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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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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32442401
  • 上传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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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3年4月8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非殖民化进程为国际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并考虑到其他因素可能在将来造成国家继承的情况,深信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编纂并逐渐发展关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规则,作为确保在国际关系上有较大法律保障的一种方法,注意到自由同意、诚信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得到全世界承认的,强调指出编纂和逐渐发展同整个国际社会利害相关而且对加强和平与国际合作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国际法十分重要,相信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有关的问题对所有国家来说都特别重要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各项国际法原则,如各国人民权利平等和自决的原则,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和独立的原则,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原则,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回顾《联合国宪章》要求对每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加以尊重,铭记着一九六九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一九七八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各项规定,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的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国家继承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产生的结果。

      第二条 用语1.本公约适用范围内:(a ) “国家继承 ”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责由别国取代;(b)“被继承国”指发生国家继承时被别国取代的国家;(c)“继承国 ”指发生国家继承时取代别国的国家;(d)“国家继承日期”指在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国际关系上被继承国所负责任由继承国取代的日期;(e)“新独立国家”指其领土在国家继承日期之前原是由被继承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附属领土的继承国;(f)“第三国”指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以外的任何国家2.第1 款关于本公约内用语的规定不影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上的使用或所赋予的意义第三条 本公约所适用的国家继承事件本公约只适用于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所产生的结果第四条 本公约的暂时适用1.在不影响本公约所载依照国际法即使本公约不加规定亦应适用于国家继承所产生结果的任何规则的适用的情况下本公约只适用于本公约生效后发生的国家继承,但另有协议者除外2.继承国可以在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发表声明,宣布它对自己在本公约生效前发生的国家继承,在与发表声明宣布接受继承国声明的本公约任何其他缔约国或当事国的关系上,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在本公约于发表声明的国家之间生效时或在发表接受声明时——以后发生者为准——本公约的规定应从国家继承日期起适用于国家继承所产生的结果3.继承国可以在签字或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约约束时发表声明,宣布它对自己在本公约生效前发生的国家继承,在与发表声明宣布接受继承国声明的任何其他签字国或缔约国的关系上,将暂时适用本公约的规定:在发表接受声明时,这些规定应从国家继承日期起在这两个国家之间暂时适用于国家继承所产生的结果4.按照第2或第3款发表的任何声明应载在一项书面通知内,递交保管人,保管人应将收到该项通知一事及通知内容通知各缔约国和有权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第五条 关于其他事项的继承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视为在任何方面预断与国家继承在本公约所规定以外事项方面产生的结果有关的任何问题第六条 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视为在任何方面预断与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任何问题第二部分 国家财产第一节 导言第七条 本部分的适用范围本部分条款适用于国家继承在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方面所产生的结果第八条 国家财产本部分条款适用范围内,“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指在国家继承之日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第九条 国家财产转属所产生的结果在不违反本部分条款规定的条件下,一旦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被继承国即丧失对该国家财产的权利而继承国则取得对该国家财产的权利第十条 国家财产转属日期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某一有关国际机构另有决定者外,国家继承日期即为被继承国国家财产转属日期第十一条 国家财产的无偿转属在不违反本部分条款规定的条件下,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某一有关国际机构另有决定者外,国家财产从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时不予补偿第十二条 国家继承对第三国财产不发生影响国家继承本身不影响国家继承之日存在于被继承国领土内并且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第三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 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为贯彻本部分条款的规定,被继承国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按照这些规定转属继承国的国家财产遭受损害或破坏第二节 关于特定种类国家继承的规定第十四条 一国部分领土的移交1.一国将其一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国时,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的问题应按照它们之间的协议解决2.如无协议:(a )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b)与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第十五条 新独立国家1.继承国为新独立国家时:(a )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b)属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但位于该领土之外而在领土附属期间已成为被继承国国家财产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c)(b)项所述以外而位于国家继承所涉及领土之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附属领土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者,应按照附属领土所作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d)与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e)属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并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国家财产的动产应转属继承国;(f)(d )和(e)项所述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附属领土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者,应按照附属领土所作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2.新独立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附属领土组成时,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新独立国家的问题,应按照第1款的规定决定3.附属领土成为原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国家以外的一个国家的领土部分时,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的问题,应按照第1款的规定决定4.被继承国和新独立国家之间对被继承国国家财产的继承不执行第1至第3款的规定而另外缔结协议予以决定时,此等协议不应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国家的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继承国时,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应转属继承国第十七条 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1.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与该国分离而组成一个国家时,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者外:(a )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b)与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c)(b)项所述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2.第1 款的规定适用于国家一部分领土与该国分离而同另一国合并的情况3.第1 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影响国家继承可能引起的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的任何公平补偿问题第十八条 国家的解体1.被继承国解体和不复存在而其领土各部分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除有关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者外:(a )位于某一继承国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该继承国;(b)位于被继承国领土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按照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c)与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国家动产应转属有关继承国;(d)(d)项所述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各继承国2.第1 款的规定不影响国家继承可能引起的继承国之间的任何公平补偿问题。

