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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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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权-详解 (重定向自劳动权利)劳动权(right to work,right of labor)目录 1 什么是劳动权[1] 2 劳动权的性质[2] 3 劳动权的实现条件[1] 4 劳动权的基本内容[3] 5 劳动权的基本结构[4] 6 劳动权的主体[4] 7 劳动权的特征[5] 8 劳动权的历史发展[5] 9 劳动权的保障[3] 10 劳动权的限制[6] 11 劳动权的立法体现[7] 12 劳动权的价值[8] 13 参考文献什么是劳动权[1]  劳动权又称劳动保障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获得劳动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并按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国家保障公民获得生存条件和行使其他各项基本权利的基础劳动权的实现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劳动权的性质[2]  (1)劳动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劳动权是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由劳动法和刑法所保障的权利由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为劳动基本权由于各国宪法规定上的差异,劳动基本权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劳动权都包含狭义的劳动权,即工作权劳动法是规定和保障劳动权的基本法律,大量的劳动权是通过劳动法来规定的。

      即便是劳动基本权,也必须通过劳动法加以具体化,才能保障实现劳动权是经济权中重要的权利劳动权是指公民依法参加劳动及享受与之相关待遇的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福利待遇权、就业训练权、受职业教育权、休息权、休养权、休假权、退休权、社会保障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男女同工同酬权、创造性工作受鼓励和帮助权我国宪法第6、16、17、19、42、43、44、47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1994)第3条依此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使劳动权的基本内容有:①平等就业权;②选择职业权;③取得劳动报酬权;④休息休假权;⑤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⑦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⑧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⑨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  (2)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涵  近年来,研究中国社会问题和农村问题的学者把“市民权”这个概念用于解决农民工问题与“市民权”对应的英文词是:citizenship,也被译为“公民权”主要是指当前中国社会中拥有居住地城市户籍的市民所享受的相关权利市民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居住权,如提供公益性住宅、廉价商品住房、住房补贴等等,此外有受教育权,以及享受城市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的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享受城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权利等等。

      由于“市民权”对应英文单词citizenship,也可以被翻译为“公民权”公民”概念一般指国民,对应于政治权利意义上的社会成员,所以“公民权”主要指一国公民的法定权利而“市民”概念一般指城市居民(一般特指拥有城市户籍的居民),对应于经济权利意义上的社会成员,“市民权”主要包含与市民资格相关的身份及权利从人权理论上讲,“公民权”或“市民权”属于消极权利,只涉及身份问题,但由于我国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这些功能就不仅仅是身份区别了,更重要的是利益区分非城市户口在城市不能享受到与市民平等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它们属于积极的权利从这些论说可以知道,市民权构成了一定社群中人最基本的尊严性主张与利益性主张  诚如德沃金所讲,是每一个生活于其市民社会中人的“政治王牌”“市民权”和“公民权”这两个概念存在语境上的差异,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对它们含义的理解很重要就保护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言,涉及到的是市民权问题,他们应该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身份和社会权利;“劳动权”和“市民权”这两种权利看似处于不同的层次,但在社会结构转型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讨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时,它们的关系就非常密切了,政府一般通过限制农民工的劳动权来限制他们的市民权,从而防止其身份转变。

      由于我国国情和财政体制等原因限制,大多数地方政府都不能同时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和“市民权”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来说,“劳动权”是基础,“市民权”是本质,都与农民工权益息息相关,二者不可或缺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应当通过保障农村人口的“劳动权”进行突破,最终落脚于对其“市民权”的保障上保护农民工权益,首先要赋予农民工劳动权,让他们有在城市里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属性而备受关注从历史上看,劳动权作为一种标示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人权类型,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时期从劳动权诞生时起,劳动权的发展与法律保护就成为人权事业发展与人权法律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人权的内容与人权概念一样,都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人权的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归类其中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把人权分为人身方面的权利、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来看,劳动权涉及了人权的所有层次属于人身方面的权利有职业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属于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有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属于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有结社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和罢工权等。

      可见,劳动权既包含人身权、财产权,同时也包含政治参与的权利发展劳动权必须从人身、财产、政治参与这三个方面做出努力  (3)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劳动权与生存权、发展权密切相关  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公理,人类的一切权利的享有都以获得生存为前提生存权赋予其他权利以意义,是其他权利之本劳动权包括工作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和社会保障权,这些权利都有一个共同的功能,就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和生活确保劳动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这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人类不仅要生存,更要不断发展,发展同样是人类的需求,是人类社会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不发展,社会就不会进步;不发展,就不能创造出日益辉煌的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社会的发展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人的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人的发展应该是全面的、突出质量的发展人的发展需要诸多条件:人格独立、行为自南、时问保证、经济支持、社会促进在这些方面,劳动权都予以保障在时间保证、经济支持和社会促进方面,劳动权的保障功能尤为突出。

