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林业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专题.doc
8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林业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专题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自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招投标平台以来,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应该说是步入正轨,越来越规范化了,所取得的成效也是较明显的:一是社会各界树立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意识,建设单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标的自觉性;二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项目招投标能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得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的制约;三是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约了建设投资,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了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无须讳言,目前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完善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运作是当前需要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部门重视程度问题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由业主负责,但是相当部分部门的领导对自身的职能和招投标中心性质认识不清,认为工程已通过招投标了,监督管理与己无关,如出现问题,都认为是招管办或招投标中心的问题但实际上,招投标法贯穿于工程招投标始终,每一环节都需要监督,标前是有关部门的审批,标中是招管办监管,标后是业主和行政主管1部门直至司法部门的监督。
(二)招标单位借口规避招标问题一是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按照《xx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把应进入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规避进中心招投标的目的;二是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规避招标一个工程往往分为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配套设施)两部分,部分建设单位就钻这个空子,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规避招标,而且这种做法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三是借口时间紧、任务重,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行政会议、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或采用工程联系单的方式随便增加工程量,变相规避招标四是有的工程招投标走过场,私底下设臵特殊门坎,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投标单位不正当竞争问题一是串标一些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联合行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在私下达成协议,帮助对方取胜,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这次你中标,下次我中标,各方都有机会,利益均占;二是借用资质挂靠参与投标。
2在现行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借他人资质参与招投标的情况很普遍,由于其手续的合法性,招投标中心对其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而且为提高中标率投标人往往同时借多本资质,相当于多家投标单位相互串标,以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竞争,损害国家的利益;三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2021年我们联合县监察局、县交通局查处的新58省道建设工程项目,该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xx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就存在着在投标过程中提供伪造虚假业绩证明材料,骗取中标候选人资格等行为;四是明招暗定请人陪标这种招标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该办的手续都办了,该走的程序都走了,招标人打着招标的幌子,热热闹闹地举行招标仪式,其实多数投标人都是陪衬,只不过是陪着中标者演完这出戏,故而出现了底价中标,高价索赔等现象;五是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 二、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难到位从法制环境看,虽然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但由于《招标投标法》出台较晚,缺乏长期实践考验和及时修订补充,3使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目前尚没有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
从操作层面看,由于招投标法实施时间不长,实践经验不足,再加上对《招标投标法》的理解和把握存在这样那样的偏差,运作中容易出现不规范的现象,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行政监管由行政管理部门各自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同时,招投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监督责任的有关行政部门力量有限,只局限于某几个环节的监督,使部分环节成为监督的真空 (二)法制观念淡薄,认识不到位一是部分领导对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高度来认识招投标工作;二是部分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往往用行政手段来干预招投标工作;三是部分建设单位认为招标手续繁琐,要求复杂,办理各项手续需交纳费用,费时费力太麻烦再者,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应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但由于部分领导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制定各种限制条件,提出苛刻要求,堵卡外来企业在地方保护主义者看来,一个工程项目可能救活本地一个企业,肥4水怎能流入外人田对于某些掌管项目审批权力的个人而言,招投标堵住了他们取得好处的一个重要来源,因而必然遭到一些人明里暗里的抵制和反对。
(三)效能监督机制缺乏,惩治力度不大一是招投标管理、监督体制没有理顺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同时,招投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监督责任的有关行政部门力量有限,只局限于某几个环节的监督,使部分环节成为监督的真空;二是执法的薄弱,由于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法行为是在私下进行的,少有知情人,即使有知情人,也由于心存顾虑而不愿、不敢举报,缺乏群众监督基础,这给打击规避招标的不法行为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难以得到遏制 三、解决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一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工具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招投标法规文件,使广大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对招标投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宣传于实际工作中,招投标中心要通过咨询、答疑等服务形式,将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深入地向招标5投标双方宣传,使他们理解其要义,掌握其精神,并能熟练运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使招投标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一方面建议要加快招投标法制建设,尽早出台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要从法律层面来堵塞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漏洞另一方面要健全规章制度,净化招投标市场一是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准开发新项目;二建立诚信档案,完善廉政准入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三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同时,要规范招标投标中心的运作,修订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杜绝串标行为首先,要严格资格预审不仅审查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还要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6誉;特别要审查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关联关系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只允许其中一家投标,或者在评标得分上打折扣其次,要规范评标过程,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作出规定工程计价类别为比较投标价格统一了口径;评标的原则和方法为判断是否有内定中标的行为提供了依据第三,要完善评标方法目前,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手段,容易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和随之而来的串通竞标所以,应以合理底价中标为好,合理低价不仅考虑了投标报价,还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 (三)强化监管,通力合作一是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规范的监管,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代表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并建立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不但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责任,还要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二是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7能,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堵塞漏洞要积极推行交易员亮证公开交易制,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特别要实行招投标责任制追究制度;三是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督部门要对工程建设实施跟踪管理,建议实施项目经理抽查制,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中项目经理到场次数不足的处罚办法,以杜绝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纪行为;四是投标管理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联动,上道程序未完成,下道程序不得办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
(四)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抓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是保证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一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鼓励群众对招投标工程中的违法操作进行举报,建立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制度,以净化招投标市场;二是要严格实行谁中标谁负责,控制乱投标、挂名投标及转包等情况,对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等违规做法,实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违规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贪污、受贿的,要依法严惩;三是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研究参与招投标工作的方式方法,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要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纪律、法律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四是各有关部门8要加强执法检查,注意挖掘案源,加大查处力度,对那些弄虚作假、少批多建、不报建、不按规定招投标的人和事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有关主管等部门配合、进行认真、严肃的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惩处,对那些隐瞒不报或少报,以及串通、欺骗、袒护、对抗的,除从重惩处外,还要在社会上曝光,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起到警示作用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针对当前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 8 页 共 8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