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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本合同的强壮性要求及分析【经济其它相关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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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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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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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其它相关论文-风险资本合同的强壮性要求及分析摘 要:本文针对有关风险企业家能力和风险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风险,提出了对风险资本合同的强壮性要求概念总结出合同满足强壮性的基本要求给出模型并进行了分析 1 引言风险资本是在其它类型的金融资本所不能或不愿涉足的风险投资领域中发展起来的作为风险资本发展的工具和手段,风险资本家为投资新创企业与企业家签订的契约需有能力承受一系列不确定性风险的考验正是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将其它类型的金融资本挡在风险投资的门外具体地说,(1)在签约阶段,企业家的能力是未知的,即风险资本家和企业家本人都不知道企业家经营企业的能力水平;(2)有关企业经营风险的完全信息,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才能披露在没有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双方不可能签订任何形式的完全合同;(3)再谈判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再谈判可能以两种形式出现:1 企业家摆脱风险资本家另寻融资渠道;2 风险资本家以所掌握的企业内部信息为筹码,要求扩大其在报酬分配中的份额不确定性风险是一种不可保风险,即不能通过购买保险合同或分散化投资予以排除(cover)就风险资本投资的某个具体项目来说,企业家可能因不能认识自己的能力水平或隐瞒自己的能力水平,或因隐藏项目的不利信息导致过度投资而使项目失败。

      这就是说,风险常来自系统的内部,由内生变量(如企业家隐瞒信息的动机)产生而可保风险,其风险来自系统的外生变量(如天气、意外事故和自然生存率等)由此我们提出风险资本合同的强壮性概念,即风险资本合同的强壮与否,对风险投资项目的成功有直接的影响具备强壮性的合同应对上述不确定性风险有充分的承受能力具体地说,我们希望具备强壮性的风险资本合同能实现如下过程(即基本的强壮性要求):(1)在风险企业家能力不确定和企业经营风险(主要地来自技术和市场两个方面)不确定的情况下签约,在初始阶段由企业家控制企业;(2)在企业家能力披露后,若实绩显示企业家能力不能达到预先约定的要求,则由风险资本家接替能力不足的企业家掌握企业控制权;(3)在企业经营风险披露后,企业的代理人,不管是企业家还是风险资本家,都有充分的动机选择最优决策而不是次优决策,即如果所披露的信息显示放弃项目更优的话,代理人应有充分的动机选择放弃而不是继续投资这就是说,合同在签约和执行的初始阶段至少存在两个显存的(exposed)不确定性风险:企业家能力可能不足和经营风险可能过高将这两个显存的风险保留到合同结束显然不是成功的契约安排这就要求合同必须是多阶段的,即在合同的一开始,合同存在显存的风险,每当某个风险的完全信息披露后,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计划排除风险,合同就进入下一阶段。

      在合同的结束阶段,所有显存的风险都得到排除多阶段契约是现代风险资本合同的一个显着特点由于信息披露的时间有可能是不确定的,在签约时若按信息披露时间确定划分阶段的时间点,这本身就会增加合同的不确定性可操作的做法是:在合同中确定用于信息披露阶段的时间长度,以该阶段规定时间耗尽时或之前所显露的信息作为判断风险的“完全”信息;或由风险资本家在初始阶段对项目作不充足的投资,以初始资金将耗尽时所披露的信息作为判断风险的“完全”信息Chen,Siegel 和 Thakor 在 1990 年提出的一个两阶段学习模型[1]中对企业家能力未知而风险资本家能力公开的情况进行了分析1994 年 Admati 和Pfleiderer 提出了固定比例合同模型[2]和强壮的融资契约概念这两个模型各自描述了风险资本合同的部分主要特征,但未从不确定性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也未就合同的强壮性要求开展讨论本文将讨论满足强壮性要求的,即具备排除不确定性风险能力的风险资本合同模型,为进一步确定风险资本打下基础2 有关强壮性的风险资本合同模型假设 1 分阶段合同合同分 2 个阶段、3 个时间节点,合同双方由风险中性的风险资本家和风险规避的企业家组成。

