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建构-基于教育部已核准84所高校章程文本的比较_1.docx
8页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建构基于教育部已核准84所高校章程文本的比较 第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统一性考虑不周章程是彰显权利法定的权利规范,在对学生主体“赋予权利”的同时,还须对权利主体“科予义务”、对权利不当行为做出限制需要关注的是,“义务仅仅为权利而存在,其实质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使得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更为真实和完整[2]因此义务的设计与安排要顺应权利要求、以权利为核心,这是法理上的自洽性要求目前章程在学生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规则的话语把握上,相对于学生权利的肯认性规范而言,学生义务的规制性话语显得考虑不周,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和学校成员的义务规范解释力与广延度受到较大限制进而言之,从权利之合理代价角度看,章程中的“缴纳学费”“遵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合理使用教育设施”等语词,较真实地体现了学生在接受文化教育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规则;而“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利益”等语词,尽管一定程度上已体现学生作为学校治理成员的“权利本位”精神,然而恰当性描述治理关系下学生参与之社会责任、法律限度和实现代价方面却实为逊色可见,当前各校章程对于“以权利为中心”设计学生义务内容仍然存在滞后性,不仅会造成学生权利自我主张与自我抑制之间关系的结构性失衡,更大的问题是,章程规定之外的学生权利行为,也容易被主观草率地纳入“不当行为”之中,学生权利真正和完整享有会受到很大限制。
2.权利观念的话语呈现轨迹常有偏移章程中的学生权利话语体系反映了高校在学生权利问题上的公共价值与信仰体系,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政策与社会现实条件给予的空间,将概念清晰、表意明确、逻辑一致的权利观念,合情、合理、合法地呈现于学生权利话语轨迹以当前高校章程的现实情况看,依法治校虽然已经深入人心,要将理想的、既有的权利观念转化或展示为章程中的学生权利话语,还存在着一些困境这些困境主要反映在权利图景设计和权利规范传递过程中,表现为话语体系常常不能系统、客观、准确地表达权利愿望,形成权利观念与话语呈现之间不同轨的现象第一,权利图景的模糊性处理较为明显大学章程是高校内部纲领性文件,虽然不能事无巨细、包罗万象地述及学生权利,但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问题不能省略或简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章程需要建立全面、系统、真实地表达权利观念的话语体系,而不能仅仅满足于零散的、浅表性的、宣示性的学生权利图景,造成话语轨迹疏离权利理想、权利目标的困境尤其是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学生参与权问题上,目前的问题是,尽管各校章程对于学生参与学校管理都设计了规范内容,但其话语框架还是参差不齐的,在具体涉及学生“参与权层次”“参与事项范围”“参与权限”等利益博弈、分配和协调问题时,往往表意不明朗甚至予以回避。
从“学生权利内容”条款所涉及的参与权表述来看,《东华大学章程》等12%的章程直接忽略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这一权利;《兰州大学章程》《清华大学章程》《中央音乐学院章程》只提到“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话语描述中没有涉及参与范围与参与层次的界定;《东南大学章程》等56%的章程仅仅涉及“知悉”“建议”之类低层次参与的表述;《同济大学章程》等71%的章程没有涉及任何参与事务范围的表述,等等,导致章程中虽然建立了基本的学生参与内容但实施性不强的尴尬局面当然,我们也看到个别章程针对学生参与权做出了一些更深远的探索性话语设计如《北京大学章程》对于学生代表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中的参与审议、决策和监督进行权利肯认:《复旦大学章程》对于学生代表在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中参与指导、审议和监督进行权利肯认;《吉林大学章程》等39%的章程对于学生代表在“校务委员会”“理事会”“监事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中参与咨询、建议、监督等进行权利肯认等等然而整体上看,这些进步性规范在体现权利理想方面仍然存有较多不足,话语安排大多只停留在咨询建议等浅层次的公共参与,对学校重大方针决策性参与的具体描述十分匮乏,对于学生代表的产生方式和人数比例等问题更是没有阐述和叙说,这对于保障学生主体参与权还是远远不够的。
