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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发展的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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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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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发展的路径    田华茂 杨修荣小额信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尤努斯倡导发起的孟加拉国“格莱珉乡村银行”,其经营模式产生了良好的效应我国自2005年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外部实体经济下行和内部经营管理粗放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类按照股东背景划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小额贷款公司和民营控股小额贷款公司国有控股小额贷款公司既有省级国有企业控股,也有市、县级国有企业控股从数量来看,民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多于国有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经营地域范围划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分为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和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只能在其注册所在地区域内展业,部分省(区)规定监管评级达到一定级别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如个别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明确A类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全省范围内展业)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不局限于其注册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经营模式划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分为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传统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指通过线下方式获客并主要通过人工开展全流程风险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客并通过量化风控模型进行风险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从数量上看,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占绝大多数发展历程试点探索阶段(2005~2008年)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选择在四川、山西、内蒙古、贵州、陕西5省(区)率先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有7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试点扩大试点阶段(2008~2015年)2008年,原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各省(市、区)开始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8~2015年,小贷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至2015年发展到一个历史高点,当年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调整转型阶段(2015年至今)随着宏观经济进入“L型”下行期,部分地区实体企业面临较大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环境发生较大不利变化部分小贷公司对金融规律、金融风险缺乏深刻理解和认识,在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粗放经营,盲目放贷,导致不良贷款迅速攀升,盈利能力大幅下降,流动性陷入困境,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持续发展,不得不停业、歇业甚至破产清算。

      现状截至2019年9月末,全国共有在册小额贷款公司7680家,实收资本8170亿元,贷款余额9288亿元,从业人员83099人,与2015年高峰时期相比,下降幅度分别为13.80%、3.42%、1.32%、29.18%第一,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由高峰时期到2019年9月末的下降幅度(29.18%)远高于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下降幅度(13.80%)小额贷款公司平均从业人员由高峰时期的13.17人下降到2019年9月末的10.82人,下降幅度17.84%,比小額贷款公司数量下降幅度(13.80%)高4.04个百分点,说明除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停业、歇业、注销等原因导致人员解散外,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流失情况也比较严重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和贷款余额略有下降,但平均注册资本、平均贷款余额均有所上升小额贷款公司平均注册资本由2015年的0.95亿元增长到2019年9月末的1.06亿元,增幅11.58%;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余额由2015年的1.06亿元增长到2019年9月末的1.21亿元,增幅14.15%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两种可能:一是部分停业、歇业而被注销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和贷款规模都偏小;二是部分正常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补充了注册资本,为增加贷款投放提供了资金来源。

      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共性问题属性定位不准确,行业监管较弱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从事的是贷款业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在本质上和形式上都没有区别但按照《指导意见》的定义,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是企业法人,不是金融机构,部分地区将其界定为类金融机构或准金融组织,因此其并未纳入银保监和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管从实际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由各省级政府确定的一个主管部门(一般为地方政府金融办或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其牌照审批和监督管理由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职能、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监管能力等方面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处于弱监管的状态;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门槛低,为小额贷款公司粗放经营埋下了隐患股东普遍缺乏金融背景,目标导向出现偏差小额贷款公司大多数由非金融机构的地方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由于这些股东不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缺乏对金融逻辑、金融规律、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基本认知,导致其往往用实体企业的经营思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指导和目标绩效考核,尤其是在制定规模增长、利润目标等方面,重速度轻质量,重短期轻长远,重业绩轻拨备,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为了完成业绩目标,违背谨慎经营原则,向次级客户或高风险客户投放贷款,不计或少计拨备,导致其贷款风险大,拨备水平低,风险抵御能力弱。

      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资金成本较高按照《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从实际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用于贷款发放的资金主要依靠股东出资和股东借款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一般为实体企业,资金成本和资本回报要求普遍较高如果通过银行融资,银行一般将小额贷款公司视为风险较高的非金融组织,借款利率往往高于一般企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获取渠道和资金成本方面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相比处于天然劣势客户资质相对较差,信用风险较大从客观方面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主要服务于三农以及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客户,这类客户一般难以满足银行业机构的准入要求,难以得到银行的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收集其基础资料、基本信息等方面难度较大,且其资料信息的可信度不高,信息不对称情况比较严重,导致其客户大多数实际上是高风险客户从主观方面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为实现持续经营并满足股东的资本回报要求,往往主动选择愿意接受15%甚至更高利率的客户,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原则,这类客户往往信用风险比较大,这也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高风险高收益业务的根源之一。