      休息权为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可以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劳动者获得了工作以外的自由时间,才能从事各种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全面锻炼和完善自己正如马克思所说:闲暇时间的获得,是人类从必然王围走向自由王国的开始艾伦布坎南也指出:“在某些方面可以说,摆脱劳作而扩大自由(即闲暇)比扩大消费更可取劳动报酬权为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经济支持,劳动者有了可靠的经济收入,才能进修、社交、旅游,全面地提高素质职业教育权为劳动者职业素质提高提供了一种社会途径,劳动者通过系统的职业培训,有助于扩大择业领域和提高劳动效率总之,确保劳动者获得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条件,是劳动权的发展理念劳动权的实现条件[1]  劳动权的实现,需要国家为公民积极地创造参加劳动的机会和条件  首先,公民必须要有受雇佣的机会,这要求国家积极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满足劳动者对就业的要求因此,我国《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其次,还需要国家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使劳动者具备基本的劳动技能为此,我国《宪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劳动权的基本内容[3]  根据各国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劳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免于奴隶制和类似的习俗  在传统的意义上,劳动一直被作为谋生的手段现在的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劳动与人的尊严之问存在着内在联系,把劳动的概念提升为人的价值、社会需求以及自我实现和人的个性发展的手段而奴隶制下,奴隶的劳动是被强制的,并处于受剥削的地位更为关键的是,奴隶根本不被作为人看待,因此,奴隶制建立在对奴隶作为人的尊严的否定基础上因此,消除奴隶制及类似习俗,不仅有助于人的彻底解放,而且有助于确保人享有工作的自由  2.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  这实际上是要求公民从事的劳动必须建立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以使劳动不侵犯公民的自由和尊严但并非所有的非基于公民纯粹自愿的劳动都构成强迫和强制劳动,如:作为公民正常义务一部分的工作或劳务;战争或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以及一般来说可能危及居民的生存或福利的任何情况下所从事的工作或劳务;作为为社区利益而从事的轻微社区劳务的一部分,都不被作为强制和强迫劳动对待  3.择业自由  指选择职业、工作场所、工作或其他有报酬活动的自由其用意不仅在于保护公民的劳动消极地不受强制和强迫,更在于保障公民的劳动权通过公民的积极追求来实现。

      在关于择业自由的限制中,有一套旨在防止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在某种条件下工作的规定,如规定最低就业年龄、禁止雇用妇女和儿童从事某种工作等  4.获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  指寻找工作者有自由得到信息、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以便能够找到适当的工作为此,国家有义务维持并确保维持免费的公共职业介绍所在此方面,《欧洲社会宪章》明确规定,国家有为所有工人建立和维持免费就业服务的义务  5.就业权  即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权从一般意义上讲,个人享有就业权就意味着国家应承担保障个人就业的义务但在实际上,作为劳动权之核心的就业权,无论是国内宪法还是国际公约都没有将其作为个人可向国家请求的具体权利,因而不能理解为,人人有获得或被给予工作的权利,并将事实上的充分就业作为个人就业权实现与否的评价标准国家在保障个人就业权实现上所承担的仅仅是政治或道义上的义务,宪法关于劳动权的规定仅仅具有方针条款的性质  6.就业保护的权利  指实际上已经就业的人应受到关于维持和保护劳动关系的法律和其他安排的保护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不被任意或不公正的解雇的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不可侵犯性方面的权利等为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雇主主动终止雇用公约》中规定了关于终止雇用前和终止雇用时的程序、对终止雇用提出上诉的程序、解雇补贴和其他收入保护方面应遵循的规则。

        7.免于失业的保障权  这一权利的核心思想是要求国家负有宣布并实行旨在促进充分、自由、高度、稳定和生产性就业的积极政策的义务行为的规则,换句话说就是,国家负有推行消除失业的政策的具体义务  8.劳动报酬权  指劳动者按照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约定报酬权,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二是法定报酬权,通过法定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等,对劳动者的利益给予一些基本的保障  9.休息权  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与工作权密切相关,是工作权的必要前提每个劳动者的时间可划分为两部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息权的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职业劳动义务,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以恢复,保持身体健康,以便继续劳动,并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休息权也使劳动者有充分的自由支配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学习知识,娱乐休闲,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  10.参加和组织工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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