      第 1 阶段始于时间 0,终于时间 1.第 2 阶段始于时间 1,终于时间 2.设定企业家为风险规避的理由是,企业家所拥有的技术和人力资本资产都是不可分割的,且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在项目开始后,他的大部分资产(如由人力资本、技术和信用组成的无形资本和对项目来说不足量的包括货币资本在内的有形资本 K)都投入和羁滞在项目中假定风险资本家是风险中性的理由是,风险资本家通常有巨大可分散的投资组合,且拥有高度分散化的投资者企业家的诺依曼-摩根斯坦效用函数为:U(w,a)=W(w)-V(a)其中 W 和 V 定义在 R+上,V′>0,V" 0,W′>0,W" 0.W(满足 Inada 条件 W′(0)=∞和 W′(∞)=0.其中 w为报酬,a 为付出的努力风险中性的风险资本家的效用函数 N(w,a)=w-V(a)(注意这里的风险中性仅表现在对于报酬 w 上)风险资本家和企业家具有相同的负效用函数 w(V(a))假设 2 阶段结束条件在第一阶段,风险资本家在不了解风险企业家能力 ( >0)和企业经营风险 Ψ 未确定的情况下和风险企业家签约双方对 的共识为 γ∈[γ1,γ2] R,分布函数 F( )企业家启动项目,发行第一批证券。

      风险资本家投入项目需要的即期投资 I0,获得比例为 α0 的股权和内部投资人资格,00.若企业的控制权转由风险资本家来掌握,风险资本家的能力水平标准化为 =1.假设 4 经营风险的信息披露时间 1 为信息披露的时间,设此时的状态为 s,s 包括了在时间 1 可了解的任何信息,如所开发产品的技术和市场可行度及企业家的技术和管理能力s 在时间 0 是未知的,在时间 1 则被企业家和作为内部投资人的风险资本家观察到双方根据观察到的信息可对项目的收益进行预期若在时间 1 上项目被放弃,则收回价值 Ψ=Ψ(s)>0,Ψ 的期望值是有限的;若继续投资,则(发行证券)追加投资 I1.设{X(Z}表示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在第一阶段缔结的合同函数 X(表示企业的控制权在第二阶段的归属,X(1 表示企业家控制生产;X(0 表示风险资本家控制生产表示项目在放弃时的分配,即若项目被放弃,则风险资本家获得 Y(Ψ),而企业家获得 Ψ-Y(Ψ)Z 为时间 1 上所容许的融资集合,z∈Z R4,z=0→放弃项目(1,I1,β,B)企业家控制生产(0,I1,β,B)风险资本家控制生产即若决定融资 I1,则风险资本家提供资金 βI1,β∈(0,1],外部投资人提供(1-β)I1,当项目的最终报酬为γθ 时,风险资本家获得 B(γθ )。

      合同和代理人从集合 Z 中所作的选择都假定为可强制的,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独立地指明所有权和控制权因而,事先就不要求拥有多数股权的一方控制生产这与现实中风险资本合同的特点是相吻合的,即合同各方行使的控制权大小不一定与其所拥有股份成比例对经营风险信息的披露概念定义如下:SN 是以放弃项目为优化结果的状态集合即,s∈SN 当且仅当 supI1(E(γθ|I1 ,s)-I1)0,分布函数 Fθ(I,s)θ 的期望值是有限的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都具有可行行动集合 A.不管是由企业家还是由风险资本家控制企业,对代理人的任何行动 a∈A 和任何能力水平 γ∈[γ1,γ2],在时间 2 上,在预期总报酬之外实现的非预期剩余收益以概率(w.p.)p(a)∈A 为 γΔ=γΔ(z) 0.p(a)为严格递增、两次连续可微的凹函数此时,企业家预期的报酬为 w(γθ ),相应于不可预期的剩余 γΔ 的收入为 δ(γΔ) 0.定义 χ(γ)=W(w(γθ )),o/(γ)=W(w(γθ )+δ)-χ(γ)假设 6 合同和市场合同是可强制的,如假设 4 所述市场是竞争性的但非完全竞争,所以风险资本家存在期望保留效用 R∈R+,R 的大小由风险资本家的投资额、资金成本和经营专长决定,而企业家若摆脱原风险资本家另寻投资人则存在信息和交易成本及效率损失。

