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垄断法规制发展作用探讨论文(共4篇).docx
14页反垄断法规制发展作用探讨论文(共4篇) 第1篇:浅析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对反垄断法发展的作用 一、体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经济法理论——“国家调节说” 在我国,“国家调节说”产生于1984年,于1993年全面确立,在此后不断发展和丰富此学说的首倡者是漆多俊,他总结了三种国家调节市场的方式,由此推导出了经济法体系是由三部分构成 1.“国家调节说”的核心主张 “国家调节说”由本质论、功能论、模块论三大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经济法来源、地位、本质、调整对象与体系、价值、理念、原则、功能以及发展趋势等一系列问题它是关于经济法中基本问题的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该学说主张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在于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由此引起市场及其调节机制、国家职能以及法律的变化国家调节说”通过理论分析,归纳出国家采取三种调节方式来解决市场存的缺陷,通过反垄断来排除市场障碍、参与直接投资经营以及进行宏观引导调控国家的这些调节活动都需要法律规范和保障,因此经济法体系相应由市场规划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分构成 2.“国家调节说”的理论特征 “国家调节说”在社会实践尤其是与“大经济法”斗争中表现出了顽强的生命力,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影响深远,在其产生、发展和成熟中表现出自己的特点。
(1)一致性国家调节说”自被提出以来,都至始至终贯彻着“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的主张 (2)系统性国家调节说”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整化与系统化,如“国家调节说”的理论形成是:市场存在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的三构成 (3)实证性相对于其他理论,“国家调节说”更具有实证性,“国家调节说”从市场的实际状况出发,分析市场中存在的缺陷,从而强调“国家调节说”的优越性 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体现——美国反托拉斯法 1美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反托拉斯法发展中的体现 随着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体系无法解决垄断限制自由竞争、不公平等等弊端,所以美国才出现规范这种国家调节(反垄断)的法律——反垄断法然而因为美国的自由放任传统,国家颁布反托拉斯法后并未得到切实实施伴随1929—1933年严重经济危机的到来,美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才真正的发挥作用时至今日,反托拉斯法仍然是美国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的核心部分 2.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优势 (1)有效地的实施机制美国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依据有关立法或单独或联合进行反托拉斯调查,促进反托拉斯法的不断实施。
另外,各州司法部长、美国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关规则的完善中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强有力的联邦执法机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执行美国反托拉斯法,根据私人申诉、举报或者主动对反垄断案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3)三倍损害赔偿条款的激励在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第7条规定了三倍损害赔偿,法人和自然人一旦受到不正当竞争的影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启示——发挥国家经济调节职能 1.权衡好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的地位 “在市场经济中,必须将竞争政策作为基础性的经济政策所有其他经济政策,包括社会政策,都应当以竞争政策为基础,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我们可以在对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行仔细评估的基础上,看看如何权衡好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的地位 2.加强竞争文化建设与宣传 加强中国的竞争文化建设,努力实现竞争法深入人心,严格执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还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学术研讨会、案例分析、普法等进行广泛的竞争宣传 3.经济学人才参与反垄断法 执法机构可以吸纳专业的经济学者进入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主导或者参与案件分析论证,发挥经济学人才的作用,为执法机构带来更多的髙水准专业人士。
4.要建立起“统一的、独立的、专业的、高度权威性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 我国目前确立了双层多元的反垄断组织架构,商务部负责大部分的经营者集中事项为了解决反垄断执法冲突问题,建议将发改委的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执法权赋予工商总局 四、結论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发展是美国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体现,而我国对国家进行干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反垄断的立法与实施希望本文能够进一步加深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理解与认识 第2篇: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 为了保护智力成果,鼓励人们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等活动,知识产权应运而生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赋予人们合法的垄断权利,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经济利益等权益,鼓励公众创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市场竞争推动着市场参与者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技术更新换代,给消费者带来更好产品及服务但竞争在带来这些好处的同时,也同时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垄断的出现对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会带来伤害国家制定法律以阻止垄断的产生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价值并非只有一种,这些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和矛盾因此,法律不仅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更需要灵活的规定,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实践。
