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马法发达成因浅析_论文.doc
3页罗马法发达成因浅析论文关键字:理论发展白然世界法律发达罗马国家民法 法学家内容摘要: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达到了古代世界法律发展的顶峰,直到今天对 世界上众多国家的私法仍有深刻影响而罗马法Z所以如此发达,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与 其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经济贸易扩大和重视法学家作用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关键词:罗马法发达商品经济法学家罗马法就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但它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 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总称它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 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度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①]但我们通常研 究的是其中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其私法部分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 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火亡而消火,宗教随着人民思 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②]罗 马法的巨大生命力及其影响为具他任何法系所不及不仅在当今世界备国现行的法律中可以 见到它的原形,而且法学家还把它最为一门具有现实意义的学问加以研究,许多国家的法律 院校把它列为一门必修课稈。
而罗马法上的很多制度如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损害有过失就 要赔偿的民事归责原则,消火时效制度,合同的履行等原则,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的 民法不予采纳在奴隶制的罗马国家,Z所以会产生具有如此巨大影响的罗马法,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原因一、 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是罗马法产生的根木原因罗马共和国后期即公元前3世纪以后,罗马奴隶主统治阶级大力奉行武力扩张政策,通过大规 模的征服战争攫取了巨额财富,刺激了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使得罗马的农业、手工业特别 是商业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发展到公元1-2 ttt纪,除四周边疆外,罗马帝国境内的广大地区出 现了长期所没有的“和平局面”,进入相对稳定时期在此时期内,罗马帝国的社会经济有了 进一步发展,敕个帝国呈现出某些繁荣的景象:生产技术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农业生产普遍 进步;以小作坊为主的手工业生产在帝国各地都有进一步发展,商业贸易颇为繁盛,帝国的区 域贸易和对外贸易空前兴吐发达罗马商人的足迹遍布四方对外贸易方血它利用自己地 处亚欧的有利地理位置进行转口贸易,从中赚取巨额利润特别是其首都君一士坦丁堡,扼黑海 出海口,是联络亚欧的桥梁滴业I-分发达,各地客商云集于此成了东西方贸易的中心,马克思 称其为“东西方Z间的一廉金桥”。
国内贸易方血,东罗马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都有规模 不等的集市分布罗马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緊荣,无疑会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 复杂化,此时罗马社会上借贷、抵押、租赁、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已广为流行,公民与非公民 Z间因经济往来而出现的纷争已愈演愈烈,这一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规范 和调整罗马法正是在这种经济背景下,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对商品经济中最木质的关系作出规定, 因为任何一种法律都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 恣意横行”[③]可以这么说,罗马法所以能够作为商品生产社会笫一部比较完善的卅界性法 律,其根木原因就在于商品经济的发达换言Z,没有罗马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便 没有罗马法的发达、完善无可置疑,罗马国家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正是促成其法 律与法学发达完善的最根本原因[④]二、 崇尚法治是罗马法发达的重要原因世界帝国政治统治的需要与法治传统的确立共和国麻期,伴随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与国势的强 盛,罗马统治者已不甘心于拉丁平原上一个小国的地位,为扩张疆域,发动了一系列征服战 争通过多年的侵略战争,征服了地中海沿岸各国,最终成为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 帝国。
对于罗马统治者来说,世界帝国的赢得固然可引以为傲,但巩固其统治地位却绝非易 事,因为在庞大的帝国Z中,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奴隶主与奴隶、公民与非公民等民族矛JS 和阶级矛盾交织一起,错综复杂,而备征服地区之间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宗教信仰的不统 一,对国家的政治统治也造成极大威胁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政治背景,罗马统治阶级选择了 “武力+法治”的统治方式,即所谓“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⑤]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也引述塞维尔皇帝和安多宁皇帝的批复写道:“虽然朕不受法律朿缚, 可是朕是遵照法律而生活的[⑥]可见,弘扬法治精神,依靠法制管理国家,已成为罗马统治者 的一项基木国策正是有了这种选择,我们看到,自共和国后期开始,罗马国家的法制建设受到 统治者的格外重视,法律变革接蹄而来,对法律的尊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如通过最高裁 判官的司法审判实践,突破成旧的、古老的市民法关于转移财产权的种种羁绊,创建了充满活 力,适应和调整各种法律关系的万民法体系;通过颁发皇帝敕令,确认权威法学家的地位和作 用,肯定他们提出的一些法学理论和原则具有法律效力;进行规模宋大的法律编纂工作;加强 法学研究与法律教育;等等。
