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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制度(doc 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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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18398853
  • 上传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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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吉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国、省、市营口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吉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暂行规定》(吉市政发〔1993〕45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100号)即行废止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吉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吉省价办联字〔1995〕第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一)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照一年内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征收。

      二)外地进入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1%征收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办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按注册人数,每人每月10元征收四)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五)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每月按定额100-300元征收六)餐饮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等级,特级每月200元,二级每月100元,三级每月50元,级外的每月20元征收七)出租小汽车,全年一次性征收100元八)个体营运客车以普通型为基础,按核定定员,每月每座1元征收,超普通的,按每月每座不超过2元征收个体营运货车,按标准吨位,每吨位每月5元征收,1吨以下的车辆和无标准吨位的车辆,按每台每月10元征收九)松花湖旅游船舶征收标准按吉林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调整松花湖船舶运价的通知》(吉市价收字〔1996〕第6号文件)执行十)机动车维修行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征收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按培训费收入的1%征收十二)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征收,征收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征收十三)非城镇人口进入我市及外地调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人员)每人征收4000元。

      十四)宾馆按实际住宿人员,每日每床1元征收,招待所、旅店按实际住宿人员每日每床0.50元征收十五)前十四项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月2元征收第四条  具体征收办法(一)外埠在我市的常驻办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经济协作委员会代征二)外地进入我市的建筑、装璜、施工单位由市建工局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三)非城镇人口进入我市及外地调入我市落户人员,由市公安局在办理户口时代征四)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个体客货运输、营运客船,由市交通局代征五)出租小汽车,由市公用事业局代征六)产(商)品价格及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价的宾馆、招待所、旅店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及其它部门,由市物价局代征七)前六项以外的单位,均由市地税局代征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一)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二)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三)经省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四)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单位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第六条  申请减免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填写市物价局、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报市价调办审核,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减免第七条  具体管理办法(一)成立市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组,下设吉林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征收、管理、使用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截留,年终节余滚动使用三)基金按季征收,须在每季首月十五日前将上季基金存入市财政局专户四)各单位缴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可不计营业收入第八条  基金可由代征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的收缴和划拨工作代征手续费按基金征收额的5%提取代征单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原则(一)用于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补贴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价格连锁反映的政策性补贴三)扶持副食品基地和“菜篮子”工程建设四)平抑重要节日期间的价格暴涨五)用于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六)基金使用应制定年度计划,按计划执行七)基金使用应坚持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逾期30日之内不交纳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对无故不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二)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特别是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三)征(代)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所在单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4日)废止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吉省价办联字[1995]第3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基金如何使用管理,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制定     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省级价调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省级价调基金使用的原则    (一)省级价调基金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贴息、低息)使用为主的原    (二)省级价调基金使用应以保证全省年度和长期物价调控目标的实现为原则,重点解决大中城市蔬菜、副食品价格突发性波动问题    (三)年度计划地区平衡的原则    (四)在自身无力解决当地重大蔬菜、副食品价格突发性波动及重点“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时,方能报请使用省级价调基金    第四条 建立省级价调基金准备金制度准备金用于平抑蔬菜、副食品价格准备金数额视基金规模一年核定一次,第一年不少于500万元,以后视基金征收规模逐年递增    第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调基金的调节作用,征收的省级价调基金金额扣除准备金部分后,结余部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菜篮子”工程建设投资投资偿还期一般为1-3年    第六条 省级价调基金的使用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使用省级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申请使用基金时,应提出详细的书面材料,属于基建、技改项目还应以附件形式提供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批准书,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每年4月末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县(市)级使用基金时,还应有上一级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意见。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后,根据省级价调基金的征收数额和申请使用项目及金额,经考察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基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应付突发事件平抑市场物价,使用准备金时,可随时向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审批后分别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有偿使用省级价调基金的,需履行下列手续:    (一)有偿使用省级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省政府批准的基金数额内与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签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途、金额、利息率、使用期限、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等    (二)有偿使用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提供使用基金的担保单位证明材料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到位60%后方能拨款    (四)使用省级价调基金应填写基金审批表,报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及时将款项从财政专户划拨到省价调基金办公室,再由省价调办公室划拨到使用单位    第八条 有偿使用省级价调基金到期不能返还的,按下列款项执行:    (一)由担保单位予以偿还,必要时以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二)自还款到期日起,每逾期1日收缴本息金额总和3%的滞纳金,直至本息足额返还为止    (三)自逾期之日起未足额返还本息的,其逾期金额(含利息)除按当时基本建设贷款正常利率缴纳利息外,并加息20-30%    (四)逾期时间超过一年的除按本条(二)(三)款执行外,同时要从省应返给逾期款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低调基金中予以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五)逾期时间超过两年的除按本条(二)(三)(四)执行外,并停止该地区使用省级价格基金申请权,直到该部门或单位足额返还本息为止    (六)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贷款逾期,不受本条上述款项约束,另行审批还款事宜    第九条 省级价调基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省物价局、财政厅对经批准使用的基金数额、用途,实行日常监督,跟踪检查,对所用基金达不到预期目的或截留、挪用的部门和单位,有权解除使用协议,追回基金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基金使用资格对责任人及其领导,视其情节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7年2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管理,依据《》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级价调基金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价调基金使用原则    价调基金使用坚持部分补偿原则各市、州在申请使用省级价调基金时,地方必须有一定的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申请使用省级价调基金    第三条 价调基金使用对象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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