第二,权利规范的技术性把握较为欠缺大学章程的上位法体系中应该排除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教育行政规范,对上述规章,大学章程应采取“不抵触”原则,而非“依据”原则[3]《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已建有程度不一的学生权利规范,章程作为“下位法”,显然权源依据需来自于法律法规,而具体话语设计和概念界定方面则可以接受、尊重和遵循规章政策的规定目前的情况来看,章程对于不同层次权利规范的话语呈现技术并没有予以充分重视,表述学生权利义务内容时对于依据哪些规范解说不一,简单罗列甚至堆砌不同效力层次权利内容的情况均有存在,很多情况下甚至将补充权利与追加权利混为一谈,使得权利观念在章程话语中难以客观、有效地予以呈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学生权利话语的预期价值,降低了章程的权威性与执行力样本中,我们甚至发现《东华大学章程》《华中师范大学章程》《西南交通大学章程》《北京体育大学章程》《北京化工大学章程》《南京农业大学章程》的“学生权利内容”条款,采用“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之类表述,而在具体列举权利时,却又将法律法规明示的学生权利规范予以重述,而非列举法律、法规、规章明示之外的学生权利内容,不仅使得话语在前后逻辑表述上凌乱,还造成了权利归属不清晰。
3.权利实践的话语观照层面存在隐忧权利理论与权利观念离不开主体实践原则而独立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学生权利实践是体现或表达学生权利问题的最有力范畴大学章程视域下,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要成为指导权利实践的理念,须把握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植根于学生主体权利生活的充分要求,二是要致力于学生主体权利生活的建设发展目前高校章程在学生权利问题上,基于学校具体情况对话语内容有一些现实性探索,但总体上仍以趋同化、泛示性的表述居多,人本性元素匮乏、程序性要求不彰等,使得学生权利话语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受到很大挑战第一,权利主体的人本性元素表述较少章程要植根于学生主体权利生活的充分要求,首先需要强调话语内容以人为本、尊重权利主体这不仅仅表现于学生权利内容的精致安排,更重要的是应当体现于对学生个体权利资格、学生组织权利定位问题上目前章程在借鉴吸收法律规章和范式结构的基础上,强调遵循既有章程范式的体系性要求,对于学生个体权利资格十分默契地使用了“受教育者”“学校学籍”“依法录取”“入学资格”等高频词语,在体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公共教育行政关系的同时,对于学生在高校公共治理生活中的权利成员资格却很少关注样本中只有《中国矿业大学章程》等12%的章程建有“学生是学校的受益权人”“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之类补充性阐述。
显然,章程在学生权利资格方面缺乏采用新概念、新范畴和新表述的勇气与决心,其话语表述在体现开放融通的人本性方面还是有些欠缺的,对学生权利生活的实用价值的关注令人堪忧无独有偶,章程在学生参与公共治理问题上虽然明确了学生组织参与机制,赋予“学生组织”“学校机构中的学生代表”不同维度的参与保障,然而话语设计却忽略了对学生参与意愿、参与能力、参与意志等人本性因素的界分处理,或是模仿沿用既有章程文本的“标准化”话语模式,或是直接采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性、指令性话语,其权利实践过程中的举步维艰也就可想而知了由此来看,当下虽然强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章程范本规则来制定有特色、有系统的章程文本,但若是过于强调章程文本的范式性与自洽性,忽视甚至切割学生权利的人本性元素,便会陷入实际话语脱离权利生活现实的困境第二,程序正义的现实性问题回应不多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程序性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权力运行的规范化,防止滥用权力[4]章程作为主体权利的肯认规则,致力于学生主体权利生活的建设发展,在建构实体性权利规则的同时,还需要建构起权利生活的程序性保障学生权利的程序性保障是联结着权利运行、归责原则、保障方式、救济渠道等诸多方面程序规则的实践建构性问题。
