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品ppt保山市医疗机构特殊药品上报制度课件.ppt
60页保山市医疗机构特殊药品上报制度,保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李 树 芬 2012年4月,介 绍 内 容,一、特殊药品使用情况 二、定期上报目的和依据 三、上报时间、药品范围、内容 四、报表的使用与监管 五、工作要求 六、法律责任,一、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特殊药品使用情况,(一)使用特殊药品的机构我市现有120家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特殊药品”,其中各级各类医院32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门诊部2家、乡镇卫生院80家二)主要使用的特殊药品 “特殊药品”使用情况是:麻醉药品主要使用盐酸哌替啶、芬太尼、吗啡、布桂嗪、可待因、羟考酮、复方樟脑酊、阿片、美沙酮、罂粟壳10个品种5个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主要使用氯胺酮、丁丙诺啡、三唑仑3个品种2个剂型;第二类精神药品主要使用地西泮、苯巴比妥、艾司唑仑、曲马多、乐维静、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主要使用麻黄素二、定期上报目的和依据,(一)目的1、贯彻落实“保障供给不流失,严格管理而又方便临床”的麻醉药品管理方针;2、实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月报告、半年、年报制度,可及时、准确掌握医疗卫生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进、使用,库存的动态情况,实现对特殊药品的全面监管;,二、定期上报目的和依据,(一)目的3、为有效防止特殊药品滥用提供科学监管信息;4、提高使用单位对特殊药品管理的责任意识,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依据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书面等形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二)依据,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还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2、 2006年2月14日下发施行的《保山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月报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度化学品参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要求进行管理二)依据,3 、 2011年8月15日保山市卫生局、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卫发(2011)276号〕中要求:全市实行第二类精神药品半年、年报制度半年、年报工作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三、上报时间、药品范围、内容,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表的填报工作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逐级月上报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上报所属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药品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县,三、上报时间、药品范围、内容,(区)卫生监督机构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逐级半年、年报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上报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一)上报时间 1、凡依法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使用情况,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当地的卫生监督机构、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医疗卫生机构的月报表并形,(一)上报时间 成汇总报表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2、凡依法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上半年报表必须于7月5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1月1日—6月30日)的使用情况,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当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医疗卫生机构的半年,(一)上报时间,报表并形成汇总表后,于7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本年度下半年报表必须于下一年度1月5日前,将本年度下半年(7月1日—12月31日)的使用情况,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当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医疗卫,(一)上报时间,生机构的下半年报表并形成汇总表后,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二)上报药品范围按照《保山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及《保山市卫生局 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上报药品有四类:一是麻醉药品;,(二)上报药品范围,二是第一类精神药品;三是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四是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包括121种精神药品包括第一、二类,必须每月上报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共52种,每半年上报一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78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第一、二、三类,必须上报的是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共4种(1、麦角酸,2、麦角胺;3、麦角新碱,4、麻黄素类)三)填报内容1、医疗机构填写月报表时要具体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本月购进、本月使用、本月库存、累计库存、本月药品销毁、本月空安瓶销毁情况2、医疗机构填写半年报表时要具体到药品名称、规格、单位、半年购进、半年使用、半年库存、累计库存、半年药品销毁情况三)填报内容,3、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填报时要具体到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规格、单位、购进、使用、库存、销毁、累计库存情况 4、对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月报表、半年报表,实行单位负责人及填报人审核、签名制度,经审核、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确保上报数据准确 。
四、月报表半年报表的使用与监管,(一)报表的使用 1、月报表的使用全市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从2006年4月份起统一使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月报表和汇总月报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月报表 ( 年 月份)医疗机构名称(签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注:医疗机构要按本表要求,必须于当月5日前将上月的相关情况分别报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机构、药 监部门及公安机关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汇总月报表 ( 年 月份)卫生监督机构(签章): 县(区)卫生监督所: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注: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医疗机构使用月报表并汇总后,必须于当月10日前将本表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医疗机构本月有购进应据实填写购进数量,本月没有购进则填0,本月使用栏应填写本月实际的使用数量,本月库存则为本月购进数减去本月使用数,本月有药品销毁则本月库存为本月购进数减去本月使用数与本月药品销毁数之和,累计库存为本月库存数加上月库存数,本月没有购进和药品销毁则本月库存和累计库存相等四、月报表半年报表的使用与监管,2、半年报表的使用全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从2011年7月份起统一使用新印发的保山市医疗、计生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半年、年报表和半年、年报汇总表保山市医疗、计生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半年、年报表 医疗机构名称:,保山市医疗、计生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半年、年报表 卫生监督机构名称:,,2、半年报表的使用,医疗机构1-6月、7-12月有购进应据实填写购进数量,1-6月、 7-12月没有购进则填0,1-6月、 7-12月使用栏应填写1-6月、7-12月实际的使用数量, 1-6月库存栏则为1-6月购进数减1-6月使用数, 1-6月有药品销毁则1-6月库存为1-6月购进数减去1-6月使,2、半年报表的使用,用数与1-6月药品销毁数之和,累计库存为1-6月库存数加上年度7-12月库存数, 1-6月没有购进和药品销毁则1-6月库存和累计库存相等。
7-12月累计库存为本年度1-6月库存数加本年度7-12月库存数, 7-12月没有购进和药品销毁则7-12月库存和累计库存相等3、特殊药品进出库(柜)专用账册的使用,医疗机构对进出专库(柜)的特殊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名,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品、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库(柜)专用帐册,4、特殊药品处方专册的使用,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类易制度化学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一类易制度化学品 处方专册登记表,5、特殊药品销毁记录表的使用,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类易制度化学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在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销毁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销毁地点、销毁方式、医疗机构参加销毁人员签字、卫生监督员签字(2人),▲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销毁记录表,(二)月报、半年报监管实行对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进、使用、库存的动态情况月报告、半年报制度是实施全面监管的核心,通过月报表、半年报表、年报表进行适时的动态监测,及时跟踪,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失。
1、对特殊药品使用量出现异常增多或使用量异常波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卫生监督机构必须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查进出库专用帐册、处方、处方专册2、上报数据不相吻合的,应追查原因可能存在几种情况:漏报、错报、流入非法渠道五、工作要求,(一)新的特殊药品上报制度是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医疗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指定专人负责月报、半年报工作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保山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保山市卫生局 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上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进、使用、库存、销毁情况,真正把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上报制度,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所上报的情况,针对存在问题,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保山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保山市卫生局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法律责任,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