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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二版)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宋彪 著 第八编 环境、资源和能源法 第二十九章 能源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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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章 能源法,★能源法概述 ★煤炭开发经营和管理制度 ★电力经营管理制度 ★节能制度和措施 ★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度,重要概念和术语,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化石能源、煤炭、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电力、电力供应、电价、分时电价、厂网分开、节约能源、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生物质燃料,第一节 能源法概述,一、能源概述 能源是一类极其重要的资源按照《节约能源法》(1997)的规定,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直接可以从自然界取得有用能的资源称为一次能源,其中,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是当今世界一次能源中的三大支柱,又称为化石能源 需要经过加工转化才能得到的能源是二次能源,电能是最主要的二次能源,是从其他形式的一次能源转化而来的,二、能源法概述,《电力法》(1996) 《煤炭法》(1996) 《节约能源法》(1997) 《可再生能源法》(2005) 《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条例》(2001)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等 在一些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立法中,也包含有能源法的内容,比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节 煤炭法,一、概况 我国煤炭的储量占世界储量的116%,已探明储量为1万亿吨。

      长期以来,煤炭在全国一次能源的生产和消费中所占比例达70%以上但是,煤炭开采中出现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使得加强煤炭开发经营显得非常必要,二、煤炭管理体制,国家对煤炭开发经营的管理,主要通过国家机关的行政许可来实现,即对煤炭企业实行“九证一照”管理 《煤炭法》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三、煤矿企业的开办,(一)开办条件 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等,(二)开办程序,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矿建设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四、煤矿生产与安全,(一)生产许可证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二)煤矿开采规则,开采煤炭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三)安全生产,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五、煤炭经营,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三节 电力法,一、电力管理体制 2002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决定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与此同时,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进行划分,二、电力供应与使用,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一)电力供应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二)电力使用,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三、电价,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 按照国家发改委2005年发布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将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三类,,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 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分时电价是根据用户需求和电网在不同时段的实际负荷情况,将每日用电时间分为高峰、平段、低谷等时段,不同时段执行不同电价 分时电价鼓励用户在低谷时段多用电,高峰时段少用电,提高电力利用效率,第四节 节约能源法,一、节约能源概述 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二、节能管理,(一)支持新能源开发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应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二)项目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三)节能质量认证,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四)重点管理,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 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三、合理使用能源,(一)单位合理用能的义务 (二)个人合理用能的义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四、节能技术进步,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1.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2.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3.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4.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第五节 可再生能源法,一、可再生能源概述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调查规划、产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价格管理、激励措施等内容,二、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四、推广与应用,(一)并网发电 (二)生物质燃料利用 (三)太阳能利用,五、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一)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2.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3.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4.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察、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5.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二)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思考题,1.交流一下生活中的节能小窍门 2.现实生活中有哪些浪费能源的现象?如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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