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段集约执行规章.doc
12页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分段集约执行流程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分段集约执行流程管理机制,是指 执行局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遵照执行工 作流程规律,将承担的执行实施权各自分解为启动执行、强 制执行以及终结执行三个阶段,各阶段执行权力相互监督制 约、执行事项统一集中办理第二条运行中,以第一阶段工作为主导,其他阶段工 作为辅助各阶段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促进执行 质量与效率的提高第二章启动执行阶段第三条启动执行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后的申请恢复执行审查,中止案件恢复执行的审查,调卷 和登记(含信访执行积案);新收案件内外网信息录入、分 案、立档,制作和送达执行通知书,为本阶段执行员确定初 次排期谈话时间以及传唤当事人;与当事人谈话促案件自动 执行、执行完毕或执行和解等;分流执行措施;监督指导数 据统计以及其他事务性工作等第四条 根据本阶段的工作事项,可将人员分为“启动” 和“办案”两个组设专职内勤,除负责统计本阶段各组执行人员工作量 外,还应负责监督并指导其他各阶段考核数据统计工作,汇 总统计数据,报庭长审批后,每月向全庭人员公布考核统计 数据结果。
第五条 启动组的主要职责,负责本阶段除与当事人谈 话、再次传唤、分流执行措施等以外的各项工作第六条 启动组在办理送达等事务性工作期间发现被执 行人的,应立即将被执行人与案件材料一并移交办案组案件 承办人处理第七条 启动组为案件承办人排期安排与新收案件(含 本次程序终结的恢复执行、中止恢复执行、信访积案等)当 事人调查、 询问的谈话, 执行员每周不得少于 3.5 个工作日, 主管副庭长每周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以上每个工作日,每 人排期谈话不得少于 20 件次第八条 办案组由执行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若干 办案小组 执行员负责谈话、 发布执行指令、 分流执行措施、 指导法官助理工作等;法官助理负责协助执行员从事文字处 理以及本阶段执行事务性工作;书记员负责谈话记录、立卷 等部分事务性工作第九条 办案组及案件承办人的主要职责:(一)办理送达地址确认书;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全面 了解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情况,并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 务或执行和解;(二)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办理委托执行手续;(三) 对被执行人依法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的,依法决定暂缓执行;(四) 办理收取和发放案款手续;(五) 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 提出罚款、拘留或者限制出境的处理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后 转强制执行阶段执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当 事人,决定不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应说明原因,并装入案 卷备查;(六) 通知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的当事人申报财 产情况;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当事人,提出 罚款、拘留的处理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后转强制执行阶段执 行;(七) 对财产的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提取、 搜查,房屋和土地的腾退,对财产的评估和拍卖,以及对被 执行人采取行为执行等执行措施的处理;填写《协助执行意 见书》,并制作与之有关的裁定书转交强制执行阶段执行;(八)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行为异 议、执行标的异议的申请,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申请 以及其他应由执行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处理的执行异议或 申请,应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 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九条 的规定,指导当事人到我院立案部门办理立案事宜;(九)接受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符合有关规定的执行担 保;(十)制作并签发裁定书;(十一)其他应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十条 排期谈话后,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执行线索或被 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等)所在地线索,应当在 3 日内移交强制执行阶段;情况紧急的,应立即移交强制执行阶段执 行第十一条 向执行工作办公室移交财产评估、拍卖、变 卖手续, 应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 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的要求及我院的 相关规定办理涉及财产评估、拍卖中的工作,一般由执行 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外接待处理涉及变卖的工作,按照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流拍财产变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 行)》办理第十二条 执行案款入帐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发还 除有当事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收取案款或撤销执行申请 外,案件承办人不得延期发还案款经申请人书面请求,选择分期执行合并发放案款方式 的,经主管副庭长审批,发还期限可适当延长,但须持当事 人的申请到院财务部门办理网上说明,以供有关部门进行网 络案款发还监督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还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审批 单,说明原因及须逾期发放的凭据,报主管副庭长审批,可 延长 30 日发还,但须持审批材料到院财务部门办理网上说 明;副庭长为案件承办人的,应报庭长审批不能按期发还 超过 2 万元的,还应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涉及多申请人的,案件承办人应 根据申请人各自受偿比例制订分配方案,并通知申请人;或 者由申请人自行制订案款发还分配方案 不同案件,涉及不同申请人相同被执行人的,案件承办人应 遵循公平、 公正的原则, 视具体情况制订案款发还分配方案, 并报主管副庭长审批后方可发还案款执行中有信访或不稳 定因素的,应报庭长、主管副庭长研究确定副庭长为案件 承办人的,应报庭长审批或者研究确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恢复 执行、中止案件恢复执行、以及信访积案恢复执行的审查期 限为 7 日(含调卷);恢复执行的,应报请主管副庭长审批第十五条 本阶段启动组以内勤收案日起算,至移交办 案组止不得超过 7 日;办案组首次与当事人调查谈话后,需 要向其他执行阶段移交工作事项的应在 20 日内进行,有特 殊情况除外,但应报请主管副庭长批准副庭长为案件承办人的,应报庭长审批第十六条 其他阶段完成工作的事项材料返回办案组 后,案件承办人认为仍须其他阶段办理的工作事项,应在 3 日内要求继续补充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案件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 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 (试行)》中规定的 “自动执行” 、“强 制执行”、“执行完毕” 、 “和解”、“不予执行” 、“终结执行”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提级执行” 、“指定执行” 、“其它(仅 包括撤回和撤销执行) ”等 10 种结案标准的,由承办人于案 件工作符合标准之日起 5 日内填写《执行结案意见书》 ,连 同案件全部材料和经审批签发的结案裁定书一并移交终结 执行阶段办理结案手续。
