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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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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i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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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城乡建〔2012〕 号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隐患排查 工作制度 通知抄送:市城乡建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7月25日印发 重庆市渝北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施工企业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所属在建工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及执法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以下方式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一)建立实时检查、班组检查、日常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二)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运行的设备、设施和施工场所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三)及时将在建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企业在建工程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涉及在建工程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撤离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做好警戒、加强监测,并及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施工企业接到相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工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应按照 “五定原则”(定内容、定人员、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限)制定整改方案,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施工企业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十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管辖范围内企业底数和在建工程基本情况第十一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管辖范围内施工企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标准规范贯彻执行情况;(二) 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三) 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及使用的执行情况;(四) 安全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五) 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检测检验情况;(六) 达到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企业登记建档、日常检查、跟踪落实、逐项销号执行情况;(七) 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八) 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情况;(九) 应急预案制订、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十)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十一) 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标准规范要求及隐患排查的行业标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实行闭环管理每月定期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信息第十三条 依托“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隐患排查信息月报制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按要求上报上月隐患排查信息建立月通报、季小结、年总结制度,按要求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动态第五章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公示第十四条 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自查和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施工企业应予以公示,对本企业在建工程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在自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六章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第十六条 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七条 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深入现场,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相关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第十八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企业应向督办部门提出复查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在建工程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进行核查验收,经核查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施工或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第十九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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