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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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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1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粤建规字〔2005〕51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的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公众参与,根据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各地可参照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细则,进一步完善当地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第二条 (定义)本指引用语的定义如下:1、 “信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理或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服务过程中制 作、获得或拥有的,以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等形式予以记录的事项2、 “公开”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 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允许查阅、复制、摘录、收听、收看、下载的有关城市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信息第三条 (主体)1、本指引所指的信息公开的实施(义务)主体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本指引所指的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公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和居民,包 括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城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信息,指导规划编制的 规划指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查询的方式和监督举报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1、规划编制阶段公开的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立项情况,具体包括项目立项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2基本情况、规划范围、编制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情况等,及其查询和意见反馈方式2、规划审批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文件 和成果,具体包括:规划具体范围、规划实施时间、规划成果、有关部门意见、公众意见 及论证意见、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等,及其查询和意见反馈方式3、规划实施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申请,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违法建设查处的 有关信息等,及其查询和意见反馈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公示的内容包括:用地申请单位、项目名称、用地性质和用地 范围等,及其查询和意见反馈方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公示的内容包括:建设申请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总平面 图(包括相邻关系)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 层等平面图) 、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工艺布置图(工业项目)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及 其查询和意见反馈方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用地单位、 项目名称、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工程项目 名称、建设单位、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总平面 图、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工艺布置图(工业 项目) 、建筑、道路、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平面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及其查询和意见 反馈方式违法建设查处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查处依据、查处程序和查处结果等,及其查询和 意见反馈方式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1、下列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不予以公开:(1)法律、法规规定为保密的信息或已列入不予公开的信息;(2)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国防、统一或者外交关系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信息;(3)有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身体、财产或其他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4)与审计、监督、检查、考核、管制、合同招标、技术开发、人事管理等决定形成过 程或内部评审过程有关,如被公开会严重阻碍公务、研究与开发的正常进行的信息;(5)关系到法人、团体或个人的商业机密,如被公开会严重损害其正当利益的信息,或 公开有可能给特定人带来利益或者损害的信息。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3(6)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等其他原因不宜公开的信息2、不予公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核准,报批所需时间不计 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时限3、对于符合本条第1款各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如因时间等原因转变为可以公开 时,应予以公开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第七条 (信息公开方式)1、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的全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2、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规划信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的具体工 作阶段(除特殊情况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外) ,由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基本要求详见第八、九、十条): (1)设立统一的政府综合网站或城市规划信息网站;(2)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发行规划信息专刊或利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规划信息;(3)设立固定的规划信息公开厅、公示栏(牌) 、资料索取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等;(4)设立规划信息公开服务热线;(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3、依申请提供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予以公开:(1)查阅规划的文件;(2)口头解释;(3)提供书面副本;(4)音像、电子阅览等其他方式。

      4、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市县,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信息的公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4开方式第八条 (规划编制阶段的信息公开)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为引起利益相关人士或团体对规划的关注,争取 公众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工作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十五日内,通过信息网络公告规划依据、规划范围、 规划编制单位等项目计划情况,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九条 (规划审批阶段的信息公开)1、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以广泛征 求公众意见或建议,寻求公众对规划目标、主要控制要素、利益平衡方向等方面的共识, 为规划的修改完善、专家评审和规划审批提供依据,从而保证社会公平和规划的合理性2、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之 日起的三十日内,公布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第十条 (规划实施阶段的信息公开)1、公示建设项目两证申请情况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的五日内,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通过信息网络予以公示,公示时 间不少于五日。

      与此同时,用地单位负责将有关申请事项在申请地块现场设立公示栏(牌) 予以公示公示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2、公告建设项目两证核发结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自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至竣工验收之日止,将核发结果 通过信息网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与此同时,建设单位负责将核发结果在 建设现场设立公告栏(牌)予以公示如需查询竣工验收后的两证信息,申请人可直接向相关档案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查阅条件与费用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3、公告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后的十五日 内,将查处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 (修改、调整信息的再公开)对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如须进行修改、调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修改立项后十日内发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公告,并在修改成果审批后的三十日内,公布 修改、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凡涉及“两证”的许可内容变更的,必须按照公示 “两证”申请情况和公告“两证”核发结果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方式的例外)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5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时,除以下情况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应以所申请的形式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1)因为技术原因无法满足;(2)导致公开信息的成本不合理升高;(3)为不法处理信息创造条件。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再请求)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公开的信息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可以以书面 形式要求其履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 开2、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或给予指 引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方法)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下 方法,制定请求办法: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获得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出2、获得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的申请应包括以下的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2)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及使用目的;(3)申请人的签名或签章;(4)申请信息的获得方式以上内容如果在申请中有缺,可以不予考虑其申请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决定)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6果所申请的信息数量巨大,需要额外的时间加以准备,答复的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应超过 三十日,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者说明延期的原因。

      2、如果被公开的规划信息中部分或全部与第三人有关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 要求规划信息公开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如有必要,可听取其意见如果申请所要求的规划信息太泛、不具体或不清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议申 请人进一步明晰其申请若申请人不能在十五日内更为具体的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不予答复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通知)1、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公开信息,应将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 的费用等情况通知申请人2、如果信息原件可能被污损或破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只公开信息的副本3、如果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公开 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 (部分公开)如果请求公开的规划信息同时包括不能公开的事项和可以公开的事项,且这种信息可 以不改变公开请求的性质而分开处理,则应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第十八条 (暂缓公开)尚未确定是否属于不宜公开范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内暂缓公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暂缓公开的决定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暂缓公开的原因和期限。

      第十九条 (费用缴纳和权利限制)1、信息公开以及邮送等所需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担负2、如果使用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上款所规定的费用可以减收或免除3、因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为人所共知或要求提供的信息量过大,以致严重影响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业务,可以限制所提供的信息副本或者复制件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的中止)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7开的决定或准备有关资料向申请人公开的,可以中止信息公开,但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 申请人中止理由2、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应继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监督)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本指引中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1、对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2、在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规划信息公开工 作的监督意见;3、设立规划信息公开投诉和监督信箱,对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信息 公开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对所举报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应及时向举报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议考核)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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