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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定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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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兰***
  • 文档编号:215742245
  • 上传时间: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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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方定义 ____-04-07 杨勇?弘仁资本《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____年: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总结(一)关联关系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联营者、合营者、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该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应该也包括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注意不包含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二)一些概念联营企业-合营企业vs联营者-合营者比如A企业持有B企业20%股份,具有重大影响,则A叫联营者,B叫联营企业。

      联营与重大影响相关,一般股权比例在20%(含)-50%(不含);合营与共同控制相关,两个股东各50%就是合营;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董监高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36号准则中说是关联方,但是注会教材中明确说不是关联方,似乎是有其他解释、指南的规定吧三)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联营者之间就更不构成了)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受同一方共同控制教材就没说了)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具体条文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同):总结(一)关联法人: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组织(控制人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2、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监高的组织3、5%以上股东(直接持股)(二)关联自然人:1、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控制人的董监高4、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董监高的: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亲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亲家:子女配偶的父母提示: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四)未来、过去十二个月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五)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法人与上市公司不因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构成关联方,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具体条文: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结(一)关联法人: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组织2、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监高的组织3、5%以上股东(直接持股)或者一致行动人(二)关联自然人:1、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控制人的董监高4、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董监高的: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亲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亲家:子女配偶的父母(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四)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提示: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具体条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年第三次保代培训要求:关联关系的确定标准: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会计准则等,保荐机构披露内容不能完全按照会计师的标准,不仅应按照上述规则中从严要求,还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把握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投行实践中,关联关系的认定是从严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定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就认定为关联方。

      但是尽调时不可能一开始就将七大姑、八大姨翻个边,应该先按上述几个标准排查,尽调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发现其他疑似利益转移等可疑情况的,再顺藤摸瓜的核查,按照公司法广义的定义认定关联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文件中,均具体描述了对关联方的认定方法,以下小编将以表格及图表(附图一、附图二)的形式为大家讲解一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母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该企业的母公司 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被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公司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自然人股东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母公司高管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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