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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一个死刑犯的遗嘱》有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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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一个死刑犯的遗嘱》有感学院:食品科技学院 专业班级:食品科学与工程专升本 1202 姓名:胡秀杰 学号:2012242010205 联系方式:15200086181前些日子,在常用法律案例课上观看了《一个死刑犯的遗嘱》之后,对我国的冤假错案的平反感触颇多,下面我就此次案件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评析,评析如下:一.案情介绍辽宁省黑山县八道壕镇旁边的一片耕地上,有一个不大的清淤口,只有 1个多平方米,17 年前的 1996年,少女张晓静的遗体就是在这里被发现的警方通过尸检确认,张晓静是被人掐住脖子,造成窒息死亡的很快,工人刘凯利被认定是真凶,并被判处死缓,但这个 33岁的男人刘凯利被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杀死一个 15岁的少女后来真凶刘铁军因为抢劫杀人落案,刘铁军供出了自己杀害少女的犯罪事实,并在被处决前写了遗嘱再次承认自己是真凶,呼吁为为刘凯利翻案.但是结局却是悲惨的:17 年过去了,刘凯利仍然被关在监狱里二.案情法律分析司法机关认定的刘凯利杀人动机有些牵强首先,存折上总共只有 1000多元,刘家人又在银行做了挂失也不算丢,犯不着因此要一个人的命,就算是一时冲动失了手,刘凯利供述的失手理由也不符合常理。

      刘凯利在警方所做的笔录,上面写到:“因为我怕她喊,叫人听见不好,我是一手捂嘴,一手掐脖子刘凯利是在抓“小偷”,巴不得别人听见,有什么怕别人听到的呢?第二,刘凯利作案时间不充分,刘凯利妻子最初向警方所做的陈述,当天晚上刘凯利外出大约 15分钟,肯定不超过半个小时而刘凯利供述当晚他是在家门口遇到张晓静的,他将张晓静掐死后,在离他家大约在 2公里左右的清淤口抛尸,一个来回就是 4公里,快走也得将近半个小时,考虑到刘凯利还要背尸体,因此他当年所用的时间,至少应该在一小时左右,如果真的是刘凯利杀的人,他要和张晓静理论厮打,再到动手掐死一个人,还要背着尸体到 2公里外的地方抛尸,在返回家,在 15分钟不到半个小时内,刘凯利根本不可能完成第三,警方指证刘凯利杀人的证据链条有问题警方原来的证据链是这样的:娱乐城老板证实,死者张晓静生前给她看了刘凯利的驾驶证,张晓静被害后,警方在刘凯利的家中搜出了他的驾驶证,而刘凯利自己供述这本驾驶证是他将人杀害后,从死者身上取回来的,这本来是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后来到了检察院,娱乐城的老板的陈述出现了变化:他不能确定警方从刘凯利家中搜出来的驾驶证,就是死者张晓静生前手中的那本驾驶证。

      原因是“时间太长记不清了”这样一来,死者张晓静生前手中的驾驶证是不是刘凯利的,刘凯利家中的驾驶证是不是刘凯利杀人后从死者身上取回来的,这都达成了疑问第四,根据黑山警方的尸检报告,死者张晓静生前和男人发生过性关系,法医还从她体内检查出了男人的精液,通过 DNA鉴定,这是一个 A型血的男人,刘凯利被捕后,警方也曾经对刘凯利的血型进行过检验,结果刘凯利是 O型血,并不是和死者发生性关系的那个男人,从这一点上来说凶手可能另有其人后来一名死刑犯刘铁军说,张晓静是他杀的,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认真地查实,认为他们两个是串供,但是刘铁军的血型是 A型血,与死者体内的 A型精斑相符,再一次说明刘铁军有可能是凶手,刘凯利是被冤枉三.案情后续和体会(一)案情后续刘凯利案后来复查受阻,并且案卷不翼而飞,这一点令人怀疑,当地的办案人员在掩盖着什么不为人知的事情多年来,刘凯利的老父母,一直在为这个案件奔波着,房子被变卖了,如今老两口居无定所,四处流浪,记者采访的时候他们是借住在一位亲戚家里的,虽然如此,两位老人却并没有放弃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本案中认定刘凯利杀害了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就是他自己的口供,但是他这个口供又有这样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只是在侦查阶段他有过认罪的供述,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包括法院的审判阶段,他都始终否认自己是凶手;那么除了这个直接证据以外,剩下来的其它(证据)都是非常间接的,都没有办法去直接印证。

