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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页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榛中徵兼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HJ港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行业标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RequirementsforMonitoringofTotalAmountofPollutantsinWasteWater2002-12-25公布2003—0L01'突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次目前言 II1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定义 14 监测方案的制订 25 采样点位 35.1 点位的设置原则 35.2 点位设置 35.3 采样点位的管理 36 监测采样 36.1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确定原则 36.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46.3 采样方法 47 流量测量 58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69 质量保证 1010总量核定13为配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方案的制订、采样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方法、监测频次、水流量测量、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总量核定等的要求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公布,自2003年01HOl日起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监测,还适用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市政污水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与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GB12997-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8-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15-1996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bXX-2002地表水与污水监测技术规范CJZ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3017-93浅水流量计ISO555-1:1973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555-2:1987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555-3:1987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与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ISO 1070:1973ISO 4359:1983ISO 4360:1984ISO 4377:1982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明渠水流测量矩形、梯形与U形测流槽;堰、槽明渠水流测量三角剖面堰;明渠水流测量平坦V形堰;当上述标准与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3. 1瞬时水样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与地点)采集的样品3.2 混合水样3.2.1 等比例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者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3.2.2 等时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3.3 比例采样器是一种专用的自动水质采样器,采集的水样量随时间与流量成一定比例,使其任一时段所采集的混合水样的污染物浓度,反映该时段的平均浓度3.4 自动采样采样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或者不连续采样4监测方案的制订4.1 监测方案的制订要求4.1.1 实施总量监测前应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4.1.2 监测方案的制订是排污单位的职责,由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指导下制订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4.2 总量监测的方式4.2.1 物料衡算日排水量100吨下列的排污单位,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统计排污总量,并按6.2.4的规定进行目前尚没有规定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误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2执行4.2.2 环境监测与统计相结合日排水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吨,小于500吨的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4次,即每季度或者隔月采样监测,核实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并要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核对。
二者之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3执行4.2.3 等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日排水量大于或者等于500吨,小于1000吨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或者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4.2.4 自动监测日排水量大于或者等于100o吨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者等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监测系统配合使用,要逐步实现自动监测4.3 监测方案的要紧内容4.3.1 生产概况包含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产品及要紧原辅材料的性质、产品年产量、原辅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间体等内容及工况的操纵与记录检查;4.3.2 工艺特点及产污环节、生产及排污情况;4.3.3 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与编号;4.3.4 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数量、排放规律、排污去向;4.3.5 总量排放限值与总量排放削减、物料平衡、水平衡与污水的循环利用情况;4.3.6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4.3.7 采样方式、采样器设备及运行情况;4.3.8 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量等;4.3.9 样品储存及贮运;4.3.10 流量测量与自动监测仪器,测量流量方法与监测方法,监测频次,仪器的保护及注意事项:4.3.11 质量保证要求;4.3.12 数据自动传输及储存情况:4.3.13 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要求及上报方式。
4.4 监测方案制订步骤4.4.1 准备阶段收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4.4.2 实地调查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全面熟悉排污单位生产与排污、排污规律与监测点位等基本情况4.4.3 制订方案根据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情况,按4.2总量监测方式中的要求,并根据4.3监测方案的要紧内容,制订出全面的监测方案4.5 监测方案的执行4.5.1 总量监测方案须报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4.5.2 总量监测要由资质考核合格的监测单位(或者实验室)按总量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排污单位的监测结果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放核定要求参加排污总量的核算4.5.3 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当实际生产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变化部分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监测方案的调整或者变更须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批准4.5.4 假如主导产品与工艺条件改变时,排污单位要重新制订监测方案5采样点位5.1 点位的设置原则5.1.1 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5.1.2 在废水外排污口(下列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为便于流量测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须进行规范化整治5.1.3 采样点设置务必能够满足污水测流与自动监测要求5.2 点位设置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5.3 采样点位的管理5.3.1 采样点处务必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含点位名称、编号、排污去向、要紧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5.3.2 经确定的采样点务必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含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与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与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5.3.3 排污单位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者其它原因需变更时,应按5.2的要求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务必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及日常管理与保护6监测采样6.1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确定原则采样频次的优化首先要对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生产周期实施加密监测生产周期大于24h,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生产工艺过程小于24h,生产、排污连续,应进行大于或者等于24h的过程监测;小于24h且间歇、不连续生产与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
大于(或者等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2h一次,同步测量流量小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根据加密监测结果,并运用采样频次优化方法,进行采样时间的选择与最佳采样频次的确定,采集到的水样应能反映排放污染物浓度与总量的实际情况6.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6.2.1 废水的采样时间、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结果能作为总量操纵、总量考核、总量收费等方面的根据6.2.2 废水流量与污染物浓度应同时测量,并尽可能实现流量与污染物浓度的同步连续监测不能实施排污总量的同步连续监测时,监测结果应能反映正常与非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6.2.3 对不能实行连续监测的排污单位,采样及测流时间、频次应视生产周期与排污规律而定在实施监测前,应摸清废水排放规律,并运用增加监测频次(如每个生产周期采集20个以上的水样),进行采样测流时间段的选择与最佳采样测流频次的确定关于生产稳固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可取24h混合样排污无规律的排放源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其中不管何种情况均须对生产周期内最大排污情况进行监测。
6.2.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实施排污总量操纵的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具体的监督监测频次与监测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操纵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大于100吨的企业)每年4次以上(通常每个季度一次),通常污染源(日排水量WO吨下列的企业)每年2~4次(上、下半年各1~2次)6.2.5 总量监测使用的自动监测仪,务必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认可,同时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适用性检测6.2.6 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或者有废水调节池使废水能稳固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如安装了自动监测仪,监督监测可采集瞬时水样6.3 采样方法6.3.1 采样容器应根据废水特性选用不一致材质的容器进行采样通常,有机样品使用简易玻璃采样瓶,无机样品使用聚乙烯塑料采样瓶(桶)自动采样容器应满足相应的污水采样器技术要求6.3.2 采样位置含石油类与动植物油废水采样位置通常要设置在测流堰跌水处或者巴歇尔槽出水处,且在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处:在测流堰跌水处,或者使排水形成水跃,采集混匀的水样;受悬浮物影响较大的监测项目,自动采样时应在排污渠(道、沟)水面下5cm,距渠(道、沟)边与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手工采样与油类采样相同,应采集含悬浮物的均匀水样。
氟化物与Pb、Cd、Hg、AS与Cr(VI)采样,应躲开水表面进行含油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样,其中油全量转移测定6.3.3 废水样品采集所采集的废水样要紧是瞬时样与比例混合样6.3.3.1 瞬时水样HJ/T922002一些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固,瞬时样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则能够用瞬时采样的方法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