而公元6世纪,由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主持编纂的集罗马法Z大 成的《国法大全》的面世,正是这种法治传统的集中体现总Z,崇诡法治无疑是促进罗马法 发达完善的重要原因三、 重视法学家的作用是罗马法发达的重要保证罗马法发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罗马活跃着一个法学家阶层罗马有法谚曰:“法学家创造 了罗马法[⑦]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主要是:第一,从事理论活动,著书立说,开展法学研究 东罗马皇帝杏士丁尼(公元527年・565年在位)编纂《罗马民法大全》纟R成之一的《学说汇纂》 时就参考了二千多部法学著作,这还貝是罗马法学家的部分著作,而不是其全部,可见其卷帙 Z浩繁罗马法学家着重从理论上探讨了法的木质,法与道徳的关系等问题,对法律作了精辟 的定义对自然法、市民法、力民法相互Z间的关系进行了详尽地阐述,同时还首次阐明了“公 法”和“私法”的概念,并提出了公私法划分的标准罗马法学家的理论活动,罗马法沿着 理性的轨道发展,使罗马法的抽象化程度不断加深第二,投身法律实践活动,用理论指导司法活动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并未只停留在理论层面 上,他们崇尚实践,广泛从事各种法律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注意对经验的概括和总结,使罗马法 得以不断升华、成熟。
当时有名的法学家除积极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外,还扌I!负着解释和 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撰合法证书、指导当事人起诉等主要任务第三,开展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罗马共和国末期以后,罗马法学家获得了开展举办法 学教疗的权利此后罗马法学家便广收门徒,传道授业,为罗马培养了一批乂一批熟谙法律的 专门人才罗马法律教育的发展,使得罗马法学界人才辈出,出现了帕比尼安、盖尤斯、乌尔 比安、保罗和莫徳斯丁等著名的法学家,时称“法学界五杰”及至东罗马皇帝杳士丁尼编纂 法典时,罗马的人才底蕴已相当深厚,他编纂法典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当时著名法 学家特里波尼安、提奥菲鲁斯和多罗兑乌斯等人的辅佐正是由于罗马法学家致力于发展法 学教冇,才使得罗马法学界代代有人出,罗马法的发展也因此高潮迭起,并经受时代的考验,逐 步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并存续后世四、 前人的法律文化成果是罗马法发达的理论前提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如果不吸取前人的成果,不借鉴前人的经验,是很难革新和前进的罗马 国家也是在直接或间接继承、借鉴古东方和古希腊法律成果的基础上,形成1己的概念、原 则、制度和体系的罗马法中作为调粥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权利、义务主体的人法理 论,正是来源于古希腊斯多嚼学派的白然法学说,只不过务实的罗马法学家没有停留在抽象的 正义观的理念上,而是将具运用于法制建设的实践中,正因如此,才创立了人格的理论,从而奠 定了民事权利主体与法人学说的基础。
此外,罗马法中关于债的起因的界定,也来源于希腊亚 里斯多徳的《尼科马赫伦理学》,其他诸如遗嘱继承、财产权的取得方式、担保物权的抵押 等,也都来白雅典法[⑧]值得一提的是,罗弓法的进步和发展与它受到自然法的影响也有很大的关系罗马共和国末 年JI然法思想从希腊传入罗马到罗马帝国前期,「I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 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由于H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则或价值观,对实在法起着统摄、指导作用 或者说,白然法只是实在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即某种实在法的理论基础而如果某种实在法 没有一定的理论作指导,则只能退盲目的,可以说,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实在法是没有归屈感 的;在自然法未传入罗马以前,罗马法发展缓慢,具有狭隘性、保守性的市民法在罗马长期 适用,未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而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以示,罗马法的发展便进入了一 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主要表现在一部适应各民族的法律力•民法突破市民法应运而生了可以 说,万民法的产生是罗马法受白然法思想影响的产物白然法中的理性、平等观念以及实在 法应体现自然法的思想,被川来解释罗马的力•民法,万民法便具有了更大的正当性,并逐渐代 替市民法成罗马法后期的主要内容。
以示,随着白然法观念的口益深入,市民法和力民法的区 别消失,最终于公元212年得以统一,这不能不说是自然法的功劳[①]周:《罗马法原论》(上册),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②]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43页,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87[③]马克思:《马克思全集》(第6卷),4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④]叶秋华:《关于罗马法的几个理论问题h 120页,法商研究,1999 (6)[⑤][罗马]杏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杨振山主编:《罗马法法与民法法典化》,18页,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周:《罗马法》,40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叶秋华:《关于罗马法的几个理论问题》,121页,法商研究,1999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