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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第2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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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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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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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编 物权,第十章 物权法基本理论,第十一章 所有权,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第十章,物权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精神产品受知识产权法调整仅在某些情况下,物权法涉及精神产品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表现为,权利人排斥他人的干预和侵害其次,在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种权利;如果存在多种权利,必须确定顺位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见物权法第4条规定,物权法定原则,见物权法第5条规定,公示公信原则,见物权法第6条规定,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见物权法第7条规定,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1、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2、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在同一物上,存在,物权,和以该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并存,应根据物权设立时间的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例外情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因素考虑,对物权相互间的效力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结果,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所有权、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的客体,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物权有无独立性,主物权、从物权,物权存续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内容,原因,物权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公用征收或没收、继承、拾得遗失物等,物权变更,物权内容变更(狭义),在不影响物权属性时,物权的客体、效力范围、方式等发生改变,物权消灭,绝对消灭(狭义),民事法律行为、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变动,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登记簿的公信力,不动产,登记,受让人相信了登记,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动产,交付,动产的占有与动产交易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三、物权的公示,不动产需登记不登记不生效,动产需交付交付不完成,不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效果,动产交付的新型方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定,参见,物权法,第,23,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二、物权请求权,特征,1,、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3,、物权请求权主要是基于对有体物的保护而产生,物权请求权的类型,1,、确认请求权,2,、返还原物请求权,3,、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十一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所有权是自物权,(二)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三)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四)所有权具有回归力,二、所有权的权能,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消极权能:排除他人不当干涉和妨害,所有人占有,1、占有 合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占有,非法占有,2、使用 恶意占有,自然孳息,3、收益,法定孳息,事实上的处分,4、处分,法律上的处分,三、所有权的行使,包括:直接行使、授权他人行使,四、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二)所有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的客体毁损灭失而导致所有权消灭。

      2、相对消灭,指原所有人失去所有权,新的权利主体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相对于原所有人消灭,对于新所有人则为取得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1、权利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2、客体的广泛性,3、权利一般不由国家直接行使,而由其授权机关行使二、集体所有权,1、主体:各个集体组织,2、客体:财产范围也很广,除法律规定由国家专有的财产外,可包括其他任何财产3、内容:对其财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三、私人所有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规定:(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所有人对其中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其特征有:,第一,权利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第二,权利内容具有多样性,第三,权利具有一体性,第四,专有权具有主导性,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指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法: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1、业主的权利:对专有的标的物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2、业主的义务,(1)按使用目的或约定使用专有部分,(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4)准许合理进入,(5)损害赔偿,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指权利人依法或管理规约,对共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1、共有人的权利,(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2)共用部分的收益共享权,(3)共用部分的处分权,(4)共用部分的物上追及权,(5)共用部分单纯的修缮改良权,2、共有人的义务,(1)维持现状,(2)依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3)分担共同的费用,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管理权,也叫成员权,是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物权法称之为“共同管理”权利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成员可以就具体事项作出决议。

      一)管理权的特征,独立性;从属性;永续性,(二)管理权的内容,1、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监督权,4、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第四节 财产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权利主体是多数人,(二)客体是同一项财产,(三)具有内、外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四)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二、共有的分类,(一)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确定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特征:(1)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预先确定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3)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二)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特征:(1)其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属于无份额的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四、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分割原则,1、遵守约定的原则,2、遵守法律的原则,3、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二)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法,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第五节 相 邻 关 系,一、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特征:,(一)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二)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三)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四)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方便,二、相邻关系的类型,物权法仅列举性规定了六种相邻关系,包括用排水、通行、修建与铺设管线、通风、采光、日照以及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有害物质排放以及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等相邻关系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其他相邻关系,例如,竹木根枝越界、越界建筑、果实越界等相邻关系,对此物权法未加以规定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三)尊重历史和习惯,(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2、该财产为法律允许转让,3、该财产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4、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5、转让的财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必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二、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指动产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疏忽或自然原因而失落他处、失去控制的物品。

      1)须为有主的动产,(2)占有人丧失占有,(3)丧失占有并非占有人自身意思,(4)须无人占有,注意:特种遗失物:动物;金钱;有价证券;证书;枪支弹药拾得遗失物的效力: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一)漂流物,物权法: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有关费用由失主偿还二)埋藏物,物权法分四种情况处理:,1、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人发现,2、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人发现,3、不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人发现,4、不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人发现,(三)隐藏物,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品发现隐藏物适用发现埋藏物的相关规定四、先占,指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主体是先占人;客体是无主的废弃动产或者某些自然生成的动产,称先占物先占是一种事实行为,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构成要件:,(1)主观上有占其所有的意思,(2)先于他人而占有,(3)先占的标的物为动产,(4)先占的行为合法,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一、概念,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他物权。

      二、特征,(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物权,(三)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四)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区别,1、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所有权是完整物权2、用益物权仅以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为内容,却可以限制所有权,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3、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所有权的存在没有时间的限制,除非权利人自己放弃或者处分自己的所有权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式,经营权的设定,经营权的消灭,家庭承包方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定,期限届满,土地严重毁损或灭失时依法调整,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适用特别法规定,承包人自愿交回土地,收回承包地,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登记种类,消灭途径,出让,设立登记,土地灭失,转让,变更登记,使用期限届满,划拨,注销登记,征收,行政处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依法流转的权利,3,、提前被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有权获得补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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