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电箱上未张贴警示牌就开罚单的探讨.docx
2页配电箱上未张贴警示牌就开罚单的探讨 偶尔在安全公众号上看到,因企业配电箱上未张贴“当心触电”警示牌被当地执法部门开出巨额罚单的事件,对此感到不可理解现依据对新安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和国家标准的理解进行以下探讨,希望能在相互探讨中提升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有以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该如何理解该条文?执法者该如何执行?一、新安法此条规定,出现了明显的不确定性文字描述“有关设施、设备上”,这样的描述作为法律条文让人费解查看其条文解释也未明确其具体内容该处罚条文,是否可理解为“有关设施、设备上”的前提条件是“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是的话,配电箱、开关箱作为单一的设备主体,执法部门开出罚单是否合适?二、如果执法者将 “配电箱”明确为条文中的“有关设施、设备”,是否存在随意遐想?依据对“执法者,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条文并未明确规定配电箱属于“有关设备、设施”的内容;同时国家的相关法规、标准等,并未规定配电箱属于“较大危险因素”。
我们再看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相关定义和描述A、3.4 警示标志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B、“当心触电”警示标志设置范围和地点的规定 备注:当心触电属于“局部信息标志”J作为配电箱、开关箱、配电柜本身,其外壳只是箱内元件固定、电源线布线的载体,只要其内部遵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一般人能看见、接触或在面板上操作的箱体外壳,是相对安全的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安全条件的被破坏或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打开箱(柜)门开展检维修、维护作业的行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配电箱(柜)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的家庭同样也每天面对大家可以回想一下,你们家里的配电箱有“当心触电”警示标志吗?你们所处的环境中是怎样的情况?对企业因配电箱无警示标志就开出罚单,而企业从业人员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上岗前要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他们的安全意识、自我防范能力等应该超过其他社会活动中的普通人对企业的处罚有违帮助企业提升安全意识的效果,可能给企业带来了相反的结果三、配电箱、柜一般是专业企业按国家标准要求生产的,其生产资质、技术标准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管控,使用企业按相关技术标准采购、规范安装后使用。
通过市场观察,部分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配电箱、柜,在出厂时就没有“当心触电”或“有电危险”的警示文字,作为使用单位,购买这样的合格产品使用,被执法部门因没有警示标志就被处罚,真的就合情合理?如果没有警示标志真违法了,执法部门是否该从源头做起?建议依据新安法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其行业“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具体范围,避免企业“被动违法”,同时也给地方执法部门明确执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