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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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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同济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008 年 11 月 25 日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己达到《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我国公民、境外人士),可依据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第三条 我校在已授予 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 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必须经过资格审查、课程学习、学术水平认定、学位审核与授予等程序第二章 硕士学位第五条 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做出成绩 (二)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 6 月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本科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25.近三年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6.《同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三)学位办公室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收取申请人资格审查费,三个月之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四)学位办公室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备案注册,注册时间以学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时间为准五)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学位办书面通知时间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手续第六条 课程学习(一)申请人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以在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方式学习对申请人课程考试和评卷标准与我校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要求一致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1.申请人应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 合格;2.申请人应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 绩合格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一)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全部成绩合格,方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指导硕士学位论文的申请经我校对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具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学位办公室通知院系安排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工作进行指导二)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四年内未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或未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我校认定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不具备同等学力水平,申请人所有的依据材料无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3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二)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并接受导师必要指导,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为一年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四)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组织:(一)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5 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 3 人是研究生指导教师, 1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三)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先经申请人的指导教师评阅并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二)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 30 天被送交至少 3 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 1 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同行专家评阅人是本学科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可作为同行专家评阅人同行专家评阅人收到论文后,应在 30 天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答辩前同行专家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4过程三)硕士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四)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隐名评审,对于评审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对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序按照《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下(不含二分之一)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

      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申请人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未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四)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的论文除外)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按照《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三章 博士学位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5(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五年,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三)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 6 月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硕士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5.近五年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6.《同济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四)学位办公室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收取申请人资格审查费,三个月之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院系组织 5 至 7 位相关学科教授级专家组成资格审查组,资格审查组名单须经校学位办审批资格审查组以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形式,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理 论基础、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是否具有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进行判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六)学位办公室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备案注册,注册时间以学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时间为准七)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学位办书面通知时间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手续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申请人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在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方式学习 对申 请人课程考试和评卷标准与我校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要求一致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一)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一年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指导博士学位论文的申请6经我校对申请人申请博士学位具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学位办公室通知院系安排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二)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在一年内未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经我校认定申请人申请博士学位不具备同等学力水平,申请 人所有的依据材料无效。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意义二)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并接受导师必要指导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四)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组织:(一)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 员 会 成 员 由 不 少 于 7 人 组 成 ,成 员 应 是本 学 科 具 有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以 博 士 生 指 导 教 师 为 主 ,其 中 ,校 外同 行 专 家 2 至 3 人 ,2 人 是 我 校 和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以 外 的 专 家 ,申 请 人 的指 导 教 师 不 能 作 为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批。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工作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7(一)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先进行预评审,修改后,必须经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 45 天被送交 5 至 7 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同行 专家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 3 位,校内专家至少 2 位评阅人中校内、外至少各有 2 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可作为同行专家评阅人同行专家评阅人收到论文后,应在 30 天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答辩前同行专家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过程三)博士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四)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开展隐名评审,对于评审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序按照《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下(不含二分之一)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申请人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未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8(四)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的论文除外)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审议与授予按照《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第四章 其 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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