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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签订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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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i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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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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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签订要点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但施行以来,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施工合同的部分条款应如何签订不大清楚为此,我会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湘建价[2007]236号、湘建价[2008]2号、湘建价[2009]3号文件精神,起草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签订要点,供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参考希望能帮助发承包双方更完善的签订施工合同,也便于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结算过程中的合同纠纷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工程承发包范围:建议填写“以‘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为准”[依据:①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②根据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八条第(三)规定:“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3、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4、工程质量标准: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5、合同价款:如为招标工程则合同价款金额要与中标价一致[依据: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②《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第十二条规定:“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其中(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投标文件中的金额确定,但其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9、合同备案机关一份 三、专用条款: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发承包双方无特殊要求,建议填写“按通用条款执行”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和11.6工期提前奖金的计算方式建议保持一致(体现公平的原则)13.1工程质量要求: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填写14.2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建议填写“按通用条款执行”[依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 )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通知》(湘价服[2007]19号)等规定,对《计价办法》中检验试验费(质量检测费)作如下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其质量检测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发包造价价款不包括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向委托单位支付]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建议约定为“1、经发包方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2、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错项、漏项的调整[依据:①省造价总站《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31号 )一.(一).1条:“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因此,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算的项目应予增加,如有错算的项目工程量应予调整]15.4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建议参照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十三条第(二)、(三)点执行[依据: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十三条  工程量变更及变更计价:(一)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依据本办法计量规则经双方确认后调整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更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确定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以上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建议约定为: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性调整的文件精神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按省建设厅《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执行。

      [依据:①省建设厅《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第一条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对造价计价事项的约定不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应责成发、承包方予以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②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 )第五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应按规定执行]17.1.3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采用湘建价[2006]330号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①根据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四条规定:“《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②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7.1.4条: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按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按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按15条变更和16条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合同价款+变更(本合同第15条内容)+价格调整(本合同第16条内容)对于招标工程,不允许写工程按实结算的内容24争议的解决:只能在(1)和(2)之间选其一,如选择(1)则必须填写仲裁庭的名称25补充条款:①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按照湘劳社政字[2004]36号文件执行;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价[2006]45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 )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七  工程质量保修书要与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一致,即按建设部80号令执行[即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七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下, 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需要注意的内容:1、    合同中不允许出现“详见补充合同的内容”或“ 以补充合同为准”等明显违背有关政策法规的条款若事后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也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2、    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尽量约定完整,未约定条款空白处应划长斜线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方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误差风险,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但对按规定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工程量清单发出后,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供投标人复核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对存在的缺陷或错误,投标人应予指出,招标人应予修正[依据: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②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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