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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含义及其本质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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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制度含义及其本质之我见   [摘要]随着制度经济学派的兴起,理论界开始重视对制度的研究,并已有大量的学术成果问世然而,对于目前学术界所广为接受的制度定义,应从新的视角,通过对制度进行多层次分析,对前人所下的制度定义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正;并应从制度的执行力、人类的发展历程和交易过程三个方面对制度的本质进行探讨   [关键词]制度;制度的本质;执行力;产权;交易费用      一、制度概念的演变      经济学理论的三大传统柱石是——天赋要素、技术和偏好随着经济研究的深入,新制度经济学家以强有力的证据向人们表明,制度是经济理论的第四大柱石,并由此引致了经济理论的一场革命随着经济学界对制度研究的日益深入,人们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制度的含义进行了日益广泛的探讨   凡勃伦在 1899 年将制度定义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 ”他是旧制度经济学中最早给制度下定义的人而旧制度学派的另外一位代表人物康芒斯认为:“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为控制个体行为。

      集体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储备银行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 ”而关于 2集体行动是如何控制个体行动的,他认为:“为个人决定这些彼此有关的和交互的经济关系的业务规则,可以由一个公司、一个卡特尔……一个政党或是国家本身规定和实行……业务规则有时候叫做行为的规则亚当·斯密把它们叫做课税的规则最高法院把它们叫做合理的标准,或是合法的程序可是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们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 ”可见,在康芒斯看来,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虽然康芒斯把组织和制度混为一谈,认为组织内部的业务规则是制度,各种组织也是制度,在理论界有所争议,但是在对于制度的定义上,还是为后人所认可的艾尔森纳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后者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与决策有关的预期提供了基础尼尔对制度特征的归纳更为精细严谨些,他认为,从广义上讲,制度暗指一种可观察且可遵守的人类事物的安排,它同时也含有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

      舒尔茨在 1968 年也阐述了自己对制度的理解他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显然,舒尔茨与康芒斯的制度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给制度下定义最多的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等书中都对制度有所界定,只不过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其实质是一样的,即制度是一种“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其它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如德国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以及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对制度所下的定义也并不与前人的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因此,综上所述,在新旧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无非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   这个定义已被学术界所广泛接受,但是笔者对此却略有质疑制度经济学家们 3认为新古典经济学在进行经济研究中忽视了对制度的分析, “经济学家在陈述经济模型时的一个积习难改的特征是,他们并不提及制度”;大量(新古典)“增长模型就是将制度视为‘自然状态’的一部分,因而制度被剔除了在他们看来,这些制度不会发生变迁,他们或者是外生的,或者是一个适应于增长动态的变量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静态的,是可以忽略的,制度经济学家们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批判,他们认为制度是动态的,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在他们借助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时,有时却也会犯与其同样的静态的方法论上的错误,在制度的含义的认识上,就是一处。

        认为制度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片面的看法,形而上学的认知,是把制度静态化的表现,强调了其条文、规则的一面,即静态的规定性的一面,而把约束和规范仅仅当成为了其定语;也就是说,制度的能动作用,以及其整个动态的一面被弱化甚至被忽略了   制度是具有能动性的,虽不是自身的、主观的,却直接地、客观地发挥着其作用:约束着人们的行为,掌握其规范尺度,有奖有惩,协调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制度将其规定性的条文作用于人身上的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其能动性的发挥过程,也是一个制度的动态性的表现过程制度的动态性,是制度经济学家们所广为接受的,然而,这种动态是如何表现出来的呢?我认为主要有两方面,除了之前提到的能动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变动性,即被制度经济学家们所广为提及的制度变迁   在笔者看来,制度是一个由多层次构成的结合体,它至少应该由规定性、能动性和变动性三个层面组成   所谓规定性层面是指规则、条文等规定性约束条件制度的规定性层面是制度 4构成的基本环节,是制度的基础性层次,为制度整体作用的发挥提供规矩,构建框架规定性层面是一个静态的层面,是制度稳定性的来源和保障。

