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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谈起分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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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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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谈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 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把在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部门文件规定上升到了行政法规,将原来的 各项要求明确纳入行政法规的范畴,并对各项违法行为的处 罚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以“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为原则, “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标本兼治的要求, 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彰显了国家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决心作为建设施工领域最直接管理农民工的一环,分包单位大多以劳务分公司、包工头、班组等形式存在目前,我国大部分分包企业存在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分工不明的情况,如何结合《条例》中相关规定,完善自身相关制度, 是所有分包单位需要思考的问题一、分包单位需与总包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1.法条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法条解析: 施工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且需按周期支付此条款要求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时应就工程款计量周期、支付条件和进度结算办法进行一并 约定,以便于总包单位按要求代发民工工资3.法律风险防范: 分包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需根据与所聘用民工的工资情况及工程周期计划,工程 进度款等项目情况,在分包合同中与总包单位进行具体明确 的约定二、要求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管理1.法条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法条解析: 住建部的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农民工主动到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用人单位到信息服务平台上 聘用农民工。

      《条例》根据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修改了住建部的规定,改为分包单位与所聘用的农民工应当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 名制登记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确认农民工工资是否确实支 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另一方面有利于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基 本信息的掌握,并根据基本信息选择适宜的工种,及防范可 能存在的用工风险3.法律风险防范 :1) 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进行实名制管理成为建筑领域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分包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进行及时的修改和完善,增加相应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并要求农民工对自身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进行保证2) 实名制管理制度需要单位进行落实,可选择专人进行及时对信息内容更新,针对每一项目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由此支出的费用建议可作为工程价款三、分包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建设单位代发工资1.法条规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 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 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2.法条解析: 作为农民工劳动者的实际管理人员,分包单位是最清楚掌握劳动者工作情况的一方,需就民工考勤 状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情况等进 行汇总考核,交由农民工签字,并据此编制工资支付表与工 程进度汇报表一并交由施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代发民工 工资因此,分包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表的真实性需进行严 格把握3.法律风险防范:1)分包单位在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对于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的条款(包括人工费总款、人工费支付周期、支付比例、支付条件等) ,应在符合分包单位农民工实际人员、人工款、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开支的情况下,先预算后, 再作约定2)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应当符合分包合同人工费支付条款(时间、周期、比例等)的相关约定,以便顺利获得民工工资,防止工资发放延误四、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制度1.法条规定:《条例》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2.法条解析: 条例要求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需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制度,分包单位应结合农民工的书面劳动合同 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支付表等要求进行一并的用工 台账管理,并对相关内容保存至工程完工工资结算后至少三 年。

      3.法律风险防范: 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合同资料管理制度一方面是为了适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在未来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时,不至于因文件管理不善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五、分包单位在施工中需接受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对各项要求的监督1.法条规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2.法条解析: 《条例》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对相关单位责任不仅作出了要求,也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责任作为与农民工关系最密切的一方,只有分包单位从源头做好相关工资的确认和如实汇报工作,后续总包单位才便于真实的发放工资因此, 《条例》规定了分包单位需接受总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审核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3.法律风险防范: 分包单位应当提高自身的劳动用工管理能力,严格管理施工现场的用工、考勤和工资支付,用 工方面需签订劳动合同、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实名制信息录 入;考勤方面需严格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实际工作情况、 参与工程情况等等,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工资支付方面需 按照分包合同对于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约定、劳动者出勤情况、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的规定等方面综合编制,并 交由劳动者本人签字后上报给总包单位。

      综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一个系统性的、环环相扣的工程,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都有其各自的职责和义务,每一环都需严格履行,才能从实际上保障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在以往的建设施工领域纠纷中,分包单位存在拿不到工程款或者拿到工程款用于支付其他开支而未按约如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 《条例》颁布后,农民工工资由总包单位代发,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而分包单位职责则主要向用工管理和工程建设方面倾斜,分包单位应加强自身用工管理、合同管理能力,构建内部管理规范的主体单位,才能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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