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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doc

3页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465166084
  • 上传时间:2023-08-10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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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她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她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因此,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商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商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告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告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不必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物被她人占有时,不能根据留置权祈求返还原物,而只能根据占有权祈求返还原物;质物被她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祈求返还质物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称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送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容许当事人商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商定创设,不存在商定排除质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保管费用和实行费用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当补偿责任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均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步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获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局限性部分由债务人补足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毕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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