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docx
9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 苦难对策根本法 (昭和三是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律其次百二十三号) 最终修订:平成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律其次十号 第一章 总那么 目的 第一条本法律的目的是, 为了从苦难中养护国土和人民的生命、身体及 财产(安好),在防灾方面,通过国家、地方社团及其他公共机关确立必要的体制,在明确责任所属的同时,对防灾筹划的制定、苦难预防、苦难应急对策、灾后重建、与防灾相关的财政金融措施及其他必要的防灾对策等方面,设立概括标准,以期达成防灾行政干预效能具有综合性和筹划性,确保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福利 定义 其次条在本法律中,以下各项所列举的用语,其含意以各项的概括解释为依据 一、苦难是指由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海潮、地震、海啸、火山喷发等其他奇怪的自然现象或是大规模的火灾及其引发的爆炸所造成的损失、与此相类似的、政令所规定的理由导致的损失都称为苦难 二、防灾防灾于未然、在苦难发生的处境下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筹划灾后重建等称其为防灾 三、指定行政机关是指在以下各项所列举的机关中,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的单位。
(1)内阁府、宫内厅及内阁府设置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八十九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其次款所规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组织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二十号)第三条其次款所规定的机关 (2)内阁府设置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及宫内厅法(昭和二十年法律第七十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国家行政组织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机关 (3)内阁府设置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及宫内厅法第十六条其次款和国家行政组织法第八条之二所规定的机关 (4)内阁府设置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和国家行政组织法第八条之三所规定的机关 四、指定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指定行政机关的地方支分部局[是指内阁府设置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包含宫内厅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适用的场合)及宫内厅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行政组织法第九条的地方支分部局]及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中,内阁总理大臣指定的单位 五、指定公共机关是指在独立行政法人[是指独立行政法人通那么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百零三号)其次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日本邮政公司、日本银行、日本红十字会、日本播送协会及其他公共机关如:电力、煤气、运输、通信等从事公益事业法人中,由内阁总理大臣所指定的。
六、指定地方公共机关是指在港湾法(昭和二十五年法律其次百一十八号)第四条第一款的港务局、土地革新法(昭和二十四年法律第一百九十五号)第五条第一款的土地革新区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和在都道府县区域内从事电力、煤气、运输、通信等从事公益事业的法人中,由其所在都道府县的知事所指定的单位 七、防灾筹划是指防灾根本筹划及防灾业务筹划和地区防灾筹划 八、防灾根本筹划是指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的关于防灾的根本的筹划 九、防灾业务筹划是指指定行政机关的首长(该指定行政机关是指内阁府设置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其次款及国家行政组织法第三条其次款的委员会或第三号之二所指机关以及同号之四所指机关中的合议制机构除去第十二条第八款、其次十八条之三第六款第三号及其次十八条之六其次款以下一致或是指定公共机关(是指在指定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指定公共机关所委任的事务或业务范围内,采纳该委任的指定地方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是指定地方公共机关)以防灾根本筹划为根据,针对自身所承受的事务或业务而制定的有关防灾筹划 十、地区防灾筹划确定区域范围内的防灾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都道府县地区防灾筹划在都道府县管辖地区,由该都道府县的防灾会议制定的筹划 2.市镇村地区防灾筹划在市镇村地区内,由该市镇村的防灾会议或是市镇村长制定的筹划。
