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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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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商学院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 商学院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工作,培养广大学生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意识,杜绝违章用电、使用违禁电器的现象,同时加大学生宿舍的管理力度,更好地为同学服务,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学生宿舍每月免费供应正常生活学习用电:8人间为25度、6人间为20度、4人间为15度,一年按10个月供应 二、学生用电不足部分,由学生自费购买,每次购买度数以满足当月需求为准,一般一次加电不超过20度,不足部分经楼长审核,可再次购买 三、学生宿舍加电工作由各楼楼长具体负责,每天下午4:005:00统一到物业中心加电,其它时间、其它人一律不予受理,如需加电,需提前到楼长处登记交费 四、凡是当月卫生检查平均成绩达到95分以上的文明宿舍,每宿舍奖励下月用电20度,电费由宿管中心从学生奖励基金中支付 五、宿舍卫生成绩优秀,无补考、重修同学,平均成绩70分以上的"优良学风宿舍一次性奖励用电60度,电费由宿管中心从学生奖励基金中支付 六、年终评选 "十佳文明宿舍一次性奖励用电100度,电费由宿管中心从学生奖励基金中支付。

      七、凡是在当月各类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将取消该宿舍下月增加用电指标的资格: 1. 在当月卫生检查中平均成绩低于85分的宿舍; 2. 使用或收藏违禁电器、酒精炉、煤气炉等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器具,不认真执行处罚规定的宿舍; 3. 在正常学习时间宿舍内有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收看网上电影或VCD、浏览不健康、非法网站等行为者若检查时发现电脑处于关机状态,但机身发热;或人坐在电脑前,但电脑屏幕处于界面,则认定为有违纪行为; 4. 宿舍内发生公物损坏,接到处罚通知单后,超过一周时间未到楼长处进行赔偿维修者; 5. 在正常学习休息时间内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等行为者; 以上望同学们严格遵守 :.pMceo. 篇2: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通过强化管理,为学生创造一个方便舒适、整齐规范、文明卫生、有纪律、有秩序、雅静安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发挥服务学生、教育学生、管理学生的功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齐抓共管的基础上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院学生公寓管理楼管会及学生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 制定或修改有关学生宿舍的管理制度 (二) 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问题 (三) 听取宿舍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四) 其它应由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在学生工作处内设立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在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处领导下全面实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按照学校要求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服务及教育工作 (二) 负责组织对学生宿舍卫生及秩序的检查评比 (三) 负责学生宿舍清洁卫生工具的采购及发放 (四) 贯彻执行本条例 (五) 在处主管领导的安排下,履行综合办公室的职能工作 1、各部门及办公室工作 2、制定统一规范的制度 3、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学生座谈会 4、指导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工作,对文明宿舍进行抽查 (六) 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创收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部党、政、团组织协调一致,对本院系部学生宿舍齐抓共管。

      院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争创"文明宿舍的自觉性,要发挥学生会、班委会的自我管理作用,建立学生宿舍舍长负责制 第七条 在学生宿舍管理方面,要开展院系与院系、班与班、宿舍与宿舍之间的评比竞赛活动奖优罚劣,要将学生在宿舍的表现情况作为奖学金的评定、评优、先进个人、优秀员和先进学生工作组评比等方面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卫生公共区实行宿舍卫生管理员或勤工助学学生共同维护的办法卫生管理员要执行卫生管理员工作条例,清扫厕所、洗刷间、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同时还要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服务育人学生要尊重卫生管理员的劳动,服从他们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要实行舍长负责制,建立值日生制度,舍长要对本宿舍的家具保管、作息、卫生等全面负责,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宿舍卫生,无特殊情况,坚持周二下午大扫除,将宿舍彻底清扫 第十条 学生宿舍必须符合我院制定的有关学生宿舍规范化细则的规定,要整洁文明 第十一条 宿舍卫生的检查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和各院系部以及学生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普查或抽查,根据我院《宿舍卫生检查评分标准》算出成绩,定期进行通报。

      第四章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规定,学生每年应在学校规定时间缴纳住宿费和宿舍管理费交费后方可取得住宿资格逾期不交,不得注册,并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滞纳金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本着各系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调换宿舍有正当理由需调换者,由所在院系和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协调同意后方可调换;不得在宿舍里留宿客人 第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不得有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宿舍要做到人走灯灭 第十五条 放假期间学生不回家,可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申请,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一定卫生管理费特困生可由系里出具证明,经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核实,可免收卫生管理费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出国留学,须到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办理退房等有关手续 学生在办完离校手续后,限期离校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离校者,可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申请,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的卧具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置备,合理收费,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定期为学生换洗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后,进出宿舍楼一律凭有效证件,无证不得入内。

      禁止男女互访,有特殊情况需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申请,批准后方可进入并要登记 第五章表彰及奖励 第十九条 无严重违纪行为,每学期末卫生成绩平均达95分以上的前五十个宿舍(低于五十按实际算)授予"文明卫生宿舍称号,给与表扬奖励 第二十条 每学年获得"文明卫生宿舍称号的前二十名的宿舍长,授予"优秀宿舍长称号,并给与表扬奖励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获得"文明卫生宿舍称号最多的前五个班级,授予"宿舍卫生管理先进班级称号,并给与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每学年获得 "宿舍卫生管理先进班级称号最多的院系,授予"宿舍卫生管理先进院系称号,并给与表扬奖励 第六章违章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分为以下几种: (一)书面批评(即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适度罚款; (四)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在非允许时间内打扑克、下棋、打麻将,一经查出,按下列条款处罚: (一)除没收工具外,给与通报批评; (二)再犯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罚(以下简称《违纪处罚条例》),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在宿舍内,若有赌博行为者按《违纪处分条例》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像、打球等,影响他人休息,情节较轻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再犯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戒烟禁酒令,在宿舍楼内喝酒,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违纪处分条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队在宿舍楼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哄闹以及不服管理者,按《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向楼下泼水,扔物品及其它危及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行为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再犯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造成重大后果,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理,直至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破坏、污损门窗等公共设施者除通报批评外,要按价赔偿,并处以50至100元 的罚款情节较重者,则追究保管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私调房间,以及私自在房间内留宿外人(包括非本宿舍学生)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补交住宿费对情节严重,认错态度不好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中心允许,改装拆除宿舍配套电器及线路,或私自乱拉电线、乱安插座电灯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给予警告处分,并处50至1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燃放鞭炮、焚烧物品、生火做饭,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等各种大功率电器设备及酒精炉、蜡烛等易燃物品,对违反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第一次违反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没收工具,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并对使用者每人罚款50元(电炉、酒精炉等罚款100元) (二)重犯者,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加倍处罚因自炊或点燃物品及违章用电引起火灾及其它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者个人承担,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条例者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节约用水,不得有长流水现象,浪费用水者,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对认错态度不好者,通知该生所在院系部,并取消其评优、先进等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规定进入异性宿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警告处分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若不能提交有关证明)夜间晚归,给予批评教育,并登记、通报;再犯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攀越阳台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山东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卫生差的宿舍、班级、院系实行适度的处罚 (一) 每月卫生检查平均成绩低于85分(85分为标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作相应处罚; (二) 卫生检查时,故意不开门、私自换锁者,一律按零分计 (三) 每次检查所在班级有10%宿舍卫生不达标,取消所在班级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资格 (四) 每次检查所在院系有20%的宿舍卫生不达标,取消所在院系 "学生先进工作组评选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给予行为者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一) 随处乱扔果皮、纸屑、杂物; (二) 向楼下泼水、泼剩菜饭; (三) 在宿舍内吸烟喝酒; (四) 向水池内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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