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及立法管理课件.ppt
51页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和立法管理第一节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概况第二节 《中国对外贸易法》第三节 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第一节中国对外贸易法律概况一、运用立法手段管理对外贸易的必要性(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三)适应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的需要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遵循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对外贸易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不同时期的外贸形势,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7年)建国初期,中国政府在宣布废除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头上的各种不平等条约和国民党政府旧法律法规的同时,着手制定新中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二)第二阶段(1978-1991年)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把发展对外贸易提高到了重要的战略地位,外贸体制进行了初步的改革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8日公布实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标志着这个阶段的开始。
(三)第三阶段(1992-2000年)随着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对外开放进入第二阶段以后,对外贸易立法也随之进入新的时期同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并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并于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四)第四阶段(2001年入世后至今)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对外贸易立法建设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履行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承诺,我国的外贸立法不仅需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的需要,还要适应入世后将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予以修订、保留、废止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之能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并在全国统一实施,为完善对外开放进一步提供制度保障三、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以《对外贸易法》为中心,由包括四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建的。
1.宪法 我国的宪法明确把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写进了序言,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负责管理外贸的权力2.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我国《对外贸易法》由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是整个外贸制度的核心,它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制度、配额关税和海关制度、关税壁垒、检验制度、两反一保制度、货物进出口制度等等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的大量内容广泛的行政法规是我国外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渊源,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依据,其内容涉及工商、海关、商检、外汇、税收、原产地、运输等各方面中国入世以后,根据WTO规则以及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国务院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三个领域都颁布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 这一类规范除商务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之外,还涉及大量的与对外贸易活动有关的其他管理部门如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税务、银行管理等,各部门在处理外贸具体工作时,往往根据具体问题,颁布了专门的部门规章四、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渊源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国内渊源,主要指国内立法;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法渊源我国对外贸易国内立法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法规,其中尤以行政法规占主要地位1. 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规章(二)国际法渊源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国际惯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条约、协议,我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都是我国对外贸易法规的表现形式1.中国缔结和参加的一般国际经贸条约2.中国加入的特殊性质的国际经贸条约3.中外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4.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中国对外贸易法》一、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制定和实施(一)《对外贸易法》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出台,历经风雨12载:1982年5月,外经贸部开始组织力量起草《对外贸易法》1983年4月,《对外贸易法征求意见稿》出台1985年5月,《对外贸易法送审稿》完成后因外贸体制改革有许多重大问题一时难以确定,起草工作暂时告一段落1986年7月,我国正式向GATT提出恢复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对外贸易法》的起草又提到议事日程。
1987年8月,《对外贸易法讨论稿》完成,并派出两个调查组到辽宁、天津、广东、福建和北京等地作调查同年12月,新的征求意见稿出台1988年4月7日至11日,外经贸部在武汉东湖召开全国《对外贸易法》讨论会,对征求意见稿展开了大讨论1991年10月,外经贸部组织调查、考察小组赴全国各地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墨西哥、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新加坡、泰国等地征求意见和进行考察1992年4月,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李岚清签发了向国务院呈请审议《对外贸易法》草案的特急报告至此,《对外贸易法》修改稿已十次之多1993年3月,吴仪就任外经贸部部长后,对草案继续组织了修改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二)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基本框架《对外贸易法》由8章44条组成,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和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该法是我国管理货物、服务以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的一部基本法,对于调整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制定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及外贸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适用范围《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上的效力、适用的贸易范围、地域范围、对人的效力。
2.基本原则1994年《对外贸易法》规范地体现了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制定、实施各项外贸法配套法规的依据和基础,也是对外贸易法的主体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行为规则和指导原则(1)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2)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3) 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原则(4) 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原则(5)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原则(6)对外贸易促进原则二、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一)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历程《对外贸易法》自1994年通过并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法是1994年制定的,当时我国还没有加入WTO,限于当时的情况和条件,《对外贸易法》难免在很多内容及条文上与现行我国对外贸易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不相符合,在充分运用WTO规则上也有很多局限和不足,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订(二)199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对外贸易形式的发展,为了履行我国入世有关承诺,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工作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对外贸易法》,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修订《对外贸易法》是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将我国的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规定的我国作为成员国应当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的需要,。
2,修订《对外贸易法》,是我国作为WTO成员,更充分地享受WTO成员权利的需要 3、修订《对外贸易法》,是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的需要4.修订《对外贸易法》,是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三、2004年《对外贸易法》的基本框架以及修订内容(一)基本框架2004年《对外贸易法》主要规定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基本国策、基本制度和基本贸易行为,在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修改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二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WTO规则,增加规定了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三是,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以及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对相应的条款做了修改与原法相比,新增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三章,新增条文26条第三节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一、世贸组织与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trade remedy)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
(一)WTO反倾销规则所谓倾销指的是一种“差价销售”,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GATT1947(二)WTO反补贴规则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本国的生产者或出口经营商提供的资金或者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反补贴则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1947年GATT文本的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对补贴与反补贴做了原则性规定,初步形成了反补贴的国际规则。
“乌拉圭回合”再次将补贴与反补贴列为谈判议题之一,在“东京回合”达成的《反补贴守则》的基础上,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以下简称《反补贴协定》),作为WTO一揽子协定的组成部分,适用于WTO所有成员(三)WTO保障措施规则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损害的贸易救济手段 1943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在国际贸易史上首次规定了保障条款此后,GATT1947第19条对保障措施作了规定,即当一缔约方发现由于关税减让等原因,导致某一产品进口激增,以致对国内生产者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损害时,该缔约方当局可以对该进口采取保障措施 GATT1947第19条对保障措施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缺乏对重要概念的定义,可操作性差;没有界定“增加的进口”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序规则也不明确在总结GATT1947第19条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缔约方艰苦的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 SGA)。
二、中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一)反倾销1.中国反倾销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3)《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4)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5)《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2.反倾销的实施条件及措施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的事实包括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以及倾销幅度的确定二是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三是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所有的倾销都要受到制裁,只有当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出口商才被制裁一国所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主要有:①临时措施②价格承诺③征收反倾销税(二)反补贴1.中国反补贴立法根据《对外贸易法》、WTO《反补贴协定》,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布了一些配套的具体规则,包括《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等等为适应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1日做出了《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3月,国务院依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于2004年3月31日公布了修改该《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及措施根据《反补贴协定》的规定,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须确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一国反补贴调查机构最终确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的话,可以实施以下反补贴措施:①临时反补贴措施②价格承诺③反补贴税(三)保障措施1.中国保障措施立法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布了与《条例》配套的一些具体规则.2.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及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二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三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主要有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但不管采取什么形式,保障措施都只能限于在防止发生严重损害或者对已经发生的严重损害予以救济的必要限度内实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应当超过四年保障措施的实施主要包括:①临时保障措施,②补偿与报复,③发展中成员的保护:④禁止“灰色区域”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