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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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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 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 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 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 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第四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 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制定、调整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和品种登记指南,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 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 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 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 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 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第七条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 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 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八条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省份 申请登记第九条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品种登记的,优先 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第十条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品种登 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也可以向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登记申请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 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 理第十二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 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 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 同意第十三条对新培育的品种,申请者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 提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表;(二) 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三)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四) 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五)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六) 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可 以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或 者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申请品种登记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品种不需要品种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二)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 求的,将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并通知申请者提交种子样品经审查不 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 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 出审查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 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者。

      第三章登记与公告第十八条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规定提交种子样品 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 理由第十九条登记证书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 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第二十条农业部将品种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 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特征特性、 品质、抗性、产量、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登记编号格式为:GPD +作物种类+(年号)+ 2位数字的省份代号 + 4位数字顺序号第二十一条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 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第二十二条已登记品种,申请者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 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 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部予以变更并公告,不再提交种子样 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农业部推进品种登记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理登 记申请与受理,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登记、变更、 撤销、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农业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开展品种登记 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已登记品种存在申 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或者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 情形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撤销该品种登记的意见农业部撤销品种登记的,应当公告,停止推广;对于登记品种申 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按照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 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第二十七条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 假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二 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 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 取消品种测试、试验资格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 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二)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 名义进行销售的。

      第二十九条品种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登 记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登记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 品种登记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品种适应性、抗性鉴定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 试,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第三^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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