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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一章(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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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81370362
  • 上传时间:202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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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一章(5)  所谓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公平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主体公平人身关系中那些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公平与不公平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2.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这里特定的人身利益是指存在于人格或身份上的非物质利益,本质上不直接具有物质性和财产性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重要区分之一比方姓名本身表达了代表公民自身的精神利益,但其本身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假如别人冒用或盗用则会给本人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  3.与主体不行分割由于这种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于特定人格或身份上的利益,因而与人身不行分别,具有专属性财产关系的主体可以依法或依商定变更、继承,但是除法律规定外,人身关系却不行与特定主体相分别而变更、继承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基于肯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表达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局部所谓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指民事主体在生命、安康、姓名、名誉、肖像、名称等人格方面所享有的利益人格关系经由法律调整,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所谓身份关系,指基于肯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这些身份关系经由民法调整,即表现为身份权关系有人认为学问产权中也有身份权的内容,如的署名权、发表权等这些权利的取得虽然以某种身份为前提,但不是我们在身份权中所谈的身份身份权中的身份,是一种长期的相对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状态,如父子关系、监护身份等学问产权中的人身权,从种类上看,应当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前已述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很多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有着亲密联系某些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区分于其他民事主体而具备自己独立人格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与他人广泛发生经济联系的前提有些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的行使,可以使当事人获得财产利益有些人身权如亲属权,是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定继承的必要条件同样,在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状况下,往往会使其患病财产损失所以,在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时,不应当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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