目前章程在“学生权利组织运行”“学生申诉救济”方面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程序性考虑,其中31%的章程列举了“学代会的职责权限”,38%的章程明确了具体的“学生申诉救济机构”,这些权利话语在体现实体性规则的同时,其中也蕴含着一些程序性规则和理念然而遗憾的是,样本章程对程序性内容的安排并不多,章程在学生权利保障方面大多只是将“告知”“申诉”“听证”“时效”“公开”“回避”等程序性内容一笔带过甚至直接予以忽略,对于实践运作中的现实意义十分有限如在“学生听证”这一具有代表性程序保障机制方面,仅有《东南大学章程》等11%的章程在条款中建有“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这类简单性表述内容,可见即使在这些条款中,即听证机构成员结构比例的科学化、听证渠道的公开性公平性,听证程序的民主性公正性等现实性问题,也都没有予以原则性体现这显然与现代大学制度所要求的程序正义相去甚远,存在法治层面的诸多缺憾三、学生权利话语体系建构的维度思考在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背景下,进一步理顺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高校亟需步入学生权利的“中国法治时代”,建立学生权利话语的理性标准具体可以从话语语境、话语取向、话语内容、话语思维和话语姿态等五个维度去理解和把握。
1.话语语境维度:立足学生权利的本土场景话语体系的建构一方面要立足于民族自身的现实生活语言,另一方面要植根于现实生活的充分要求[5]基于这种理解,大学章程视域下,语境不单单指向章程文本为学生权利表达提供的言语场域,更意指学生权利话语所需面临的社会现实环境当前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背景下,我国的高校法治环境远比西方高校复杂得多,学生权利与高校行政管理、教育服务、公共参与等治理结构性因素盘根错节地搅缠在一起章程在考量与学生权利相关的文本风格、知识体系和结构脉络等方面话语技术自洽性的基础上,更需立足于我国社会大环境下的文化传统和时代要求、高校内部小环境下的既有体制和改革模式两方面的实际,重新认识和解读现实生活中学生主体的各种权责利关系只有放宽视野,契合高校现阶段的法治样态,章程才能在理顺学生权利关系、完善话语既有模式方面迈出关键的一步2.话语取向维度:调适学生权利的理想要义我国大学章程中存在的学生权利话语隐忧,可以说是当前社会转型期学生主体权利理想在高校章程建设领域的一种困境投射这意味着章程在对既有权利理论和知识体系予以理解和言说的基础上,须调适学生权利理想于文本框架中的各种话语关系,既要避免过度强调学生权利话语的合目的性、方向性而回避主体理想的做法,又要避免过度强调话语逻辑合精确性、可靠性而割裂主体权利理想的情况。
尤其是在“学生权利的资格”“学生参与权的范围、层次与渠道”“学生组织的职责权限”“学生权利救济机构”等体现学生主体身份定位、主体权益保障等系列问题上,章程须以理性的目光审视话语体系建构中的各种法治盲点、阻碍与困境,筛选和肯认学生权利生活中的合理愿望和需求只有在传达、体现、解决学生权利主体理想基本问题的前提下,法治实体与程序的正义才能得以平衡、法治理论与现实的张力才能得以保持3.话语内容维度:遵循学生权利的缘法而制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和大学行为的总规范,实际上是法的法治模式、法的精神和法律条规在一所大学的进一步延伸和具体化、个性化[6]正因为如此,章程中学生权利问题的种种理性表达,以及内含于理性表达之中的实践正当性,都必须通过概念、原则、逻辑等法律技术要素的支持才能实现而构建具有法律理性精神的学生权利话语内容,不仅需要彰显话语内容的法律权威性,还需要体现话语内容的法理规范性:对于上位法规范体现较全面的“文化教育权利”,章程在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范式的基础上,仍需进一步明确权利表达机制、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并予以具体设计,不得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