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管道燃气室内安装工程标准-2006-11-21.doc
3页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6〕211 号 2006 年 11 月 21 日)市内四区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为促进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市内四区管道燃气收取入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一) 居民用户1、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 18 元,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2、已建住宅由用 户自愿申请安装管道燃气,其入网费标准为每户1255 元,由用户一次性缴纳二) 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入网费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其标准为:1、工 业 生产用户、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托幼园所、学校食堂以及其他非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 200 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 400 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二、 管道燃气入网费的收取和用途(一) 管道燃气入网费由政府许可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市内四区各自的经营范围内,按照上述入网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二) 管道燃气入网费主要用于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和至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燃气设施建设。
三、 居民用 户室内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仍按青价字[2003]8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四、本通知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文号:青价字[2003]8 号日期:2003-02-28标题: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管道燃气室内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青岛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居民燃气工程费收取标准的请示》(青燃[2003]24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室内管道安装工程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安装工程收 费标 准多层住宅(包括户管、表及与单体楼建筑红线 止管线相接部分材料、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 质检费、探伤费、 带气碰头、置换费):每户 630 元高层住宅(包括户管、表、泄露报警装置及与单体楼建筑红线止管线相接部分材料、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质检费、探伤费、带气碰头、置换费):每户 1150 元 二、上款规定的收费标 准对应的多层住宅 层高标准为 2.7 米,高层住宅层高标准为 3 米,实际安装工程层高标准超过以上层高标准 10%的,应按市定额标准计算增加立管材料费,除向委托单位说明增加费用情况外,还须在委托施工合同及结算工程费时注明原收费标准和增加材料及费用情况,增强工程收费透明度。
三、 对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用户安装工程收 费或需设计安装智能装置增加收费标准的,应将安装工程费、智能装置进价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四、收 费标 准实行后,你公司应对安装工程费设专户管理对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施工单位的选择,应在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公开招标工程竣工后,应将工程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五、各 县级 市、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物价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不超过本标准的情况下,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六、本批复自三月一日起执行 现已施工,尚未结算费用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其结算价格应按本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