        而能动性层面是指制度规定性条文的执行、实施和作用制度的能动性层面是制度将其规定性的条文作用于人身上,使其约束和规范作用产生效应的过程,是制度的价值实现环节能动性层面是制度的操作性层面,制度的力量在此体现,制度的预期目标在此实现,制度对人们的影响在此形成,制度的威严在此建立这一层面是对规定性层面的诠释和发展,是制度由抽象向具体的转化和展开,是一个将制度由静态转变为动态的层面,是制度的关键和核心,是制度与人们生活真正的结合点   变动性层面即制度的变迁制度的变动性既包括制度规定性层面的变迁和发展,也包括制度能动性层面的变化和调整,是一个通过其规定性、能动性与作用客体间相互磨合,作用与反作用,使自身得到发展和进化的过程,是制度的繁衍环节变动性层面是制度的提升层面,通过对能动层面的调整使制度的约束能力得以增强;通过对规定层面的修正,弥补制度框架中的缺陷和不足,使之更趋于合理,约束范围更广,可执行度更高;通过建立新的规则和约束,填补规定性层面上的空白,使整体制度体系更健全在这一层面,是一个对原有制度进行否定、否定之否定以及对制度进行创新的过程,既有与能动性层面的互动,也有向规定性层面的回归,从某种意义上说,变动性层面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的融合。

        制度是一个结合的整体,三个层次既各有各的特点和功能,又相互联系,并且密不可分的,它们的关系就像人的有机体:规定性层面是骨骼,支撑着整个人体,没有它,整个有机体就会塌垮;能动性层面是肌肉,是人体得以行动的关键,没有它的收缩、发力,整个有机体将永久性静止不动,寸步难行;而变动性层面,就是 5人类的进化,对骨骼、肌肉按更适应生存的需要而进行改变,没有它, “人类”现在还生活在海洋里,当然,也就没有所谓的人类了而在制度的有机体中,规定性层面是基础和前提,是能动性发挥的依据和框架,是一个静态的层面;能动性层面是制度的操作和运行,是对规定性的诠释和发展,是制度的价值实现,是一个动态的层面;变动性层面是制度的发展和繁衍,是规定性层面与能动性层面以及它们自身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相融洽的层面,就像进化成就了人类一样,变动性层面成就了如今日益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   而事实上,制度变迁最初更多的并不是表现为其规定性条文的修正或改写,而是体现在能动层面上的,即制度执行和实施的具体过程中的细微的、逐渐的变化,如制度规范人们行为过程中调节范围的变化、执行尺度的收放、奖惩手段的更新、奖惩力度的调整等等。

      制度在其操作性过程中进行着不断的调整,又在调整、变化过程中不断地积累,当这些积累达到了一个临界点时,量变引起质变,原有的规定性框架就会被打破,于是修正的乃至全新的规则、条文等约束性条件产生,制度的变动性完成了一个向规定性的回归,使制度再次趋于稳定然而,一个制度变迁过程的完成,又是另一个制度变迁过程的开始,新生制度在实现其价值过程中,又开始了新的变化和调整,周而复始20 世纪 70 年代末,最早由我国安徽省兴起,而后扩展到全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从“政社合一”到“作业组承包”到“农户承包”再到“包干到户”,最终实现集体不再统一经营、核算,劳动成果除了上缴国家的税金和集体提留外,直接归农户所有和支配,这一经过一系列诱致性制度变迁周期,逐步发展而创造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上述制度变迁过程的典型事例无论是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实践中,还是在世界其它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中,都可以举出诸多此类的现实例证当然,不可讳言,人类社会发展进 6程中也存在轻视甚至完全不顾制度变迁在能动性层面是否可行,违背制度变迁规律,不按规律行事,激进地对制度的规定性层面进行大幅度变迁的情况,如原苏联的“休克疗法”等就是这一方面典型的例证。

      事实证明,这种变迁方式风险很大,极易造成社会震动,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不仅不会成功,往往还要付出巨大代价   由此可见,制度的能动性不仅是制度的价值实现环节,还在制度的变迁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制度动态性的重要表现,是不应忽视,也是不能忽视的,它是制度的涵义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而,笔者认为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的定义尚有欠妥之处,应将制度的能动表现也概括在内,即制度的概念应该表述为“制度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及其的执行和实现”更为合理   二、制度的本质      通过对制度概念的探讨,我们认识到“制度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及其的执行和实现”但制度为什么要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又是怎样实现这种规范的呢?制度的本质是什么?笔者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挖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制度的本质加以诠释众所周知,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制度的本质就应是一切制度所应具有的根本属性笔者认为,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和交易过程的视角看,制度的根本属性就是交易中指导交易主体间利益分配和交易费用分摊的具有执行力的协调保障机能。

      这是因为:   首先,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 7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制度”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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