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x
3页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 含郊区 ) 的区域规模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 含镇郊 ) 的区域规模;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 ; 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 、文化馆 (室) 、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 ;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 ;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域、山区和其他地域部门新成立的建制镇,因为经济不发财,衡宇简陋,县人民当局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核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划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坚苦,可向房产地点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 市) 税务局核准,酌情赐与按期减税或免税的赐顾帮衬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刻日,由市、县税务局划定第十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布局、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房钱等环境据实向房主地点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挂号申报挂号后,纳税人变动地址,新建或采办的房产,产权转移,衡宇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动、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完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地点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办理,除本细则第十条划定者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办理实施法子》的划定打点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地点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诠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