      第三部分 国家档案第一节 导言第十九条 本部分的适用范围本部分条款适用于国家继承在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方面所产生的结果第二十条 国家档案在本部分条款适用范围内,“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指被继承国为执行其职能而编制或收到的而且在国家继承之日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属其所有并出于各种目的作为档案直接保存或控制的各种日期和种类的一切档第二十一条 国家档案转属所产生的结果在不违反本部分条款规定的条件下,一旦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被继承国即丧失对该国家档案的权利,而继承国则取得对该国家档案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国家档案转属日期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某一有关国际机构另有决定者外,国家继承日期即为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日期第二十三条 国家档案的无偿转属在不违反本部分条款规定的条件下,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某一有关国际机构另有决定者外,国家档案从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时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 国家继承对第三国档案不发生影响国家继承本身不影响国家继承之日存在于被继承国领土内并且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第三国所拥有的国家档案第二十五条 保护国家档案的完整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视为在任何方面预断由于保护被继承国各种国家档案的完整而可能引起的任何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保护国家档案的安全为贯彻本部分条款的规定,被继承国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按照这些规定转属继承国的国家档案遭受损害或破坏第二节 关于特定种类国家继承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一国部分领土的移交1.一国将其一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国时,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的问题,应按照它们之间的协议解决2.如无协议:(a )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了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而应交由经过移交而获得有关领土的国家支配的部分,应转属继承国;(b)(a )项所述部分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中完全或主要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关的部分,应转属继承国3.被继承国应从其国家档案中向继承国提供与被移交领土的领土所有权或其疆界有关、或为澄清依照本条其他各款规定转属继承国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档的含义所必需的最有力的证据4.被继承国应于继承国提出要求并负担有关费用时,向该国提供与被移交领土的利益有关的本国国家档案的适用复制本5.继承国应于被继承国提出要求并负担有关费用时,向该国提供按照第1或第 2款转属继承国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的适当复制本第二十八条 新独立国家1.继承国为新独立国家时:(a )原属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所有并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国家档案的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b)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了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而应留在该领土内的部分,应转属新独立国家;(c)(a)和(b)项所述部分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中完全或主要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关的部分,应转属继承国。

      2.第1 款所述部分以外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关的部分,其转属或适当复制问题应由被继承国和新独立国家协议决定,务使两国中每一国都能从被继承国国家档案的这些部分获得尽可能广泛和公平的益处3.被继承国应从其国家档案中向新独立国家提供与新独立国家领土的所有权或其疆界有关、或为澄清依照本条其他各款规定转属新独立国家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档的含义所必需的最有力的证据4.被继承国应与继承国合作,努力找回任何原属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所有但在领土附属期间散失的档案5.第1 至第4款的规定适用于两个或两句以上附属领土组成一个新独立国家的情况6.第1 至第4款的规定适用于附属领土为原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国家以外的一个国家的领土一部分的情况7.被继承国和新独立国家之间就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缔结的协议不应损害两国人民对于发展和对于取得有关其历史的资料和取得其文化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国家的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继承国时,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应转属继承国第三十条 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1.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与该国分离而组成一个国家时,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者外:(a )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了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而应留在该领土内的部分,应转属继承国;(b)(a )项所述部分以外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直接有关的部分,应转属继承国。

      2.被继承国应从其国家档案中向继承国提供与继承国领土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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