3.都道府县之间地区的防灾筹划对于跨越两个以上都道府县区域的全部或片面的地区,由都道府县防灾会议的协商会制定的筹划 4.市镇村之间地区防灾筹划对于跨越两个以上市镇村区域的全部或片面的地区,由市镇村防灾会议的协商会制定的筹划 国家的职责 第三条1.鉴于国家负有从苦难中养护国土、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的使命,所以务必发挥组织及全体气力,在防灾方面采取万全的措施,这是国家的职责 2.国家为了执行前项职责,要制定苦难预防、苦难应急对策及灾后重建等根本筹划,并以法令为依据实施同时,要推动地方公共团体、指定公共机关、指定地方公共机关等处理关于防灾的事务或业务以及举行综合调整还务必对防灾经费的负担举行合理规划 3.指定行政机关及指定地方行政机关在执行其所承受的事务时,为充分发挥第一款规定的国家的职责,务必相互协作 4.指定行政机关的首长和指定地方行政机关的首长为了能够使本法律规定的都道府县及市镇村地区的防灾筹划的制定和实施顺遂举行,就其所承受的事务,务必对该都道府县或市镇村举行警告、指导、建议,或采取其他适合的措施 都道府县的职责 第四条1.都道府县拥有的职责是,为了从苦难中养护本都道府县地区及本都道府县居民的生命、身体和财产的安好,在相关机关和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的辅助下,制定本都道府县的防灾筹划,并依据法令实施之。
同时,扶助其区域内的市镇村及指定地方公共机关处理有关防灾事务或业务的实施,并对其举行综合调整 2.都道府县的机关在执行其所承受的事务时,为了圆满完成前项所规定的都道府县的职责,务必相互协作 市镇村的职责 第五条 1.市镇村作为基层地方公共团体从苦难中养护本市镇村地区及本都道府县居民的生命、身体和财产的安好,在相关机关和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的辅助下,有责任制定关于本市镇村地区的防灾筹划、并以法律为依据实施之 2.市镇村长为了执行前项职责,务必努力充分发挥市镇村所拥有的全部功能,要强化对消防机关、防汛团等组织的领导,同时要健全本市镇村区域内的公共团体防灾组织及以居民互助协作精神为根基的自发性防灾组织(第八条其次款将其称为“自主防灾组织”) 3.消防机关、防汛团及其他市镇村的机关,在执行其所承受的事务之际,为了圆满完成第一款规定的市镇村的职责,务必相互协作 地方公共团体相互的协作 第五条之二地方公共团体为了圆满完成第四条第一款及上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职责,必要时要努力做到相互协作 指定公共机关及指定地方公共机关的职责 第六条 1.指定公共机关及指定地方公共机关,要制定与其业务相关的防灾筹划,并依据法令实施。
同时,为了合作完本金法律所规定的国家、都道府县及市镇村的 防灾筹划的制定和顺遂实施,在其业务范围内,对都道府县及市镇村有责任赋予合作 2.指定公共机关及指定地方公共机关,要表达其业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通过各种业务对防灾做出应有的付出 居民等的职责 第七条 1.地方公共团体区域内的公共团体、防灾上重要设施的管理者及其他法令规定的对防灾有职责的人,务必忠实地履行法令或是地区防灾筹划所规定的职责 2.除前项规定的人员外,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在防灾上要谋求自救手段,同时,要加入自发的防灾活动,努力为防灾做付出 在实施政策方面防灾上的考虑等 第八条 1.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实施政策上,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确定要专注于从苦难中养护国土、人民生命、身体和财产的安好 2.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为了预防苦难的发生或是防止苦难的扩大,务必努力实施以下事项: (1)有关苦难和防灾的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事项 (2)治山、治水及其他有关保全国土的事项 (3)建筑物的防火坚忍化及有关其他改善城市防灾布局的事项。
(4)关于与聚集交通、情报通信等城市功能相对应的防灾对策事项 (5)配齐防灾上必要的气象、地象、水文的观测、预报、联络及与其他业务相关的设施和组织、防灾上必要的通信设施和组织等事项 (6)关于改善苦难的预报和警报事项 (7)关于为向群众传递地震预报消息[指大规模地震对策更加措施法(昭和五十三年法律第七十三号)其次条第三号所言的地震预报]的方法改善事项 (8)关于加强气象观测网的国际合作事项 (9)有关对台风举行人为的调理及其他防灾上必要的研究、观测和交换情报方面举行国际合作的事项 (10)对于因火山等现象引发的长期性的苦难对策事项 (11)配齐防水灾、防火灾、救援等其他与苦难应急措施相关的设施及组织事项 (12)关于缔结地方公共团体相互接济协定事项 (13)促进自主防灾组织的形成、为志愿者加入防灾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及其他激励人们举行自发的防灾活动的事项 (14)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婴儿等需特殊照管的人,防灾上的必要措施事项 (15)有关采纳海外防灾接济的事项 (16)为受灾者供给切当情报的事项。
(17)有关防灾上必要的教导与训练事项 (18)有关防灾思想的普及事项 3.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苦难发生之后,要急速地谋划修复设施和接济灾民,努力消释苦难的影响 政府的措施和对国会的报告 第九条1.为实现本法律的目标,政府务必努力谋划必要的法制上、财政上和金融上的相应措施 2.政府务必每年向国会报告以政令确定下来的关于防灾的筹划和采取的相应措施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十条关于与防灾有关的事务的处理,除其他法律有更加的规定外,一切都以本法律的规定为准 其次章 防灾相关组织 第一节 中央防灾会议 中央防灾会议的设置和所承受事务 —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