      难以达到接入征信系统条件,对客户违约行为约束较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办法,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难以达到接入条件,因此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受理、调查及审查审批环节不能直接查询、核实客户的征信信息,只能依赖于客户提供的征信报告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贷款的违约行为不能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只能通过诉讼等方式将客户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个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以致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的违约行为缺乏及时、严格的约束,客户违约成本相对较低风险处置方式单一,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资产特别是不良资产处置上,由于资本实力较弱,盈利能力不强,加之拨备水平较低,导致其难以通过呆账核销、打包处置等方式快速将有毒资产出表,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收,而司法程序一般耗时较长,少则1年,长则2年甚至更长,即便本金能全额收回,这期间的资金成本往往得不到补偿,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损失大,机会成本比较高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上按照一般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营改增”后,小额贷款公司税负不升反降,由原来的营业税及附加5.5%提高到增值税的6%,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其注册资本,不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其实际流转税在“营改增”后增加了10%左右。

      而股东回报主要通过分红实现,不能在税前抵扣,导致其所得税负担较重个性问题金融业务经验不足,经营管理粗放传统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实体企业发起设立,这些实体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董监高提名或任用具有绝对的话语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主要来自其实体企业股东,即使是来自银行业的人员,也主要是一些支行行长级及以下的营销型人员,缺乏银行或金融系统管理尤其是中后台管理经验与从业经历,不了解贷款业务的基本逻辑,习惯性地用实体企业或者单纯的客户营销的管理思路、管理理念进行经营管理,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手段和方法相对比较粗放,在客户准入标准、客户资质要求、贷款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等方面要求不严格,导致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都比较大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弱在设立审批上,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机构设立相比,不需要经过筹建和开业阶段,即在取得省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就可以正式对外营业由于设立审批要求及开业流程均比较简化,从筹建到开业的时间较短,导致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内部管理机制、业务流程设计、IT系统建设、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等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急于正式对外营业。

      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不考虑其与银行业机构在市场定位、客户群体以及风控技术、IT系统、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核心差异,照抄照搬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其风险管理政策制度脱离自身特有的业务及客户实际,“形似而神不是”,不能准确识别并有针对性地防范客户信用风险在IT系统建设方面,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金实力较弱且缺乏专业的IT人员,没有建立自己的信贷管理系统,其信贷业务的全流程处理完全依靠手工操作,对客户风险的识别、判断、监测和处置等只能依赖客户经理、审查审批人员的个人经验,风险管理的主观性较强,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虽有信贷管理系统,但往往通过第三方采购,其技术落后且实用性较差,不能起到风险识别和控制的目的偏离“小额分散”市场定位,贷款集中度风险突出国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其定位在于“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主要为三农、小微企业、城乡居民提供补充金融服务,但这类客户的户均贷款金额小、期限短且贷后管理成本高,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深耕细作的经营理念,为追求短期规模和效益增长,在经营范围上,突破监管对其经营区域的限制(一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其注册地展业),跨区域投放贷款,个别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甚至跨省开展业务,导致其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的难度都比较大。

      在资金投向上,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方面对优质客户不具有吸引力,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选择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建筑业、钢贸等在金融机构融资受到严格限制但愿意接受较高成本的限制性行业或“两高一剩”行业,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给区(县)及以下乡镇的房地产、建筑项目放贷,由于这些客户实力普遍较弱、资质较差,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入后往往变成客户的长期沉淀资金,对小贷公司的流动性影响非常大在集中度控制上,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不严格执行“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集中度限制,往往采取向多个主体提供贷款,资金实际由同一实际控制人使用,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一个集团客户的贷款余额达到1亿~2亿元,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普遍缺乏行业集中度管理的限制,如有的小额贷款公司50%以上的贷款投入到房地产行业,一旦上述集团客户或行业客户陷入经营困难或资金流出现问题,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将可能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链断裂,持续经营受到严重挑战考核导向重激励轻约束,盲目加杠杆负债经营部分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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