多困扰研究法律的专业人士发现,从婚姻法解释 (二)第 22 条到(三)第 7 条,最大的变化就是一方父母婚后为儿女购房,从比较模糊的赠与夫妻双方,到今天的以产权登记为准这对于出资方是一种保护,但同时也过分强调了财力付出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3在西方国家的婚姻和家庭法中,都把房产当成家庭资产的一部分,当夫妻双方面临离婚时,法院将对其家庭资产进行分割以英国为例,在 1973 年通过的 《婚姻法案》中,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无论财产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法官都可以决定这些财产的归属但是法律优先考虑的是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权,孩子的福利大于天,毕竟,家庭破碎不是孩子的过失,但孩子承受最多的苦果另外法官在决定财产分割时,会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能力、以及对家庭的贡献在英国,家庭主妇尽管不能为家庭带来直接收入,但是她日常料理家务、照顾子女,也被看成是一种非物质财富的创造行为通常,如果一个家庭除了房产没有其他的正资产时,会把房产判给监护孩子的一方,通常是母亲婚姻法新释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过分强调财务付出而忽略了女性对家庭的非财务贡献 (例如:操持家务、相夫教子、赡养父母等) ,这对于收入颇丰的职业女性可能影响不大,但对于一心一意照顾家庭的主妇却显失公平,她们万一未得良人可就惨了,只能面对被扫地出门的苦境。

      新释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划分房产归属权时没有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到首位在生活中,离婚孩子跟随母亲的情况居多(在德国 95%的情况是孩子归母亲,中国虽然没有相关统计数据,但从身边的情况看,这种比例应该不低) 德国法律已经不把通奸、酗酒、反常行为等婚内过失,作为划分责任、分割财产的依据,相反会主要把未成年儿童的抚养放在首位考虑夫妻双方如果离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至少三年抚养金,并且还要向孩子支付抚养金,直到他完成职业训练、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房产划分上,也更多地照顾取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对于婚姻中的人来说,房子不仅仅是一个水泥盒子,也不仅仅是一处不动产,它是遮风挡雨的窝巢,是社会基本细胞的保护层婚姻法所聚焦的重点不应是女婿与丈母娘、儿媳与公婆的关系,而应该是夫妻双方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应该把房子既当成物质形态的资产,又当成非物质形态的精神财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兼顾公平,才能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婚姻法释法(三)的影响正在悄然展开东航的一位空姐在推特上写道:“新婚姻法教导我们,女人还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到医院弄个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不要神马陪嫁,不要相夫教子,不必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务活,不要侍奉公婆,不用担心丈夫出轨,不用担心人老珠黄的时候净身出门,实在4寂寞的时候找个男人,好聚好散。

      ”造成女人畏婚,夫妻不信任,我猜这应该不是释法者的初衷但是现实影响如此,社会能无反思乎?房产证加名征税让婚姻更纠结□晨报特约评论员 杨红旭近日,南京市将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收 3%的契税,而之前仅收百元工本费面对这项新政,部分市民戏称税务部门正在“趁火打劫” 这把“火” ,就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就意味着,房产证上若无一方名字,则无论是婚前购房,还是婚后购房,离婚时这一方只能“望房兴叹”了众所周知,对于一般家庭而言,房子是价值最大的财产,如果最大财产与自己无关,那么自然会考验婚姻基石的稳固性此举弄得中国万千小夫妻、准夫妻,心烦意乱,甚至感情生隙回顾近 20 年,婚姻法对于房产的界定经历了三个阶段: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过 8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 年《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新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延伸到婚后购房。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不断加码法理前进,情理后退;“物”权升级, “人”权降级这是法制社会的进步,同时必然冲击传统观念近年来,社会上流行一种“丈母娘拉动住房需求”的说法,男方想要讨老婆,先得购置婚房,这可谓是中国住宅市场中的“超刚需” 问题的关键是,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婚前由男方单独购房,产权人只写男方,这是之前的一般性做法;当然,也有男方发扬风格,或迫于丈母娘压力,同时将女方写入产权人现在大家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房,产权人是否该写进另一方?很多人反对新司法解释,认为它保护了婚姻中的强势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比如,妻子要做家务、生小孩、带小孩、照料老人等“特殊劳动” ,又该如何计价?甚至偏激者提出男方应按“找小姐”市场价,计算与老婆 “房事”5的价格从法律角度考虑,保护父母权益实在无可厚非现实生活中,我们常会听到一些案例,某些女生在婚前或婚后,执意将名字写进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人中,结果不久就闹离婚,由此导致男方父母权益受损虽然,这样的女孩子只是少数,这种行为也不一定能够得逞,但从法律的角度考量,应堵住这种制度漏洞法律无情,人有情将女方写进产权人,不就万事大吉了?然而,这是有代价的。

      若以赠送名义,将一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须按拥有产权评估值的比例缴纳 3%的契税,比如一套 100 万的房子,加入女主名字,而且约定女方享有50%权益,则需纳税 1.5 万元若以产权交易名义,则涉及契税、营业税、个调税等不过,当前调控政策对特定房屋优惠,比如购买满 5 年、90 平方米以下、首套普通住宅,可享受 1%的契税、减个调税、免营业税等优惠,以交易方式添加这类住宅的产权人名字,则税率略低于赠送方式另外,加名字可能会遇到政策障碍去年以来,全国 40 多个城市实行限购,如果正好身处这些城市,且想要加名字那方已无购房资格,也就无法加名还有,对于购买期房者,在尚未拿到房产证之前,政策不允许在售房合同中调整购房人名字这是一种揪心的纠结,悄悄撕扯着中国人婚姻神经这年头, “裸婚”很酷、很逆,可多数年轻人还得为婚房而操心和奔忙,将双方的名字一起写进购房合同,将是今后的主流选择至于想要“补救”的“老夫妻”们,可就得考验双方对爱情的信心了,或者踌躇是否要为国家税收作贡献了但凡社会变革,必然伴有阵痛不管如何,这场社会大讨论很快就会过去,而“超刚需”的婚房需求,并不会因此而降温,离婚率也并不一定因此而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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