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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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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447691662
  • 上传时间: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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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 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 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主要包括医疗 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 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 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 简称“登记机关” )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第二章 积分办法第五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 每次积分的分 值依次设定为 1 分、 2 分、 4 分、 6 分、 12 分,共五个档次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12 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 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 ,未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 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 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 子库的 ;(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 流行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6 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 3000 元以 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 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 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 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 者主要责任的第八条 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积 4 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 3000 元以 下罚款的;(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三)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四)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 疗广告的;(六)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七)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 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的;(八) 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将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 (服 务)挂钩,开展营利性诊疗活动的;(九)不按规定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并建 立档案信息的;(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 者主要责任的。

      第九条 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积 2 分:(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不主动申请校验的;(二)未建立、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的;(三)未建立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分析制度的;(四)未落实院长值周制度和预备值班制度的;(五)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六)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七)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八)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九)未落实急诊相关制度的;(十)未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患者投诉多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1 分:(一)未定期组织召开医疗质量安全分析会的;(二)未建立中医师到西医科室查房会诊制度的;(三)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 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信访等工作的;(五)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六)未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七)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 每人记 1 分 )(八)支农队员在工作期间脱岗的 ( 每人记 1 分)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 分。

      第三章 积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积分制度累计 积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积分周期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 该周期内的累计分值清除,下一年度重新开始积分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 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现场制作有关执法文书,并由医疗机构 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在 7 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发送书面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 (以下简称《通知书》 ), 同时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通知书》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 不能以积分替 代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 行为积分档案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有异议的, 可在收 到《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申 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诉后, 应当组织由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方机构、医疗行业组织等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申诉内 容进行复核,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采取 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良 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 在实行记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 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24分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医疗机 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上 级(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 话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 不良积分》36分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在等级医院评 审中,实行一票否决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48分时,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予以 “暂缓校验”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的同时,应当告知医疗 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将辖 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报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进 行汇总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对医疗机 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不一 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第二十五条 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级以下医疗 机构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办法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 法具体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1 医疗机构不 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和《1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 行为记录备案制度(试行) 》同时废止附件1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式样)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条第按照《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记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分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否则则 视为认同本决定检查机关(盖章) 当事人签收:年 月曰年 月曰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 一份交医疗机构登记机关附件2年)1医疗机构执业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二◦一(式样)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有效期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记录日期积分日期积分情形分值记录人(二名监督员签名)审核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备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复核情况记录复核日期复核内容复核意见修正分值审核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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