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时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吗.doc
2页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时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吗?2006-8-30 【大 中 小】【打印】问:S公司属一新建电厂,已取得发改委核准,预计今年七月投产,但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现当地税务部门向我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S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是否缴纳该税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 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 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但是,如果某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但已作为某个项目在该土地上搞基建,则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即使该 土地的使用权尚未实际取得,即土地使用权尚未过户至纳税人名下,纳税人对此即已负有土地使用税的纳 税义务。
另外,对某些特定的基建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可对在建期间的土地使 用税予以免征或者减征;但如果基建项目已经完工或者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则应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2007年和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于日前开始征收针对部分企业和个人尚未清楚城镇土 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区地税部门提醒,界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注意以下三个 方面: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 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某总公 司拥有一幢办公楼,其中将一层写字楼无偿给分公司使用由于办公楼土地使用权明确为总 公司,不存在土地权属人不明确或者共有的情况,所以应由总公司全部缴纳土地使用税,而 非由总公司、分公司按照各自使用的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 通知》文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 解决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如:某综合楼的土 地使用权由几个单位共有,分属几个单位使用由于该综合楼土地使用权由各单位共有,所 以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办法是: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X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平方米)一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 (平方米)三、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 典,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出租 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和使用人缴纳如:某服装企业向工业园租用土地, 自建厂房,每月向工业园交纳租金由于工业园为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 并且通过出租向服装企业收取租金,所以工业园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