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指的是权利人拒绝他人也就是被许可人合法使用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享有的法律所给予的合法的垄断性使得权利人在处分自身权利的时候就有了出现垄断市场的可能性那么,这是否就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需要反垄断法律的规制原因呢?以下几种理论可以提供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 (一)知识产权外部性影响理论 知识产权外部性影响理论是指,社会中个人对于自己私利的追求不仅是对个人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其他人这种影响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积极的影响,也许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外部性影响保持着相当谨慎小心的态度诚然,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创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有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需要反思,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是否存在着过度保护的状况当权利人在追逐权利最大化的时候是否会可能会出现妨碍市场竞争的情形,这就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使其能够影响到其他企业或者他人的行为和利益,从来通过利益来影响到社会的资源配置,吸引更多资金流入该领域。
权利人不仅能够通过知识产权影响到自身市场,而且还能通过杠杆作用影响到其他市场法律所赋予的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应当有其适用的范围,如果权利人可以利用一项或幾项某一领域的知识产权影响甚至控制其他市场,如下游市场,形成垄断,阻碍市场竞争,这时对于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远大于其积极影响因此在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二)利益平衡理论 利益平衡理论,顾名思义,该理论是希望在有着不同利益立场的各方主体之间寻找一个相对平衡的点,尽量维持市场主体的平衡状态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拒绝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是个人自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然而在现实的实践中,拒绝许可他人可能对会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法律所保护的不仅是个人的利益利益平衡理论正是要求在各方利益之间寻找平衡,这也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所在 (三)权利不得滥用理论 权利的行使应当有自己的边界线,权利的滥用会损害到他人的权利,在知识产权的领域也是如此当权利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延伸到合法范围之外的领域时,这种不适当的权利使用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阻碍竞争、伤害市场发展的情形,因此,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是必须的。
但在规制中如何判断判断该拒绝许可的行为阻碍了竞争,需要受到规制,则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二、关键设施理论 在探讨如何判断某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需要被规制的过程中,关键设施理论一直都是被反复提及、运用的理论关键设施理论是指,只要某个企业控制了关键设施,该企业就有和其他竞争对手交易的义务所谓关键设施是指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所必须使用而又无法经合理的努力复制的资源[1] 关键设施理论提出后,最初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而是主要是在电信、港口等相关的基础设施的领域除了美国之外,在欧盟最初应用关键设施理论的案件也是与基础设施相关的案件,而非知识产权案件在欧盟最初有关关键设施理论的案件也是一起基础设施的案件随着知识产权和竞争相关的法律与理论的发展,关键设施理论逐渐被应用与知识产权领域关键设施理论在美国和欧盟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美国由于受到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影响较重,在应用关键设施理论时更为谨慎,更注重保护竞争与效率;而欧盟的竞争法本身就要求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承担分享和供给的责任,其应用关键设施理论的范围更加广 关键设施理论想要适用到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案件之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非所有的案件均可适用。
除了关键设施本身所具的其他竞争者难以复制的特点之外,还需要出现独占者在无法提供合理理由地情况下拒绝向其他任何竞争者许可该关键设施 关键设施理论在应用的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有可能会导致公众创新积极性降低、干涉私权以及抢劫成本等情况发生因此,也有许多学者反对将这一理论应用到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相关案件之中以防不利影响的出现然而权利的行使必然需要受到约束在关键设施的应用的过程中,需要防止出现打击竞争者创新的积极性、有关企业借用关键设施规则随意获取其他竞争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如何判定是否需要适用关键设施理论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关键设施理论应用的过程中,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一)相关市场的认定 相关市场的在应用发挥关键设施理论的作用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影响,如何确定相关市場就成了难以避开的问题想要确定相关市场,需要关注的方面主要即有两个相关的产品市场以及相关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指由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所构成的产品市场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情况,有时某种知识产权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可以替代的产品,因此一旦知识产权所有人拒绝许可他人,就很有可能出现妨碍竞争的状况相关地域市场指的是有着竞争关系的产品在现实的经营中的地理范围,随着运输工具的不断改进,地域之间的沟通加强,我们在判断竞争产品的地域市场并不能仅局限与某个地区或者是某个国家,已经有许多产品的地域市场已经逐渐扩展到了世界的范畴内了。
单纯局限于某个地方很有可能造成相关地域市场的误判 (二)市场优势地位 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或者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一种状态,处于该状态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组织能够在某种产品的相关市场上有着一定的控制能力,这种控制能力不仅体现在产片的质量方面,也体现在包括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价格等其他方面关于市场优势地位的确定,不同的学者提出过不同的判断标准,如“市场绩效标准、市场行为标准以及市场结构标准”[2]目前被较多国家所采用的是市场结构标准,这种标准是计算该企业所占有的市场的份额,并以此作为确定该企业是否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依据但是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只能反映企业的一方面,因此在实践中,除了判断市场份额之外还会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三)不可或缺性 关键设施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这一设施的不可或缺因此如何判断一项设施是不可或的、有着重要意义的欧洲公平法院介绍了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所谓不可或缺性:第一,被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必须对于涉及的行为是有用的第二,必须判定是否有构成替代解决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