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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暴露的处理步骤处理职业举报案应注意的多个关键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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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480699437
  • 上传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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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暴露的处理步骤处理职业举报案应注意的多个关键问题 点击标题下「蓝色名」可快速关注  多年来,各地行政复议案件总量连续增加,其中由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的案件数量增加尤为突出行政复议机关严格审查、纠错,复议案件纠错率逐年提升为避免因行政复议行为违法,尤其是程序违法引发的败诉风险,笔者就多个复议案例谈谈见解  申请人和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必须条件  例:某职业举报人认为A工商局未依法处理其投诉举报提出复议申请,A工商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实和商品购置凭证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存疑,申请召开听证会方便进行核实后申请人未参与听证,行政复议机关以无法核实其和相关详细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认定问题,《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申请人和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必须条件之一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它和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是否是利害关系人直接决定其是否含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在复议案件办理中,经常有职业举报人冒用她人的身份信息提起复议申请,有的无法提供相关购置凭证证实其购置了被投诉举报的商品,有的购置了相关商品后实际上已经办理了退货,相关投诉纠纷已经经过调解给予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中的当事人假如对举报处理不服申请复议,应该认定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对其复议申请应该不予受理或给予驳回  第二,申请人和相关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含有利害关系是需要复议机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充足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给予认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有必须时,能够采取听证方法审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是程序正当标准的表现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购置截图复印件的真实性存疑,其能够提出听证申请针对被申请人的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首先应该进行审查,是否符合举行听证会基础条件,不符合的应该不予支持其次,假如复议机构决定采取听证方法审理,而申请人没有参与,未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复议机关是否就能够藉此认定申请人和相关详细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是否就能够以此为由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笔者认为,举行听证会的目标是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给予核实,假如申请人能够经过其它路径补充相关材料给予证实,或是复议机构经过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能够给予认定,那么就不能简单以申请人未参与听证为由认定申请人和相关详细行政行为不含有利害关系,所以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做法是否正当值得商榷。

      另外,即便认定申请人和相关详细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假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组成行政不作为,也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能据此驳回其复议申请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请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例:某职业举报人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请示的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上级行政机关未推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的,能够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六条明确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正当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的类型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是详细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要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书面请示怎样进行处理和申请人正当权益之间无利害关系,申请人如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推行法定职责侵犯其正当权益,应该以直接对其负有法定职责而未依法履责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笔者认为,目前很多司法判例中已经明确,是否推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我们能够参考适用,认定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要求的行政复议范围,这么也符合高效便民的基础标准。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夹带其它诉求的,应该区分处理,分别根据相关法定程序给予办理  例:某企业不服《企业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夹带有一份题为《公开信》的材料,关键内容为要求责令受理此次变更登记,纠正此次驳回变更登记行为和6年前的一次错误变更登记  一个意见认为,《公开信》中提到的相关诉求和行政复议申请实际上是一致的,内容反复,应该纳入到行政复议程序中一并处理  另一个意见认为,当事人确实在行政复议申请和《公开信》中全部提到对此次驳回变更登记行为的不服,不过《公开信》中还提到了6年前的一次错误登记行为,这实际上是一个举报行为,不能和复议程序混为一谈所以除了处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公开信》应该区分处理,根据相关法定程序给予办理,以免引发行政不作为的风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目前在复议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常常遇见有当事人,尤其是部分职业举报人有意识地在复议申请材料中夹带有举报信、公开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材料,有的因为工作人员一时疏漏没有发觉,造成漏办、迟办;有的工作人员发觉了却没有引发重视,因审查不严造成没有厘清申请人意图,没有区分处理,这些全部会引发行政不作为的风险。

        笔者曾碰到这么一个经典案例,某职业举报人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夹带了一份《查处申请书》,其内容和复议申请的内容如出一辙,全部是要求责令被申请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职责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要求,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能够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该给予调查处理所以,对该职业举报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书》应该认定为一个举报行为,依法给予办理,而不是简单地和行政复议申请合并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当事人材料时,一定要愈加严格、细致、谨慎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助路径需要深入明确  例:某职业举报人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请求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责令恢复审理  一个意见认为,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够选择走司法救助路径,也能够选择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层级监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机关开启执法监督有明确的要求,且本案的当事人也明确提出要依此要求办理,就应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给予处理,不然要负担不作为的风险。

      笔者了解,在实践中有不少行政机关认同并采取了这一做法,行使了行政复议监督职责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依法进行审查,认为该理由不成立的,责令给予受理、责令恢复审理  另一个意见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够经过法律明确要求的救助路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并无程序上的明确要求,开启和实施程序不明确,操作有难度一旦轻易开启,有可能会造成大量的职业举报人申请开启执法监督程序的类似案例,给行政复议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和风险另外这一做法有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之嫌,有违中国实施的一级复议制在实践中有行政复议机关采取了这一做法,书面通知当事人走法定的诉讼救助路径当事人不服,又继续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反应其未推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依据,提议相关有权机关能立即给予明确  (本文由江苏省工商局童颖刊发于《工商行政管理》杂志2021年第14期,文章原标题为《职业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关键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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