      后来刘铁军在自己的供述当中,交代了自己杀害张晓静这件事儿且不管这件事儿是真是假,是不是他做的,这都是一个重要的证据出现了,如果从立案标准来讲的话,必须对这件事要进行立案,因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凶手只能是一个人,那么我们说逻辑上讲,出现两个凶手这是不可能的,应该启动新的侦查程序来调查此案二)体会1.我国的上访制度信访原本是倾听百姓呼声,解决大众诉求的我党独创的亲民渠道为此各级政府都设有信访部门,为了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还专门出台了《信访条例》上访不是新中国出现的新生事物,古代就有进京击鼓叫屈,拦轿喊冤的,如今的进京上访可以看作是继承古训 法律的缺位导致上访老百姓上访,说明老百姓已经不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了法律都解决不了问题了,只有两个途径解决了,一是暴力手段,二是跪求青天大老爷开恩,上访就属于后者,可见加强法制建设是多么重要2.“命案必破”的后患无穷对于“命案必破”的最强烈批评是认为此举可能导致或者至少刺激公安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这种担心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并不是空穴来风2006 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后,公安部做出表率,“开门大接访,人人都能见局长”但在一些地方,则出现了另外的作法,如很多基层公安机关为了降低针对公安机关的上访申诉率,对于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金钱补偿,公安机关自己拿钱补齐被害人一方的要求和伤害人愿意拿出的钱之间的差价,以获得被害人的满意,减少上访。

      所以,不当激励的要求“命案必破”未必不会出现为了破案而刑求嫌疑人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作假案以其他人员顶替的现象,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3.错案的平反难于上青天冤案的平反难,因为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没有的事实变成了有口供,唯一的方式只有刑讯,屈打成招也就是说,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权力环节恰恰是罪魁祸首而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一旦盖了大印,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这个机关的事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担责任到了检察院,他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他没有把好关诉过去了,他也有责任,而且不是一个人责任,公诉人、批捕处长、起诉处长、检察长也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有责任、庭长有责任、审判委员有责任、院长有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院都有同样一群人有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讨论过同意过的,他们也有责任因此,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几十个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而错案一旦形成,则难以平反因为后果影响面太大了还有公权力的威信问题为一个被告要损害这样一大片机关和有权人士的声誉,一般干脆不提起复查牺牲一个,保护大家有时复查了,为了掩盖前面的错案,不惜再制造新的错案。

      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往往以在押人的失败告终,并且因为这类案件的证据,大多数都可以有多种理解,法官解释起来得心应手4.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应必不可少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5.人权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建构了一套严禁刑讯逼供的运作机制,为杜绝刑讯,保障人权设置程序制裁措施这一机制包括:一是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其第二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出台了一整套保障依法讯问和审讯的措施 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即“权利——规则——措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严禁刑讯的科学机制,以解决长期以来禁而不止的问题但是这一套严禁刑讯逼供的科学机制,不应停在口头上,而应该应用于实际之中,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让老百姓正正的体会到我国的法律是公正的,这样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和谐。

      6.对责任人的追究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责任追究工作的规律,强化责任追究工作十分必要在加强责任追究的实践中:被责任追究的客体从个人发展到领导班子、党组织,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形式和程序等方面也已开始了新的探索对责任人的追究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大众及时的了解各个案件的详细进展情,增强了公众信度7.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每个公民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如果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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