      假设 7 有限责任和零贴现率合同是有限责任的,分配额及其总和都不超过总报酬额和剩余收益贴现率为零,即外部投资人预期的报酬等于其投资额模型 对状态依存的合同{X(Z},求解企业家效用最大化要求 max{X(γ),Y(s),Z(γ)}∫γ∫sEU({X(γ),Y(s),Z(γ)})dsdF(γ)(1)风险资本家保留效用约束∫γ∫sN({X(γ),Y(s),Z(γ)})dsdF(γ) R(2)3 强壮性分析3.1 风险排除(1)对经营风险的排除假定企业的控制权是可分割的,这样融资权可以从企业的控制权中剥离出来我们要说明,在风险资本合同中,由风险资本家控制融资权才能满足强壮性要求实际上,通常风险资本家在企业中以内部融资人的身份出现,而企业家则保有对生产和技术开发的控制权若企业家掌握融资权,项目在后续阶段的投资资本由外部投资人提供,在缺乏内部投资信号而外部投资人无法观察到状态信息的情况下,显而易见,企业家会受激励在放弃项目更优的情况下作出继续进行项目的决定并再次融资这是因为企业家自身的资本已经成为沉入资本,且不必为再投资花费自己的资金,而会有滥用权力过度投资的倾向,所以可能不会报告真实信息命题 1 (强壮性必要条件一)风险资本合同满足强壮性要求的必要条件是由风险资本家掌握融资权。

      在固定比例合同下,外部投资人介入后续阶段的投资而风险资本家没有动机扭曲证券价格根据 Admati[1]的命题 1,若由企业家主导融资,则任何存在的完全信号均衡是不强壮的,即总有可能因状态集合的扩展而使完全均衡不存在,强壮性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现在考虑风险资本家掌握融资权的情况,结合固定比例合同[1]的使用可使风险资本合同具备强壮性特征固定比例合同要求在第一期投资后,风险资本家将始终获得项目所有权及项目净报酬的一个固定比例,满足如下引理 1.引理 1 合同{X(Z}引致最优后续决策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存在 α∈(0,1],使(a)Y(Ψ)=αΨ;(b)对任何 I1>0,存在 z∈Z 使得:(i)I1z=I1;(ii)β=α;(iii)B(θ)=αθ;(c)对任何 z∈Z 和s,E(B(γθ )|I1z,s)-βI1z α(E(γθ )|I1z,s)-I1z)这是一个类似股权合同的特殊融资安排,α 即所需要的固定比例,它决定在放弃项目的情况下风险资本家所获得的份额,也决定风险资本家在以后各阶段的投资份额以及在最终报酬和剩余收益中所得的份额这样在初始融资后,风险资本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拥有项目中比例为 α 的一部分,且是该部分唯一的资本提供人。

      这样合同的强壮性在于,它始终引导对项目有控制权的人作出最优选择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风险资本家在后续融资回合中可购买风险企业新发行的证券以继续投资,且可根据融资权按所观察到的企业状态对证券定价,但风险资本家不能通过扭曲证券的价格来获得额外的报酬或收益直观地说,在任何情况下,风险资本家作为“新股持有人”低估新发行证券(而减少企业家盈余)的动机,被其作为“旧股持有人”高估新发行证券(而减少外部投资人盈余)的动机所抵消也就是说,风险资本家通过高估证券使其原持有的那部分证券增值所得到的好处,被其购买新证券时的超额支付所抵消;而其低估证券时低价购买所得的好处,被其贬损原持有的那部分证卷价值所造成的损失抵消正因其不能通过扭曲新发行证券价格而获利,所以风险资本家才能被赋予给新发行证券定价和披露其所知信息的权利同样可说明,在固定比例合同下,由于风险资本家在后阶段的投资比例与其在最终报酬与剩余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相同,不能通过扭曲信号而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风险资本家没有在放弃项目最优的情况下扭曲信号且继续融资的动机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固定比例合同下,只要 α 取正值,总会引致最优后续决策由于 α 值的大小,1 不影响企业控制权的分配;2 也不由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在第一阶段的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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