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doc
3页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 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意见(2014-2020年)》(陕办发(2014) 2号),为 重点加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建设、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设立“陕西高校人文 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第二条“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简称“人文英才 计划”,英文翻译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Talent Plan,缩写 HSSTPO 第三条 本计划的宗旨是,支持高校在人文社科领域创造重大标志性成果, 培养造就一批在人文社科领域有突出成就、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领军人才,增 强高校人文社科综合实力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 本计划覆盖全省高校,包括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包括中央部属 高校、地方属高校与独立学院,包括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第五条支持对象为,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 管理学、艺术学等8个学科领域从事一线工作的在岗教师第六条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实施,建设周期4年成果范围,包括在教学、 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不拘形式。
第三章申报立项第七条 本计划的申报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申报人按申报通知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佐证材料高校负责校内动员、资格审查、择优推荐,按一定程序审核同意后集中申 报申报工作于实施年度上半年完成第八条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恪守师德,治学严谨,遵守学术 规范;2. 在高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般应具有博士学位;3.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在教学改革、科学 研究等方面己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4. 具有创新发展潜力,有战略性、前瞻性构想,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 事本计划资助的工作;5. 截至申报当年5月1 R,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体要求以申报 当年文件为准第九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审议,统筹确定支持对象;公示无异议后, 向高校下达通知第十条本计划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应己取得国家 级成果、预期取得国际国内一流成果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本计划实施项目管理省教育厅建立项目库、考核体系省教育厅对纳入计划的项目,予以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一次核定,统一列 入年度教育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项目学校。
在项目资金预 算安排上,加大对重点项目的经费支持力度,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益检 查考核结果,调整下年度项目高校经费预算本计划纳入省教育厅教学、科研、学科、师资与人才建设规划在省教育 厅组织的相关项目建设、评优评比中,优先考虑本计划支持项目,提高人文社科 项目所占比例第十二条高校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校的项目规划、实施、保障、管 理与成果应用批准立项一个月内,高校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内容与进 度,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作为项目确认、考核与结题验收的依据高校应制定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统筹资源、创造条件,实行政策倾斜,建 立保障与激励机制;开展过程管理、年度考核,建立督促与考评机制高校应加强经费管理,项目经费列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 2号)、《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门管理办法》(陕教技(2010) 14号)执行第十三条 入选教师为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应发表高水平论文 与著作、或取得高层次成果与奖励、或形成省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或进入高 层次人才计划,并在学科领域产生重要影响成果发表须标注“第二条”所示内 容。
入选教师应重视团队建设,带动一定数量的年轻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入选教师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项R资金安全和效 益,主动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四条批准立项后,高校不得更换入选教师任务书经审核备案后,若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 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审核第十五条本计划实行年度考核批准立项后第二年为中期考核,第四年 结题验收年度考核由高校负责,结果报省教育厅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由省教育厅 组织第十六条本计划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省教育厅根据检查考核情况,进行 淘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教育厅减少或暂停拨款、限期整改或撤销项目、 通报批评并限制新申报立项:1. 不具备按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难以取得预期成果;2. 项ri责任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本研究 计划;3. 项目管理不善、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4. 项ri资金使用不规范,有违法违纪行为;5. 观点存在政治错误,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6. 不按要求进行检查考核,或检查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结论为“通过”“不通过”对“通过”的,发放证书,予以表彰;对“不通过”的,项目责任人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酌减所在高校相关项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6日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