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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理工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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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工资工作的管 理,促进工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校内补贴和校内津贴等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津贴;政策性津补贴包括国家出台的教龄津贴、 护龄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 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岗位职务补贴和适当补贴等;校内补贴包括校内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在岗交通补贴等;校内津贴包括在岗津贴和效益津贴等第三条 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和校内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管理,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第二章基本工资第四条基本工资分为两部分:固定部分为职务工资,占70 %;活的部分为津贴,占 30%职务工资变动后,津贴相应调整基本工资的标准和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按规定提高10%第五条 教职工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称职的教职工(含一年考核基本称职另一年考核称职) ,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者,不得晋升;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不称职处理,不能晋升工资档次;年度考核时因各种原因未定等次的,暂不晋升工资,待等次结果确定后,再按规定办理;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范围。

      从校外调入的人员, 其职务没有变动且在原单位经过年度考核的, 调入前后的考核年限合并计算第六条 199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 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 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从重新计算满24 个月的下月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按两年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办理时间,每年报批一次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正常晋升时, 行政职务工资与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能相互交叉计算考核期内奖励晋升工资档次,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第七条 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按湖北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晋升比例控制在总人数的 3 %以内考核期内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第八条 教职工职务(含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以下同)变动,按规定调整职务工资,并相应调整津贴教职工职务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 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 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行政管理人员同级职员中由副职晋升为正职的,其原职务工资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相应提高一档职务工资。

      行政管理人员中由低一级职员越级晋升为高一级职员正职的,其职务工资按分步逐次晋升,即先按晋升副职增加工资,再按副职晋升正职相应提高一档职务工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相互变动需要调整变动工资标准的, 其工资只能按变动后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 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 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第九条 降低职务的人员应相应降低职务工资,从降低后的下月起计算考核年限解聘职务的人员一般应按规定相应降低职务工资(因离退休而解聘的除外) ,并从降低后的下月起计算考核年限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后, 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 降一级职务的, 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 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第十条 教职工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的,不兑现工资第十一条 职务变动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等变动职务工资的,报湖北省人 事厅审批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执行两年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满,考核合格,学校按国家规定标准正式确定工资档次:参加湖北省人事厅初级技工等级考试并合格的, 按初级技工确定工资标准; 没有参加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按普通工人确定工资标准;中专及以下学历的按第一档确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按第二档确定。

      两年学徒期(熟练期)考核合格的,可计算一个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在累计两次考核称职(即从参加工作算起满三年)后的 10 月 1 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参加工作时间在10 月 1 日后、 12 月 31 日前的, 在累计两次考核称职后从参加工作算起满三年的下月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初期)工资毕业生见习期(初期)满,考核合格,学校按国家规定标准正式确定工资档次:中专毕业生,按技术员级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一档或六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技术员级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或六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确土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教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或五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确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六年制本科毕业生, 可按助教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三档或五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按助教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或五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三档或四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确定;见习期 (初期) 期满考核合格正式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 可计算一个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在累计两年考核称职(即从参加工作算起满两年)后的 10 月 1 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参加工作时间在 10 月 1 日后、 12 月 31 日前的,在累计两年考核称职即从参加工作算起满两年后的下月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博士后研究人员, 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 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 在站期间的正常晋升及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按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学校接收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计发;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不低于在站期间标准的相应的工资标准第十四条 一般党政管理人员,现执行六级职员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专科毕业工作满三年、中专及高中毕业工作满四年,其他学历人员工作满十年的,考核称职,可对应五级职员职务,就近就高执行五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第十五条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聘)用的干部,试用期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聘用制干部,按所担任的职务, 比照本单位同岗位、 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第十七条教职工长期生病超过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教职工长期生病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参加年度考核, 不晋升工资档次; 但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可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三章 政策性津补贴第十八条 政策性津补贴 , 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 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1993 年工改时保留的各种物价、福利性补贴(包括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贴、工种粮补贴、卫生费等) ;1993 年工改时保留的岗位职务补贴;湖北省出台的适当补贴;住房补贴;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其它各种津贴补贴。

      第十九条 政策性津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执行,具体标准见《武汉理工大学工资统一方案》 国家和地方政府调整政策性津补贴项目和标准,按调整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适当补贴按本人现在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补贴标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达到规定教龄或护龄, 从次年 1 月 1 日起调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工人工龄达到岗位职务补贴标准规定的年限,从次年1 月 1 日起调整岗位职务补贴标准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初期) 、学徒期(熟练期)政策性津补贴,执行转正后的相应标准第四章 校内补贴第二十一条校内补贴指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建立的各种补贴,包括校内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在岗交通补贴等,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校内住房补贴,在职人员按本人当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 , 含教护提高10%)和教护龄津贴之和的%发放;离退休人员按本人当月离退休费和教护龄津贴之和的%发放伙食补贴,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为每月 100 元在岗交通补贴,在职人员为每月 50 元第二十二条长期病休的不在岗人员,在岗交通补贴停发,伙食补贴和校内住房补贴照发其它不在岗人员,校内补贴停发。

      第二十三条学校调整校内补贴项目和标准后,按新项目和标准执行第五章 人员变动后的工资管理第二十四条新来校工作人员(包括调入人员、接收的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以下同)的工资待遇,由学校根据其新任职务(新岗位)参考同等条件(同职务、同任职年限、同工作年限)人员的工资水平,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中,工人参加湖北省人事厅技术工人等级考试并合格的, 按技术工人确定工资标准; 没有参加考试或不合格的,按普通工人确定工资标准新来校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日(复员军人从到学校报到并安排上岗之日,本科生须在7月1 日以后)起计发工资,在 15 日及以前报到的,发全月工资; 16 日及以后报到的,发半月工资原单位工资已发的不重复发放新来校工作人员报到后, 在确定工资前可暂发给适当的临时工资, 待确定工资待遇后, 再予 以结算教职工校内调动,按上述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教职工职务(等级)变动,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相应调整政策性津补贴、校内补贴和校内津贴,从变动下月起计发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学历变动,如基本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毕业生确定职务后的最低工资档次,从毕业下月起,进入该工资档次,其它不变第二十七条工人聘任到专业技术职务或党政职务岗位,应按聘任后的职务确定其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和校内补贴,享受相应的校内津贴。

      解聘后则按新岗位重新确定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出国(含出境,下同)并办理离校手续或临时离校手续,从办理手续下月起工资暂停办理手续后当月没有出国, 坚持正常工作且满工作量, 出国离境前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学校全额补发工资;坚持正常工作,但工作量不满的,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校内补贴补发,校内津贴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计发;没有上班或无工作量的不发出国人员当年工作量达到全年工作量定额, 按期回国后, 全额补发当年工资、 校内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即第13 个月奖励工资,下同) 、其它年终分配和奖金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人员, 当年工作量不满全年工作量定额, 按期回国后, 补发出国期间的基本工资、 政策性津补贴、 校内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当年完成的课时, 按当年每个月工作量定额扣除后, 剩余课时按当年标准计发超工作量效益津贴;其它年终分配和奖金不予补发其它出国人员,当年工作量不满全年工作量定额,按期回国后,当年完成的课时,按当年每个月工作量定额扣除后, 剩余课时按当年标准计发超工作量效益津贴; 出国和回国当年, 学校发放的各种按全年计发的工资、奖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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