第三章 强制执行阶段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罚款、拘留和 限制出境;财产的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提存、 搜查,房屋和土地的腾退; 对被执行人行为执行等执行措施 建立对拘留、限制出境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届满 前或一定期限内,向案件承办人提示的制度第十九条 根据本阶段的工作事项,可将人员分为“强 制”和“查控”两个组设兼职内勤,负责统计本阶段各组执行人员的工作量; 负责对拘留、限制出境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届 满前或一定期限内,向办案组案件承办人以书面方式给予提 示第二十条 强制组的主要职责,根据案件承办人的处理 意见或执行中出现妨害执行行为的情况,对当事人采取罚 款、拘留措施,并承办相关工作;负责对执行行为案件的强 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强制组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的执行,执行人员应在公告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 依据强拆腾退案件的有关规定,制订缜密的强制执行方案, 报主管院领导、庭长审批第二十二条 强制组设专人兼职负责登记罚款、拘留涉 案的基本情况 对案件承办人直接移交罚款、 拘留的当事人, 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十三条 查控组的主要职责,本阶段除强制组所负 职责以外的各项执行措施的执行。
查控工作事项能够统一集 中办理的,应指派专人统一集中办理第二十四条 查控组采取执行措施,在收到材料后 7 日 内启动对有财产线索的案件,由主管庭长或庭长指定的执 行员按照集约执行的要求,有计划地采取当日指派执行的方 式,由执行人员外出执行查控中发现被执行人的,执行人 员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或请示庭长、副庭长是否采取 拘留措施对在金融、房地、工商、出入境和公安等部门能够集中采取 执行措施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每周定期办理,特殊 情况除外(本项工作执行一、二庭可合作开展) 第二十五条 查控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应对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予以收集和审查,对财产查封、扣 押、冻结地点应有详细记载第二十六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中发现新的执行线索, 应及时与案件承办人或主管副庭长等联系办理事宜,不 得贻误查控时机第二十七条 执行公务中,遇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 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妨害情形的,执行人员可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第二十八条 查控组对案件采取执行措施的期限为 30 日 (评估、拍卖,申请执行异议等期间不计算在内) 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报庭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第二十九条 执行工作办公室在办理财产评估、拍卖和 变卖财产中, 需要执行实施部门协助的, 查控组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强制组和查控组的执行人员,对案件承办人 移交的工作事项办理完结后,应在 3 日内办理移交事项,并 由本阶段内勤负责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移交案件承办 人移交的案件材料应订入执行案卷 案件承办人对查控工作认为有遗漏退回查控组补充工作的, 查控组应在 5 日内补充查控事项,并移交办案组 第三十一条 执行第一、二庭以各庭强制组和查控组人 员分别组建快速反应执行一组和二组,负责及时处理执行线 索和突发事件;向社会公布快速反应小组号码(移动专 用),不分节假日实行昼夜 24 小时备勤制度出现突发 事件后,快速反应小组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稳控当事人, 向庭长报告现场情况,根据主管领导指示对现场进行处置 现场处置结束后,应于 24 小时内制作现场处置报告,反馈 给案件承办人,并附案卷第三十二条 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 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向快速反应小 组移交材料,快速反应小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并将执行 结果于采取执行措施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案件 承办人第四章 终结执行阶段第三十三条 终结执行阶段主要工作,审查案件承办人 移交拟报结的案件,并定期向主管院领导、庭长提交案件检 查报告;送达结案裁定书;办理案件报结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阶段工作事项,可将人员分为“结 案审查与送达” 、“报结与归档”两个组 设兼职内勤,负责统计本阶段各组执行人员的工作量第三十五条 结案审查与送达组的主要职责,根据案件承办人移交拟结案件材料全面进行审查,填写《结案审查意见书》,并定期提交案件检查报告;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结案标准的案件,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送达裁定书第三十六条 审查拟移交结案的案件期限为 3 日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案件,经报庭长审批后及时退回原案件承办 人第三十七条 送达法律文书的期限为 10 日第三十八条 报结与归档组的主要职责,对经审查符合 结案标准的案件予以报结、归档第三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报结条件的案件,移交当日即 办理报结手续, 完成内外网相关信息录入, 并及时整理案卷; 认为案件报结存在瑕疵的,报庭长处理第四十条 向档案部门归档,应在案件报结后的 30 日内 集中办理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第四十一条 量化考核工作事项启动执行阶段考核事项:(一) 承办审查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