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煤业公司安全奖罚条例.docx
67页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石碣峪煤业有限公司安 全 奖 罚 条 例O一三年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安全管理 1第三章事故处理 6第四章采掘管理 7第五章监测监控管理 24第六章爆破物品管理 29第七章一通三防管理 31第八章矿井机电管理 41第九章矿井运输管理 59第十章地质测量 69第十一章消防管理 71第十二章环保及工业卫生73第十三章奖 励 73第十四章附 则 74安全奖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规范职工行为, 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结合我矿生产实际, 特制定本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第 2 条 任何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发现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必须停止作业、 及时汇报处理第 3 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者, 根据情节轻重, 均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严重责任者或屡教不改者, 除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 还要办安全学习班, 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 不能享受本季度安全奖第 4 条 细则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检查人员填制安全罚款通知单,主管领导签字,交公司财务部代扣。
第 5 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一切生产活动的安全管理, 适用于全体员工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 1 条 各区队向安全科申报, 由安全科对新工人进行培训和 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者,每人次罚款50 元,用人单位罚款500 元第 2 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未经复审的, 每发现一人次罚本人 100 元、用人单位100— 500 元第 3 条 矿内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根据情节除处以200— 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除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处罚外,并上报安委会研究给予行政处分第 4 条 发现“三违”而不制止者、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者,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理,干部在场加倍处罚第 5 条 对检查举报 “三违” 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罚款500— 2000元, 情节严重的开除出矿, 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第 6 条 “三违”人员谎报单位和姓名的,加罚 500 元第 7 条 因“三违” 或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生产 8 小时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第 8 条 本公司职工每月 “三违” 次数达到 2 次的人员, 扣除本月安全奖的50%,达到3 次的人员,扣除本月安全奖。
第 9 条 矿直属单位,每月“三违”次数超过20 次,扣除本单位当月绩效工资的10%,超过30 次,扣除本月绩效工资的20%第 10 条 本矿职工发生一次严重违章,扣除当月安全奖第 11 条 施工单位必须经驻矿安全科安全资质审查,否则罚款 3000元第 12 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者100— 2000 元第 13 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和煤矿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报、指令、命令等,否则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500— 1000 元第 14 条 每项新工程开工前必须有审批完善的开工报告,并分发到各个业务科室,否则停止施工,并罚款3000元第 15 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不健全而开工的,罚指示开工者 500 元,施工单位负责人500 元,罚施工单位技术员 500 元第 16 条 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相符,罚队长: 2000元,技术员: 2000元第 17 条 开工前各单位对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并进行考试, 否则, 罚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第 18 条 班前会没有强调安全有关事宜 (包括记录) 的单位,罚单位 300 元。
第 19 条 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改变而未对作业规程和措施及时进行修改而施工的, 罚责任者 100元, 罚施工单位500— 1000元第 20 条 遇到地质变化无措施冒险强行作业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 1000元罚款第 21 条 对工程质量低劣,事故隐患严重的施工单位,除责令停产整顿外,同时罚款500— 5000元第 22 条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 态度恶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 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工程队加倍处罚第 23 条 对上级领导检查、煤矿旬检发现的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一次罚主要责任人500 元,重复再犯者加倍处罚严禁入井,否则罚款100 元第 25 条 入井不戴安全帽罚款100 元,不穿雨靴罚款50 元,不带自救器罚款100 元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50 元第 26 条 酒后上岗, 地面岗位处200 元罚款, 井下岗位处500元罚款,强行入井者待岗参加学习班,并罚款1000元第 27 条 带入井的,每次罚款200 元第 28 条 违反行车不行人规定、 步行出入井的, 每次罚款 100元第 29 条 上岗前不进行安全检查(要有记录) ,罚单位 300元,跟班队长100 元。
