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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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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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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征免性质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减、免税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的重要数据本章明确各类征免性 质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征免性质详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减、免税的管理规定,并明确在报关单填 制过程中的要求和在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逻辑控制一、定义征免性质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二、征免性质的分类(一)征免性质分为照章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四部分其中特定减免税又分 为按地区实施的税收政策、按用途实施的税收政策、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按企业性质和资金 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等五类二)报关单及海关其他作业单证的“征免性质“栏应按照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批 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三)一份报关单或海关其他作业单证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涉及多个征免性质的,应分单填报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的 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01“,简称“一般征税“ 二、适用范围本征免性质限于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税率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的 进出口货物,包括按照公开暂定、关税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税率、税额征税或补税的 进出口货物执行 ITA 税率的货物(征免性质代码“499“)不适用本征免性质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一、定义及代码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是指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 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口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18“,简称“整车征税“二、适用范围(一)除进口汽车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按正常通关程序办理外,海关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实施备案、税款总担保、凭备案和税款总担保通关、整车特征核定、集中征 税和核销管理制度 (二)“整车征税“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089-2001)中 规定的 M 类和 N 类机动车辆 M 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 4 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 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 4 个车轮并且 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整车征税“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 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整车征税“所称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 车状态时已经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已经构成总成(系统)特征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一、定义及代码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是指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 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口所需的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按零部件税率征税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19“,简称“零部件征税“二、适用范围(一)除进口汽车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按正常通关程序办理外,海关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 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实施备案、税款总担保、凭备案和税款总担保通关、整车特征核定、集中征 税和核销管理制度 (二)“零部件征税“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089-2001) 中规定的 M 类和 N 类机动车辆 M 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 4 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 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 4 个车轮 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零部件征税“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 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零部件征税“所称不构成整车特征和不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 件在装车状态时不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不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国无偿赠送及我关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 或我国对国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二、适用范用(一)本征免性质所称外国政府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 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 的国际条约二)免税范围 1.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 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协定或协议规定用途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2.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3.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4.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三)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台湾、澳门同胞及外籍华人无偿向我境内 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征免性质代码“801“),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 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征免性质代码“802“)不适用本征免性质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一、定义及代码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对除无偿 援助进出口物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按非全额货值征税的部分 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299,简称:其他法定二、适用范围 1.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的除外);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 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8.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0.暂时进出口货物; 11.出料加工项下的出口料件及复进口的成品; 12.进出境的修理物品; 13.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14.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

       15.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进口货物(如按租金、修理费征税的进口货物)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一、定义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 5 个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 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峡库区等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进口自用物 资及对这些地区单独实施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01” ,简称:特定区域 二、适用范围 1.上述地区内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 后返还的进口自用物资; 2.上述地区生产的出口产品,包括上述地区用内地料件加工增值 20%以上的出口产品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一、定义及代码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是指对保税区单独实施征减免税政策的进口自用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07“,简称“保税区“二、适用范围本征免性质仅限保税区进口的自用物资,包括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物资、区内企业自用的生 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建设生产厂房、仓储没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保税区行政管 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等。

      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仓储货物、转口货物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 政策进口的设备等不适用本征免性质其他区域其他区域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一、定义及代码科教用品指为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陸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 教学用品科技开发用品指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 20lO 年 12 月 3l 曰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小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401,简称:科教用品 二、适用范围 (一)本征免性质所称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二)本征免性质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是指: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 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三)具体免税范围限于《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四)转制科研机构进口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技术和设备(征免性质代码“789“)不适用本征免性质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一、定义及代码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项下进口的设备,以及安装所需材料 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06“,简称“重大项目“二、适用范围(一)本征免性质仅限 1996 年 4 月 1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明减免税条款或另有减 免税批准文件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利用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贷款建设的重大项目(征免性质代码“609“)不适用于本征免性质基础设施基础设施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一、定义及代码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指为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自立.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 用品和有关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税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设备 及专用生产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3“,简称“残疾人“二、适用范围(一)本征免性质仅限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企业进口的残疾人专用设 备及专用生产设备二)免税货物范围1.残疾人个人专用品(1)假肢及其零部件:上肢假肢包括部分手、前臂、上臂、假手、肘关节;下肢假肢包括部分足、 小腿、大腿、膝关节等 (2)假眼 (3)假鼻 (4)内脏托带:肾托、胃托、疝气带、疝气腰带等5)矫形器:包括脊柱、上肢、下肢、功能性电子刺激器和复合力源矫形器系统等6)矫形鞋:成品矫形鞋、订做的矫形鞋、适配的标准鞋7)非机动助行器:包括单臂操作助行器(手杖、肘拐、前臂支撑拐、腋拐、三脚及多脚拐杖等)、 双臂操作助行器助行架、轮式助行架、助行椅、助行台等)及助行器的附件等 (8)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包括轮椅车(手动、电动、机动)、残疾人专业自行车(如手摇三轮 车、串翼自行车、助行自行车手扒推轮椅等)9)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如翻身垫、翻身床单、翻身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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