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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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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体系,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体系, 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以及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1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租赁、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房管局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租赁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租赁资格的审查与公示,房源分配与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运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与暂住证的审核以及拥有车辆的核2 查等工作。

      市政府其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茅箭区、 张湾区政府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制定配租方案、房屋配租以及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等工作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 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代建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普通商品房项目按 3%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解决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后剩余的房源,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3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其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原有出让土地性质不变,土地用途不变第八条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申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由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协调,可以整合各企业工业用地中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 平方米以内,其中以 40 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增加 10 平方米。

      4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 谁投资、谁所有 ,并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要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设施,满足入住要求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享受财政部财综〔2010〕88 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 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修养护、管理、建设投资补助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与工资支出等5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一)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城区城市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6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法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用),或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2、在城区无住房,或未租赁其它保障性住房;3、父母在城区拥有个人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含申请人)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 5 年以上、连续缴纳养老保险 3 年以上、在申请单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的人员;2、在城区无住房;7 3、个人年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工资收入标准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本条第 1 款和第 3 款的条件限制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按照资格条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第十六条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为:(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社区、街办审核街办和社区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二)区房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区监察局、街办、8 社区等相关人员再次进行入户调查 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房管局再进行核实经公示与再次核实后无异议的,将申请人名单上报市房管局三)市房管局将申请人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公示时有投诉的,由区房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为:(一)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工作单位统一向市房管局申报。

      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与审核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二)市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公示时有投诉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9 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并出具书面核实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第十八条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只能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须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执行,其资格审查由企业和工业园区负责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与家庭的租赁需求后的剩余房源, 以及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向城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 其资格审查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配租与轮候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第二十条 市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和区房管局上10 报的需求情况,将政府所有、面向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的房源(具体到房号)下达给各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组织配租其工作程序为:(一)区房管局应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报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后实施二)配租方案应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轮候对象可根据配租方案,到区房管局进行登记。

      三)区房管局通过随机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房号 区房管局应将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市房管局审核备案摇号或抽签过程应接受市、区监察局、市公证处和市房管局的监督指导11 (四)优先顺序:1、 申请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孤老病残人员等;2、上一期配租中没有配租到房源、且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按轮候顺序号);3、本期申请人(按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顺序号)第二十一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管局组织配租,其配租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 将作为轮候对象等待新的房源12 轮候期超过一年的,由区房管局组织社区、街办对轮候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或轮候期没有超过一年的轮候对象,其轮候顺序号依然有效,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复审没有通过的轮候对象,由区房管局说明理由,并取消配租资格第二十三条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有权人组织配租,配租对象为本单位内部取得租赁资格的职工,其配租结果应报市房管局备案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以及房屋配租,由区房管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并将配租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承租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应与市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赁期限为 3 年13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人与租赁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租赁期限为 3 年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核定本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承租人应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第二十六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必须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与租赁合同的规定执行,同时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4 第二十七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住房、 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第二十八条 市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委托专业的运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维修养护费用和管理费按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饰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饰装修的,经运营单位批准后方可装饰装修, 但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15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破坏装饰装修部分对其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承租人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转让、闲置、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16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还的,由市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预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或所有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在退还公租房时,应足额缴纳拖欠的租金;没有足额缴纳租金的,运营单位应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缴所拖欠的租金。

      第三十一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3个月前向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17 区房管局应当会同社区、街办和运营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的,或者收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 3 个月的搬迁期, 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18 金标准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 区房管局应与运营单位密切配合, 定期对承租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走访、调查, 对已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合同期满后,由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19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房管局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20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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