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doc
16页第一讲 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本讲稿所用的法律文件的简称,请参照教科书“法律文件略语” 推荐教科书:(1) 江伟主编、邵明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 邵明著:《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 江伟主编、肖建国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tLrt版第一讲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第一部分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构成 1一、 民事纠纷的主要特性 1二、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构成 2第二部分 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 2一、 自决 2二、 和解 2第三部分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 3一、 调解 3二、 仲裁 7第四部分公力救济: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 11一、 行政裁决 11二、 民事诉讼 11附录: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 14第一部分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构成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性民事纠纷,或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等,因侵权、违约或其他事由而发生,是指平等 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一) 民事纠纷的主要特性1. 主体的平等性2•内容的民事性3.可处分性(民事私益纠纷)(二) 民事私益纠纷与民事公益纠纷民事公益纠纷包括:(1)传统民事公益纠纷,主要是有损公益的合同无效纠纷和人事纠纷;(2)现代民事公益纠纷,比如公害纠纷、消费权纠纷、社会福利纠纷等。
在民事诉讼中,处理民事私权纠纷必须适用处分主义与辩论主义,而处理民事公益纠 纷则应适用职权干预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构成第二部分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一、 自决(一) 自决的含义自决:当事人一方自行来解决纠纷或保护权益在现代法治社会,(1)当事人能够使用的须是法律允许的“自决”方式(为什么?)(2)法律禁止当事人采用强制性的“自决”比如,《民事诉讼法》 第106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 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刑法》第238条确立了“非法拘禁 罪”其中包括“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刑事责任二) 自决的方式1 •当事人的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采取此种自决方式,应当符合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要件2•权利人可以自力行使民事实体法上的救济权(如物上请求权等)问题:采取此种方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权利人怎么办?二、 和解(一)理解和解“和解”,又称“协商”,是以''和”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I I自由平等协商、相互妥协 和平解决纠纷(即达成和解协议)(二) 和解的基本性质1•高度的自治性【依照纠纷双方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裁决纠纷,和解 的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纠纷双方主体的意思自治。
2. 非严格的规范性【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受也无须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的严格制 约,即不必严格依据程序规范进行和解,也不必严格依据实体规范达成和解协议三) 和解的基本原则1. 基本合法原则【遵守法律强行规范、遵循公共利益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和解 协议无效比如,不得通过和解来解决合同是否无效的争议;纠纷双方主体改变法定的归责原则 或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等,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无效的2. 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其间不得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内容,否 则纠纷主体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和解协议四)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在法律效力上有许多一致之处】 1•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不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2 •和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执 行力、确认力或形成力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可撤诉)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公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依法制作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则有强制执行力。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须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由该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须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并由该登记机关颁发相关证书第三部分 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一、调解(一)调解的含义和性质调解的方式——“调”"言”与"周”调解的结果一一“解”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或协议(调解协议或调解书) 调解人一一中立的第三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遵循调解的性质和原则我国现行的调解种类和制度:法院调解、行政机关调解①、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劳动 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消费者协会调解、公证机构调解②、公证协会调解①、律师①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专利法》(第57条)、《商标法》(第53条)、《电力争议调解暂 行办法》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可以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② 《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协会调解、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国国际商会调解等调解的性质1. 调解人的居中性“一碗水端平”】2. 高度的自治性【尊重纠纷主体的合意,只能“调”而不得强行解决】3. 非严格的规范性【不要求严格遵循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纠纷解决 意见》第17条: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 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 协议。
世界范围内,调解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 《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诸多国家也制定了有关调解的法律我国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劳动调解等,其法制化水平也很高调解的意义:不伤和气,维护或增进原有关系或秩序-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法律规 定:对人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失败的才能进行诉讼审判二)法院调解1. 我国现行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条确立了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第八章就调解作了具体规定《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易程序规定》、《纠纷解决意见》等有关司法 解释对调解也做了具体解释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原则及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 法院调解应当遵行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②调解协议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和是非 明确的基础上2) 法院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征得当事 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③(3)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调解时当事人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 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① 《公证程序规则》第6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 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②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12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③ 《纠纷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对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法院在 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 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 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第15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行政 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当事人 可以协商选定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也可商请法院确定调解结束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 知法院。
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 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及时审判第18条规定,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等行为的,调解 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终止调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委派或委托法院当事人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4)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 商时参考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5) 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法院调解书与当事人调解协议不一致的,当事人 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6) 当事人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产生契约的效力;经法院审査确认后, 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既判力、执行 力、形成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 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7)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若调解书存在违反合法 原则、自由与公平原则,虽不得上诉,但当事人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获得救济。
8)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开庭前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 庭审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2. 关于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评析民事诉讼中,调解机制和诉讼机制应当适当分离合理配合一个可选择的方案是:先调后审,调解程序前置一一♦对于离婚、亲权等人事诉讼案件应当先调解后审判♦其他民事纠纷案件,虽不得强制先行调解,但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调解讨论:下列民事案件为什么规定先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 ] 15号)第 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 劳务合同纠纷;(3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 合伙协议纠纷;(6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三) 调解的基本原则1基本合法原则2. 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是在遵循基本合法原则的前提下才予适用讨论:民事纠纷为什么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来解决?(四)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 通常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不具有与法院判决 相同的效力。
2. 调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则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 执行力等讨论:上述的转化程序解决什么问题?转化程序 (1)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照基本合法、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 协议的,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调解书,则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执行力等2) 在仲裁中,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自由与公平 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 裁决书),则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执行力等3) 请求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 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