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劳动合同法操作指南讲义(17个共文件)3.doc
7页第四讲 劳动合同的订立(下)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合同有三种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表2-1所示:表2-1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1.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我国企业的劳动合同现状是,固定期限合同非常普遍;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得非常少;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订立得并不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们比较熟悉,这里重点阐述一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就是来引导企业尽量多地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下面三种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在上一章已经提到,在此不再赘述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里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来没实行过劳动合同制,第一次实行,比如按照国家规定,有很多事业单位要改制,转成企业,而事业单位以前都不签劳动合同,但转成企业以后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员工签合同,这就属于初次签合同另一种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员工要同原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然后再跟改制以后的企业重新签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再续订合同的,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般来说,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如果劳动者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通常合同到期的时候劳动者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了,所以这个条款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再续订的话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2.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弊端很多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非常抵触,认为这个条款会给企业带来很大麻烦按照这个条款,很多员工都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这样员工的合同既无法解除,又无法终止所以有些企业甚至想出一些对劳动者不利的办法来绕过这条规定,比如有的企业招聘员工时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每签一次合同后,就换一家派遣公司,这样就不会构成“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企业占了便宜,实际上,是吃了大亏,试想企业的这种行为会给员工造成什么影响?所谓的“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只是一句空话,将大大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其实,大部分企业最后都会接受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形式,因为企业固定期限合同太多,就会导致很多弊端。
1)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造成员工不稳定很多企业将与员工订立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形式,强迫员工奋发向上,产生优异的绩效,殊不知,很多时候都会导致相反的后果案例】小杨所在的公司竞争很激烈,公司采用一年期限的合同,也就是一年一签员工做得好就留下,做得不好就离开而且公司每次都是到年底的时候才通知员工是否续签,那些得不到续签合同的人只好灰溜溜地离开,忙着找新的工作每次小杨看到同事离开,心里都挺不是滋味的,不知什么时候他们才能再找到合适的工作今年小杨的业绩也不太好,刚到了九月,他就有点坐不住了,心里盘算着公司会不会与他续签合同,如果不续,他该怎么办没办法,只好早做打算,提前找好后路所以,他经常趁着周末或平常外出的时候,绕道去人才市场看看,有没有好的工作机会就算工作时,他也心猿意马,总想到网上看看人才招聘信息如果能找到一个好的单位,小杨决定立刻跳槽;如果找不到呢,他就决定等到年底,公司和他续签合同,他就留下,不续签,过了年再慢慢找合适的工作点评:可见,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激励员工的形式,反而会使员工无法安心工作2)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造成员工忠诚度低,跳槽频繁现代企业强调“以人为本”,提高企业凝聚力。
企业应该给员工创造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好的福利待遇,培养员工的忠诚度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只会要求员工忠诚,却始终与员工订立短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心里会想:“我可以对你忠诚,但是你只同我签一年的合同,合同到期你就不要我了,那我怎么办?对你忠诚我有什么好处?”现在员工之所以跳槽率很高,其实和固定期限合同有一定的关系因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期限就会成为双方当事人的一个心结员工老想着寻求稳定的工作而无法安心工作,因此业绩一般,结果不是员工另谋高就,就是企业辞退员工3)确定合同期限后,企业就不愿意投入太多精力去培养员工因为企业把员工培养成优秀的人才后,合同到期,员工就会找更好的工作,企业的辛苦培养都付诸东流了更有甚者,企业培养的优秀员工跑到竞争对手那里,掉转枪头同自己竞争,这样企业就更得不偿失了案例】有一家外资公司,刚进入中国的时候,为每个员工做了详细的职业生涯规划,尽心尽力地培养员工,结果发现,到头来优秀员工都跳槽了,自己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渐渐地,这家公司心灰意冷,放弃了培养员工的计划,打算直接聘用成熟的员工,招来了就能用结果招聘信息公布以后,一个职位有好几百人来应聘可是人力资源部的主管人员精挑细选以后,发现没有一个合适的。
因为现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潮流,企业都不培养员工,都是“拿来主义”,都希望聘用别人培养好的员工可是大家都不培养,又哪里有可用之材呢?这就是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弊端,不仅对企业不利,对社会风气也有不良影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很好地避免了这一弊端一旦没有固定期限,劳资双方都没有心结员工既然选择了一家企业,就说明他认为这份工作是他非常满意的工作,而且企业的福利待遇也是他接受的,他就会努力工作而从企业的角度说,一个踏踏实实、努力工作的员工是求之不得的,这样的员工如果跳槽,会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招聘新人,不仅需要支付招聘成本,而且也不知道新人是否合格即使新人是合格的,他之前被灌输的企业文化与现在的企业文化能不能相容,还是个未知数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员工如果表现良好,又有潜质,企业就会好好培养他员工的技能提高了,就会为企业作更多的贡献,企业也会给员工更高的薪酬,这样才是一种良性循环很多国家都规定,劳动合同不能设期限,只有临时性的、替代性的岗位,才可以签有期限的合同,但期限不能太长而且要解除有期限的合同很难,解除没有期限的合同相对容易一些,只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这样一来,企业就没有负担,不用担心哪个员工不合格,又不能解除他的合同。
其实无固定期限合同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中对解除合同这一方面的规定不太科学企业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后,企业想解除合同很难,又无法终止,企业就会觉得有风险这样,企业很自然地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产生了抵触心理不可否认,在劳动合同制度刚刚实施的时候,无固定期限合同确实带有福利色彩,比如,1995年国有企业开始与员工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很多老员工都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实际上是员工的一种福利在企业内部,那些技能水平不高或年龄偏大的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企业更愿意把好的福利待遇给那些业绩好的、能干的员工,所以这是一个矛盾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虽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大势所趋,但建立适当的解除合同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在现阶段,企业还是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签劳动合同,否则会支付高额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渡期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还给企业预留了一个过渡期。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摘自《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在此之前,已经依法订立并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要继续履行,这句话不难理解而且易于操作,关键是“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这句话它的意思是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与某个员工即使签了七八次一年期的合同都不算连续订立的次数,而是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终止,企业要续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这次续订才算第一次等到这次续订的合同期满了,还可以再续订一次固定期限的合同,这是第二次。
以后再续订的话,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所以并不是一到2008年就出现大量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此之前,都算过渡期4.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比如说,企业要求员工完成一个单项工作的时候,就可以用这种方式与员工签订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如果某个项目采用承包方式,要求员工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也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3) 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受季节变化的影响比较大,如生产雪糕的企业,一到夏天就进入销售旺季,一到冬天就进入销售淡季存在这种情况的企业,会在旺季的时候增加一些工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来订立合同,这是法律允许的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来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还是沿用《劳动法》的思路,即试用期的长短受合同期限的限制:当合同期限比较短的时候,试用期就不能太长;当合同期限比较长的时候,试用期可以相对长一些。
如表2-2所示:表2-2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