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及分析.doc
3页1、窃取电缆线如何认定既遂案情:2011年7月,某电信公司工人曹某在工作吋发现有一根电缆线没有使 用,遂产生将该电缆线拆下卖钱的想法,曹某叫来四名工友(均不知情),由曹某 将电缆线剪下,其他人则将电缆线卷好放到曹某车上,在剪线吋曹某误将一根正 在使用的电缆线剪断,曹某即叫两名工友开他的车到其家中取回接头将线接上, 但期间已导致52户用户通讯小断近1小吋,电信公司及吋报案,将正在接线的 曹某抓获曹某盗窃电缆线总长度150米(其中有30米未装上车),价值3360 元分歧意见:对于曹某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属盗窃既遂,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认定既 遂的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电缆线剪下即是既遂,应认定曹某盗窃电缆线 150米;另一•种认为被盗的电缆线有120米已装上曹某的车,并且曹某的车曾离 开作案现场到其家中,虽未卸下车,但应视为其已将这部分电缆线实际控制,应 将这120米电缆线认定为盗窃既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属盗窃未遂,不构成盗窃罪曹某并未实际控 制盗剪下的电缆线,是盗窃未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较 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口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该规定可理解为: 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曹某的行为属于这一情形评析: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曹某车上的120米电缆线不能视为已被曹某实际控制一方面,不能 因这120米电缆线已装上曹某的车,即视为已被曹某控制,毕竟车和人在查获吋 仍在现场;另一方面,不能因曹某的车曾离开盗窃现场,即视为车上的电缆线已 被曹某实际控制了因为开车离开现场的两位工友均与曹某事先无通谋,即无盗 窃故意,他们开曹某的车离开现场是去拿接头接线,曹某也未交代他们要将线卸 下,所以电缆线必然会随车返回现场,曹某并未实际控制所盗财物第二,曹某是在盗窃过程中被抓获的曹某剪下150米电缆线,其中120 米已装上他的车,仍有30米未装上去,应该说,盗窃行为并未实行终了而被 抓获吋,其木人正在接线,因为他清楚不及时将误剪的线接上,其盗窃行为就会 很快暴露,这种掩饰盗窃行为的过程仍应视为盗窃过程,曹某的盗窃行为应认定 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第三,曹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既遂的“控制说”盗窃是否既遂一般采用 “控制说”,即盗窃罪是一种结果犯,既遂应以行为人实际控制所盗财物为标准, 而实际控制又以行为人逃离盗窃现场并摆脱追捕为标准。
若只是暂吋控制所盗财 物,在逃离现场之前又被抓获的,属于没有实际控制,仍为盗窃未遂综上所述,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未遂,情节轻微,根据相关立法精神, 不宜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公安局讯问室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案情】某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张某讯问后,宣布对其刑事拘留考虑到需 要押解张某去指认作案现场,公安人员没有立即押解张某去看守所,而是采取给 张某上手铐及关锁于讯问室的方式将张某暂吋看管在公安局讯问室内不料,由 于讯问室楼上装修震动引起讯问室门锁松动,张某趁机打开门锁脱逃分歧意见】对于张某是否构成脱逃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既不是从羁押场所,又不是在押解途小逃走张某 虽已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但尚未被押解,不处在押解途中的状态而公安 机关的讯问室不是看守所的讯问室,不能被视做羁押场所不符合脱逃罪中“依 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这一主体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后,暂吋被控制在公安机 关的讯问室内,此时的公安机关讯问室可以被视做看守场所的延伸而且,张某 在公安局讯问室内等待被公安人员押解去看守所的状态亦应当视做处于“押解 途中”的状态,属于被依法关押的情形,符合脱逃罪中“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 人”这一主体要件。
评析】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一、 构成脱逃罪的关押情形有两种:一是在羁押场所;二是在押解途中 木案例中,张某虽然是在公安机关讯问室内而不是在看守机关的羁押场所内脱逃 的,但是,张某在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 控制,此吋,留置张某的公安机关讯问室应当被视做看守机关羁押场所的延伸, 可以被视为司法监管机关羁押场所之一部分虽然,此吋的羁押活动是由公安侦 查人员实施的,不是由看守机关人员实施的,但都应当视为司法机关的羁押、监 管活动的范畴脱逃罪的本质特征是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羁押活动,张某 在已被宣布刑事拘留后,从公安局讯问室内逃走的行为,无疑妨害了司法机关正 常的监管、羁押活动,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张某的脱逃行为符合脱 逃罪的木质特征二、 木案例中,张某已被宣布刑事拘留,暂吋留置在公安局讯问室内等待 公安人员的押解,这种等待被押解的状态是押解途中状态的发端,张某实际上已 经处于押解途中的实际状态事务的开端是事务发展过程的必经阶段,张某在公 安局讯问室内等待起解的状态是押解途中的发端,属于“押解途中”的一部分 第一种意见机械地理解了 “押解途中”的含义。
三、 关押具有空间的属性,乂有时间的属性,刑法上所称''关押”的含义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自由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控制、剥夺也就是说,从时间属性上 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宣布刑事拘留,从宣布时开始,其人身自由就受到依法限制, 无论其处在何处于何时等待起解,都已经处于被依法关押的状态;从空间属性上看,公安机 关讯问室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被视做羁押场所的延伸不能人为地缩小“关押”的空间属性 和时间属性,否则会对“羁押场所”、“押解途中”两种情形作机械理解,进而得出错课结 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