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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及逐条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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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及逐条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通常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 XX 年 2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2 次会议通过,自 XX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及逐条解读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二)法释 5 号(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 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 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 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 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 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 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 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除外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 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 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 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 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 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 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 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 证责任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 一 )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 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 )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 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 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 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 ( 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 手续; 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 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 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 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 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 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 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 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 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 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 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 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 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 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 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 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对转让 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 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 销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 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 务 ;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 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 重的债务 ;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 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 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 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 )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 二 ) 利息 ;( 三 ) 主债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 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该约定有效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 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 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 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 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 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 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 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 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 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 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 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 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 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 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 。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 ;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 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不适用本解释《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的逐条解读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 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 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 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 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解读:本条主要是针对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所做的 解释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口头形式合同的特点或者书面形式 合同、其他形式合同在条款上的欠缺,当事人双方可能在争 议发生时对合同是否成立会产生争议,根据促成交易、维护 交易安全的合同法原则,此时法院通过举证质证,如果能够 确定当事人姓名、标的、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因为对一般合同而言,当事人姓名是解决谁与谁签订合同的 问题、标的是解决合同是关于合同质的问题、而数量是解决 合同量的问题,这三个问题解决,合同的大的方面的内容即 以确定,至于欠缺其他内容的,则可以依据合同法六十一、 六十二条、一百二十五条所确定的规则进行处理。

      当然对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处理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 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 本条是对合同订立形式的具体细化,在细化合同订立形式的同时也赋予了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合同订 立的形式除了书面、口头还有其它形式三类前两种形式容 易理解,对于其它形式是法律一个兜底性规定,根据本解释 的规定“从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 可以成为合同订立的方式之一这一规定为赋予了法官巨大 的自由裁量权,将对台同是否订立产生重大影响 “推定”一词指出对于以此种方式订立的合同,法官可以采用自由心 证的方式来认定,从而赋予了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建议在经济活动尽量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以限制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附法条: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 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 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 外解读: 本司法解释第一次确定了悬赏广告的契约性, 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 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支持但该解释并没有解决以契约说解释悬赏广告 可能带来的问题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 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 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 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解读:本条主要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签订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合同约定的签约地点与实际签 约地点又不相同时,法院应当按照哪个地点确定管辖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观点并不一致,有的法院按实践 签约地法院确定管辖,有的按合同约定签约地确定管辖,本 司法解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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