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法律法规课件)海上拖航实务与法律.doc

6页
  • 卖家[上传人]:管****问
  • 文档编号:119668163
  • 上传时间:2020-01-22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6.65KB
  • / 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第十四章 海上拖航实务与法律第一节 海上拖航合同1 海上拖航(Towage)1.1 定义:拖船(Tug)利用其动力和设备将船舶或其他被拖物(The Object to be towed)经海路由一地拖至另一地的海上服务形式1.2 海上拖带方式:l 一列式拖带l 傍拖或绑拖l 顶推1.3 我国《海商法》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Contract of Sea Towage)”,不适用于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2 海上拖航合同l 定义:承拖方(The Tugowner)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由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The Tow Party)支付拖航费(Towage)的合同l 拖航费的计收方法:总包型(Lumpsum)或日租期(Dairy Hire)l 我国《海商法》:拖航合同应书面订立3 承拖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义务3.1.1 使拖轮适航、适拖(Towworthy)3.1.1.2 为法定义务,包括:l 拖轮本身的适航适拖l 配备船员l 拖曳设备的适航、适拖,应具备合格证书(The certificate of Towworthiness)3.1.1.3 注意:使拖轮适航、适拖的义务是相对的。

      l 《海商法》第157条:“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3.1.2 在约定的时间内起拖l 拖轮船长通常应在起拖日期24小时前向被拖方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否则,被拖方有权取消合同或者要求替换拖轮3.1.3 承担与拖轮有关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3.2 权利3.2.1 收取拖航费3.2.2 留置权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3.2.3 就近港口和地点交付被拖物的权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果由于非承拖方的原因,拖轮或被拖物不能进入或抵达目的港的,承拖方可在目的地附近地点交付被拖物,并视为已履行合同4 被拖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义务4.1.1 使被拖物适航4.1.1.1 法定义务,包括:l 被拖物本身的适拖,应具备合格的适拖证书l 配备船员,如果需要l 如果被拖物上有货物,应合理积载,确保适拖4.1.1.2 使拖轮适航、适拖的义务是相对的l 《海商法》第157条:“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4.1.2 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被拖物否则,被拖方应按约定支付滞期费4.1.3 支付拖航费4.1.4 承担与被拖物有关的费用4.1.5 被拖物人员的配备和义务应当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

      4.2 权利为承拖方的义务5 有关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5.1 起拖前的合同解除l 《海商法》第158条:“起拖前,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互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拖方应将已收取的拖航费退还给被拖方l 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5.2 起拖后的合同解除《海商法》第159条:“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互不负赔偿责任6 海上拖航与货物运输的区别《海商法》第164条:“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区别:拖轮和被拖物是否属于同一所有人或经营人7 海上拖航与海难救助拖带的关系区别:l 被拖物不一样:适拖与处于危险之中l 报酬的支付不同:约定与“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原则海上拖航可能会转变为海难救助(Salvage):如被拖物变为不适航或面临危险时第二节 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1 拖带双方的责任划分赔偿责任制度:1.1 指挥原则以过错为归责前提,指挥航行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具体为:l 另一方受损失,指挥方应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l 指挥方受损失,除非能证明是由另一方的过失引起的,否则不能向另一方索赔。

      l 双方互有过失,指挥方应举证1.2 过失责任原则l 有过失方,凡要免除其自身责任的,应负举证责任l 我国《海商法》采用过失责任原则免责事项为:拖轮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在驾驶或管理拖轮时有过失;拖轮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1.3 合同约定原则l 一般合同约定承拖方对被拖方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都不负责任例:中国拖轮公司的标准拖航合同(Standard form of Towage Contract)l 此类条款是否有效?2 拖带双方对第三方损害的责任承担《海商法》第163条: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或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出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索权。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