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doc
18页. . .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城市规划术语制定《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此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 1 第一章 前言· 2 第二章 城市和城市化· 3 第三章 城市规划概述· 4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 5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 第一章 前言根据国家计委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 第二章 城市和城市化2.0.1 居民点 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 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 市域 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围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围 2.0.6 卫星城镇 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兴建卫星城镇的目的在于防止大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的过度膨胀,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区人口前往居住,并吸引从外地准备进入大城市市区的人口。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 第三章 城市规划概述3.0.1 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即应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3.0.2 城市规划 从学科上讲,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环境科学、美学等多种学科从行政上讲,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 在50年代,称城市规划是时期城市发展的继续和具体化到了80年代初,称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随着改改革的深入发展,大家普遍认为,城市规划不应该只是编制物质环境规划,而应该包括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设想、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工程建设的综合性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从制定到贯彻,城市规划应经过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步骤当发现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大的不适应时,可经法定手续,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甚至作某些重大变更 3.0.3 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需市空间和城市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城市广场,直到整个城市存在于自然空间的形象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2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3.0.5 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如市和市 3.0.6 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43号,《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 3.0.7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分为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两类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 3.0.8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名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3.0.9 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围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0 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3.0.11 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主要是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征求并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4.1 城市人口4.1.1 城市人口增长 根据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城市人口增长可以分为人口净增长,人口零增长和人口负增长三种状况。
4.1.2 城市人口增长率 城市人口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增减速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增长率=〔本年城市人口增长绝对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1.3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反映城市人口自然增减变化的基本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城市出生人口数-本年城市死亡人口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4.1.4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等社会因素引起人口增减变化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本年城市迁入人口数-本年城市迁出人口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4.2 城市用地4.2.1 居住用地 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本条文释义适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仍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配套,即住宅用地及配套设施的用地 4.2.2 公共设施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公共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2.3 工业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工业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代号E〕"。
4.2.4 道路广场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及公共停车场用地 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部的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列为"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的广场用地 公共停车场库用地是指供社会〔包括公共车辆和私人车辆〕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4.2.5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依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但供电用地中不包括应归入工业用地的电厂用地,关于高压线走廊下规定的控制围的用地,则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和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4.2.6 绿地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4.2.7 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之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根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 4.2.8 城市用地评价 城市用地评价中的工程评估,系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的工程评估,通常根据地下水位的深度、洪水淹没围、地基承载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条件,评估用地适于建设的优劣程度,一般分为三级:一级指适宜于进行城市建设的用地;二级指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后方宜建设的用地;三级是不适于建设的用地 4.3 城市总体布局4.3.1 城市结构 城市结构包括城市的人口结构、社区结构、产业结构、用地结构、路网结构等等,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3.2 城市布局 城市布局指城市物质环境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