第 30 条 对井下、 地面特殊岗位班中脱岗者、 工作时间睡觉,罚本人 400 元、跟班队长100 元,是临时用工者清除出矿第 31 条 在井上、下或工作岗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除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外, 对打架双方都给予500— 2000 元的罚款,并待岗参加学习班第 32 条 在井下关闭矿灯或摘下安全帽,每项罚款50 元第 33 条 从事与本岗位无关工作者,罚当事人100 元第 34 条进入危险或警戒区域休息者,罚当事人200元第 35 条 擅自进入采空区者,每人次罚款500 元第 36 条不按规定交接班,发现一次罚带班人员100元第 37 条多人、多工种作业,无安全措施,现场无专人指挥和监护者,罚跟班队长200 元第 39 条 岗位工提前升井,罚款200 元(包括通风、安监跟班管理人员) 第 40 条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罚跟班队长300 元第 41 条重复出现的隐患,未进行整改,罚责任人:2000 元第 42 条不听从安监人员的正确意见者,罚当事人100元第 43 条 干部违章指挥罚款300 元,工人违章作业罚款200元第 44 条 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者,罚当事人100 元。
第 45 条不佩戴人员定位系统编码器者,罚款50 元第 46 条不按照要求使用编码器,放在井下不升井者,罚款100 元第 47 条 私自交换编码器者,罚款100 元第 48 条 使用中人为损坏、丢失编码器的罚款300 元、离矿不交回编码器者,罚款500 元第 49 条 岗位工无故连班作业者, 罚当事人、 班长各 200 元第 50 条 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 设施和工具者, 罚单位 500 元, 跟班队长 200元, 当事人 100 元第 51 条 不按措施起吊、搬迁和检修大型设备配件责任者处100— 500 元罚款— 1000 元第 53 条 身体部位进入起吊物下者,罚当事人100 元第 54 条 清理煤仓、处理溜煤眼卡堵必须使用安全带或保险绳,违者每人次罚款200 元第 55 条 故意损坏标识、 标志、 牌板者按价格的 2-3 倍处罚无意损坏井下大巷安全警示标识, 一块罚款 200— 2000元; 损坏其它地点安全警示标识,一块罚款100— 1000 元第 56 条 偷盗矿井设备、消防设施器材或破坏安全设施者,罚 500— 100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 57条 触摸或身体接近运行中的设备转动部位小于 20公分者,罚款 300 元第 58条 非检修或必要的安全检查而上皮带行走者, 罚款 200元第 59 条 清煤工往高速运行的皮带上面逆向抛掷块煤者,每次罚款 100 元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 1 条 本矿职工发生一次轻伤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安全奖第 2 条 矿直属单位, 每月发生 2 次轻伤事故, 扣除本单位当月绩效工资的5%, 发生一次重伤事故, 扣除本单位当月绩效工资除安全奖第 4 条 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根据情节给予10000— 50000元处罚第 5 条 施工单位无规程而开工者或不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造成严重质量事故,处以1000— 50000 元罚款第 6 条 对事故抢救不力, 造成事故扩大主要责任者, 处以行政处罚并给予500— 1000 元罚款第四章 采掘管理第 1 条 顶板管理必须依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一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队长及责任人罚款50— 100 元第 2 条 掘进面杜绝空顶作业,空顶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每超一米罚款100 元第 3 条 掘进巷道锚索滞后距离大于 《作业过程》 规定的安全距离,每超1 米,罚款 100 元。
第 4 条 锚索未紧固,每发现一根罚款100 元第 5 条 采掘工作面无敲帮问顶工具,罚施工单位1000元第 6 条 顶板未按规定探顶煤或支护方式或参数不合理, 罚责任人 100 元第 7 条 掘进机等大型机械在大巷行走时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 否则罚技术员 50 元、 队长 100 元、 责任单位500— 5000元施,执行短掘短支,罚主要责任人100— 500 元第 9 条 巷道贯通前,地测部门没有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区队没有及时编写贯通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罚责任人100 元、责任单位 500 元第 10 条 当掘进机工作或接通电源后,不允许有人站在掘进机前面或截割臂的回转范围内,否则罚款500 元第 11 条 煤机、 锚杆机、 破碎机启动前必须向四周发出警报,确认四周无人方可开机,否则一次罚司机100 元第 12 条 综掘机停止作业, 截割头未落地、 闭锁, 罚司机 200元第 13 条 非专业司机操作综掘机,罚款200 元第 14 条 在巷道掘进时,伞檐或片帮未处理继续掘进,罚施工单位 500 元第 15 条 巷道拐角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规程规定支护拐角区及联巷者,罚队长、班长、司机各100 元。
第16条超挖严重(机掘大于200mm炮掘大于300mm,发现一处,罚施工单位500 元,罚责任者100 元、队长 50 元第 17 条 综掘机司机位于驾驶室外、 空顶区域内操作罚款500—— 1000元,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等处分第 18 条 综掘机运行期间, 超过驾驶室前方查看截割情况者,罚款 100 元第 19 条 排矸巷不设警标和不打栅栏, 每处罚单位100— 500元;无故损坏栅栏或打开密闭,罚单位500 元、队长 50 元、责任人 100 元第 20 条 掘进工作面设备检修没有在顶板有支护且无淋水的安全地点进行,罚带班队长50 元、当班工长50 元、检修人员 100元第 21 条 综掘机掘进过程中不按规定留设顶煤厚度,一处罚煤机司机 50 元、跟班队长50 元第 22 条钢带、托板不接顶,每排罚当班作业人员50 元第 23 条施工锚杆、锚索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专用的工作平台上否则每次罚款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