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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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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辞职-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公务员辞职 2 公务员辞职的特点[1] 3 公务员辞职的意义[2] 4 公务员辞职的条件[3] 5 公务员辞职的程序[3] 6 公务员辞职的法律后果[2] 7 西方公务员辞职制度[4] 8 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4] 9 相关条目 10 参考文献什么是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辞去公务员的职务,解除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的行为辞职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从辞职的本义来看,公务员辞职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但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即部分解除职务关系;二是公务员依法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全部解除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1]公务员辞职的特点[1]  公务员辞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辞职属于公务员个人的择业行为和愿望,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这是辞职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自然包括了择业权,辞职正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愿望自主选择职业的具体体现,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实现形式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左右,完全是自己个人意志的选择,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从法律上讲,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越出法律的规定,就是权利的滥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员行使辞职权利也同此理,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公务员辞职后依法享有一定待遇  (3)辞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这对于保证国家公务执行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4)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辞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如公务员辞职后虽然其公务员身份随之消失,但其工龄可以在其重新任职后连续计算等公务员辞职的意义[2]  第一,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改革成果的体现和巩固长期以来,在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不提倡也不允许工作人员辞职,忽视了个人愿望,限制了人才合理流动,人才为“部门所有”、“单位所有”,不能按照个人的愿望实现合理的职业选择,从而导致个人聪明才智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干部由于对工作不感兴趣也致使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不高。

      这些现象都极大地影响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妨碍着社会的全面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国公务员制度在总结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赋予了公务员辞职的权利,并对辞职的条件、程序、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而又科学的规定这是适应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充分体现了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第二,是对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权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权包含了职业选择的权利择业权包括初次择业权和再次择业权初次择业权是指公民进入社会时所有的选择职业的权利;再次择业权是指已经工作的人有权对自己的职业作重新选择只有这两方面的权利都能较好地落实,个人的择业权也就得到了落实辞职是个人再次择业枚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对公务员的辞职作出规定,只要公务员有正当的合法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务员辞职权的行使否则就是对公务员的侵权行为,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发挥公务员才能和能力的重要措施公务员队伍作为开放系统,必须不断地补充新鲜血液,而只有进行正常交流才能做到这一点传统的人事制度存在着干部“一次定终身”的弊病,妨碍了干部的正常交流辞职就是安排、使用不当的公务员从自身方面进行的弃旧从新,就是允许公务员依照法律辞去所在单位的职务,使得他们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条件、能力、水平、志愿及其发展的潜力等,适当地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

      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人才的合理配置,使公务员各尽其才,各展所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第四,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环节公务员的兴趣、爱好与公务员处理公务的效率、公务执行的好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实行公务员辞职制度,能够使公务员找到自己所热爱的部门,选择自己所喜欢的职业,这样就能够使公务员精神饱满地以全部身心投入到工作之中,使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的效率得到提高同时,它还能使公务员管理部门从中吸取教训,改进任用工作,将公务员管理的结果与管理的目标相比较,找出差异,进行校正,不断纠正偏差,从而较好地达到管理的预期目标公务员辞职的条件[3]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性条件可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采取正面列举的方法规定的有效条件称为肯定性条件,采取反面排除方法规定的条件称为限制性条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有关公务员条例中,只规定了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即除此之外公务员都有权辞职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有以下五方面情况: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有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法》对最低服务年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留给下一步的配套单项法规进行规定。

      但《公务员法》规定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即使该公务员提出申请,任免机关也不得批准其申请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这里所说的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是指所从事的工作直接接触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如国防、军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经济和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安全事务中的秘密事项及国家政治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等如果允许掌握上述秘密事项的公务员辞职,可能会因泄密而使国家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甚至会影响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因此不允许他们提出辞职,体现了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在上述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经调整脱离这些特殊岗位后,如果仍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公务员也不能辞职只有在脱离原岗位,且过了脱密期限后方可辞职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如果在某个公务员承担或参加的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时中途换人,就有可能影响工作全局,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不得辞职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在接受有关组织审查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一个公务员正在接受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其结果如何,可能会导致其承担何种责任,是否会受到行政、法律的处罚等都还不清楚,因此不能辞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这项条款目的是为在实际生活中处理复杂的情况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留下余地同时也表明,对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公务员的权益公务员辞职的程序[3]  辞职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要产生预期效果,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辞职须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  辞职意味着公务员身份的消失,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这对公务员本人和公务员机关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必须慎重行事为此有关公务员辞职规定要求,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才符合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同时也可以防止出现纠纷,而有据可查国外公务员的辞职一般也明确要求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如德国《官员法》规定,官员可以随时提出辞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2.任免机关审查批准  对于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应认真及时地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批准任免机关的审批期限为30日,超过期限,未予答复的,可视为同意,本人坚持辞职的,任免机关应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这样对任免机关也可起到监督的作用,防止互相推诿,切实维护公务员辞职的权利当然,在法定审批期间,公务员也不得擅离职守,造成公务员事实上离开行政机关,对此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公务员的辞职被批准后,应及时办好公务交接手续,以保持公务活动的连续性如任职期间涉及财务工作,还要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其后任免机关方可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公务员履行完上述程序后,辞职的法律行为完成,公务员脱离公务员机关,其身份自行消失,不再履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但辞职后仍要遵守一定的任职限制,即两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以及外商驻华代表机构任职有些国家在这方面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日本《人事院规则》规定,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机关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工作;法国《公务员总法》规定,公务员辞职后未经原机关同意,不得到与原机关业务相近的私营企业工作公务员辞职的法律后果[2]  公务员辞职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职务关系的消失;辞职后的待遇;重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条件  (1)职务关系的消失。

      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辞职过程体现了公务员与行政机关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公务员有自愿要求辞职的权利,行政机关则有依法批准其辞职决定的义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依法作出允许或不允许辞职决定的权力,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允许辞职的决定有服从的义务一旦公务员获准辞职,则原来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职务关系即告结束,不再享受公务员的权利,也无需再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辞职后的待遇公务员在辞职后不再享受在职期间的任何待遇但行政机关要负责给获准辞职者办理好各种有关身份、职务等级、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有效证明及递转手续,以便辞职者在重新就业时,新录用单位对其确定各种待遇时有个参考标准  (3)重新进入公务员系统的条件脱离了公务员系统的辞职者,自认为当时的辞职决定考虑不周或不慎重,或者其志趣又转向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欲重返公务员系统,那么他必须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考试考核合格的情况下,被录取为公务员,进入行政机关,从事公务员工作  此外,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作出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这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辞职者在职期间的影响进行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扰乱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西方国家也有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如日本《人事院规则》规定,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机关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工作西方公务员辞职制度[4]  公务员与政府之间是劳资雇用的契约关系,公务员作为契约的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出辞职,但辞职必须以不损害政府利益为前提因此,大多数国家允许公务员辞职,但都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公务员的辞职权利,在各国的保障程度不尽相同  法国为了防止公务员轻率离职,对辞职的规定比较严格公务员辞职,必须写辞职报告,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在批准前,须查明辞职的原因和理由若情况不符事实或理由不足,则申请辞职者要受严厉处分,或撤职,或取消退休金对于集体辞职者,不仅不予批准,还要给予法律惩处  原联邦德国的公务员能够较为充分地行使辞职权利其《官员法》规定,官员可以随时要求辞去职务,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说明辞职的理由官员可在递交辞职书后的两星期内,在还没有接到辞职的命令之前,可以收回辞职声明;在得到辞职的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在两星期之后,也可以收回辞职声明主管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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