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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法律问题及分析(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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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4) 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企业法》期末论文教学站 临沂 学号*********** 姓名 ***** 号 ************** 成绩 论文 《企业法》论文题目正文试题:请针对公司的概念、设立、组织运作、资本制度、公司终止和结算、一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司的变更以及公司法的最新修改等相关论题任选一题目,写一篇论文请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要求:1、字数在1500字-3000字之间2、文章需有摘要、关键词3、文章采取脚注形式4、资料充分,论据有力,并在深入研究中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得出自己清晰和相对具有一定创新性的观点切忌避免抄袭5.文档格式要求5.1页面设置A4纸纵向排版;页边距:上2.5cm、下2.5cm、左2cm、右2cm; 页眉:2 cm、页脚:2cm5.2文档格式一级标题:宋体、三号、加粗; 二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加粗;正文部分:宋体、小四;页脚内容为页码,宋体、五号,居中排列。

      标题行间距32磅,正文行间距:22磅;字间距:加宽0.5磅5.3标题序号标号一级标题:1 2 3 二级标题:1.1 1.2 1.3 三级标题:1.1.1 1.1.2 1.1.3 ……正文中一级标题居中,二、三级标题居左对齐;专心---专注---专业一人公司法律问题分析摘要: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因法律固有的滞后性自然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一人公司出现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趋于原则性,相关法律对于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不明确以及股东身份重叠等诸多问题通过对于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关键词:一人公司;公司法;制度;法律问题1、一人公司基本理论概述1.1一人公司基本概念一人公司出现之初,并不是以一种合法的形式存在,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为了更多的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去,为激活市场经济活力的情况下私自设立的一种公司形式所以说,最初它是一种事实上的非法定公司形态。

      而一人公司的合法化,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中,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案让当时的政府意识到,在市场中,有大量的一人公司活跃的存在着,所以当时以判例的形式对一人公司予以了法律上的认可,这是最早的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认可到了1925年,列支敦士登颁布的《自然人与公司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在这之后,各个国家也都相继出现了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这就促进了一人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涌现一人公司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公司形式,目前公认的法律概念为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9. 一人公司在成立方面比较简便快捷,而在运行过程中,决策系统操作更为灵敏,所以被广泛应用1.2一人公司的特征一人公司的特征是一人公司区别于其他形式的公司的主要特点,包括:股东的单一性,从上面的概念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人公司即公司股东为一人的公司,所以说,股东的单一性是一人公司最为基本的特征内部治理的可控性,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在公司的内部,不存在股东大会,因此公司内部的治理也就无需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形成一定的制衡,由此可见,内部治理的可控性也属于一人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

      2、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上面我们已经提到,我国《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是我国公司法的进步,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法律与现实之间的不断融合1993年12月,我国颁布的《公司法》中单独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若干问题,而在上面的分类中我们知道,国有独资公司,从其性质上而言,属于国家型一人公司,但此部法律只规定了该种形式的一人公司,并禁止个人或者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但关于其它股东退股之后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公司的存在或者解散的制度,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一人公司以一种事实上的状态一直存在着直到新《公司法》的出台,一人公司才真正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真正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除了《公司法》第5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关于一人公司的制度规定主要还包括以下几点:2.1关于一人有限公司主体的规定《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承认的一人公司,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而关于自然人,法律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是本国公民还是国外的自然人,所以说,原则上二者都可能成为我国一人公司的设立主体,同样的,由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也是既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同时也可能是国外的法人。

      石少侠.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2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出资的规定在过去,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一直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中需要更多公司成为自由竞争的主体,而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使得很多小企业因无法达到入门门槛只能以非法的形式存在,这更不利于法律对市场秩序的保护所以,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关于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使得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实现了注册资本“零门槛”2.3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有关限制《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不可能有全资子公司的而法律之所以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法律随便滥设公司,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公司运行危机 刘文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配套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制度规定存在的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已经越来越完善,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当前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3.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可操作性不高从目前的立法上来看,关于人格否认的规定,都只是原则性的,在实践中可用的明确规定却非常少,这就直接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办案难度一方面,我国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还非常窄,很难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根据我国当前《公司法》的规定中第20条和64条的内容是针对一人公司的条款,条款的设定是为了防止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人格否认制度而设定,但是以该条款的规定为基础,一般认为适用于利用一人公司逃避个人债务和规避法律义务,一人公司人格与其股东人格混同和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这三种情况但是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人公司中股东滥用人格否认制度的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所以说,除了三种传统的形式之外,新的形式还在滋生,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就直接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困难;另一方面,人格否认制度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实践需求,所以说,应当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但是目前《公司法》中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体现了更多的原则性的内容,关于具体操作指导的规定相对较少,这也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3.2,关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一人公司具体应如何操作才算符合法律规定,在内部问题的决策上应该走怎样的程序,这些实质内容在目前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反映。

      一人公司与普通公司相比,股东的单一性决定了其决策的高效性,但同时也具有高风险性,一人在决策上的任何问题都可能直接造成公司运行中的损失,正因为如此,一人公司需要有完整的治理结构来规范股东的行为弥补一人公司本身的缺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股东滥用职权加以限制所以说,一人公司中的内部治理结构在法律规定中也应该更为具体根据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关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监事会、董事会的规定,概括性强,具体操作指导缺乏,这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3.3、关于自我交易问题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对董事在自我交易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而提出了限制性条款,而在一人公司中,股东极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董事,因此以上的限制便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作为公司唯一的董事,可以通过种种不正当的交易,从中获得第三方所给予的利益,也可巧立名目为自己增加高额工资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国家对于中小型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健全,所以说从中对相对人和国家税收利益将造成重大侵害所以说,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未成熟,仍有完善和发展的空间4、一人公司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完善的建议:4.1提出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性规定英美法系作为判例法国家,在关于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中,多以判例的形式加以明确,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首先应通过股东自证,在相关纠纷发生前合理割裂一人公司与其他资产的联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将上述情况具体化来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虽然不能完全以判例的形式规定实质性的法律内容,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刚做出修订,如果频繁的修订法律不利于国家法律权威性的维护,同时也容易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量 曹小青.我国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2(08). 所以说,针对我国一人公司关于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由最高司法机关选择、确认和公布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防止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样,通过最高法的判例为辅助,为全国的司法案件做出指导,同时也保证了法律的稳定,真正的解决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操作的难点4.2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在问题决策方面,有便利的同时也有危害,笔者认为,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应该做到:一人公司必须保证有监事会,选出多名监事共同组成相互监督,而每名监事应代表公司内部各个部分人员的利益,防止股东权利过大其次涉及到公司员工利益保障问题,应当增强一人公司决策以及财产流转的透明度再次对于一人公司股东的规范在执行程序的规定和设立条件的规定应比其他公司形式更加严格,况且在一人公司中股东即是经营者又是所有者,所以董事的设立就没有那么重要,结合司法实际应考虑第三方的检查监督职能。

      在公司的外部,应有专门的机构对一人公司进行监督,而公司外部的监督通常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可以更为准确的找到一人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运用,这样才能全面的管理一人公司,防止公司操作中非法现象的出现5、结语一人公司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在未来的发展中,市场经济对于一人公司的需求越来越大,以法律规范一人公司的相关制度以及流程,不管是对一人公司而言,还是对市场而言,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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