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工作细则模版.docx
32页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明确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工作规范,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至少2个客户的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业务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稳健性原则:必须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三)盈利性原则:实现客户和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四)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二章 业务流程第四条 业务流程(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制作、申请与核准:1、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根据证券市场环境现状、不同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客户需求以及公司自身和推广渠道的销售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提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设计方案该产品设计方案应当经过内部论证,吸收其它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公司审批后最终确定2、资产管理总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需的相关材料,证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我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准或核准的决定。
二)了解客户: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与客户和代理推广机构开展双向交流,以建立长期的客户关系为出发点,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保证客户的风险收益偏好符合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在充分了解客户信息的基础上,资产管理总部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工作四)风险揭示:资产管理总部和代理推广机构负责与客户沟通、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制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公司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五)合同管理:1、公司资产管理总部负责起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2、公司合规部和托管人的相关部门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审核;3、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和推广机构负责向客户解释该合同的有关条款,使客户充分了解该合同的内容;4、公司与客户和托管人三方共同签订经审核通过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原件交由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保存,公司其他业务相关部门保存该合同的复印件六)基金账户注册:本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为投资者办理账户类业务的申请及确认客户以其持有的上海、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代理推广机构分别向中登公司申请,注册成为上海或深圳基金账户,用以记录其持有集合计划产品的份额和份额变更情况上海、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分别为上海、深圳基金账户的基金证券账户尚无上海、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通过本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向中登公司申请注册基金账户,中登公司将自动配发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号,并同时注册成为基金账户已通过某推广代理人成功注册中登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可直接在该代理推广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申请持有非代理推广机构注册的中登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则须以该基金账户在该代理推广机构处参照基金账户注册程序,先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集合计划交易类业务申请基金账户注册、资料查询、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业务办理,包括资料审核、业务操作等流程,均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七)集合计划的登记:公司经纪业务部负责协调公司与中登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为集合计划产品的份额登记机构经纪业务部、托管人、中登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八)开立账户:清算部联系托管银行为每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台账,并对资金台账进行复核并通知资产管理总部;资产管理总部会自专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九)资产存入: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计划财务部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和我公司自有参与资金)存入指定托管银行的托管专户内,并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金通知书》(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另行制定)资产管理总部根据托管人发出的《委托资金到账确认书》(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另行制定)件,经确认后,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另行制定)十)账户操作:合同生效,资产管理总部开始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账户的正常操作,并负责与客户及代理推广机构的日常沟通工作、定期提交资产管理报告。
十一)密码管理:资金台账密码由计划财务部管理,交易密码由资产管理总部管理十二)文档保管:需公司保留的客户协议原件(包括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由资产管理总部保存,其他业务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户手续及业务办理单据在经纪业务部保管十三)估值与核算:客户资产的日常对账、估值、会计核算及定期管理费基数的核定由清算部负责十四)中间赎回和转托管:如果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客户部分赎回或者转托管的,资产管理总部应在客户提出申请后,按合同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总部填制《资产划拨指令》(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另行制定),清算部复核并通知托管银行为客户办理取款,并通知客户确认托管人完成赎回的书面通知,向清算部发送《资产划拨指令执行情况通知书》(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另行制定),并由资产管理总部进行确认中间赎回完成后,应立即将柜台状态恢复至限制状态客户中间赎回必须满足集合计划最低限额要求,否则只能 一次性全部赎回十五)信息披露:资产管理总部按合同规定定期向客户提供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交易、价值变动等情况,向客户做出详细说明十六)费用及报酬划付: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得的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托管人托管费的会计核算和核定由清算部负责,并按约定填制《资产划拨指令》(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另行制定),通知托管人进行确认。
十七)展期: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集合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 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3 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集合计划展期,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客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以及客户答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客户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不得展期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十八)终止清算: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后5日内,由清算部部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计划财务部复核,资产管理总部确认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后,资产管理总部应当及时到中登公司办理计划退出登记手续十九)风险控制:合规部和稽核审计部对上述操作流程进行全程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十)以上如有未尽事宜,由业务涉及部门协商解决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五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案的制定(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案的设计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根据证券市场环境现状、不同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客户需求以及公司自身和推广渠道的销售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提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设计方案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案的内部论证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案设计完毕后,应当通过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内部论证和公司内部论证两个阶段1、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内部论证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应当协调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内部投资管理组、集中交易室、市场销售组和客户服务组,组织产品论证会,对该产品进行内部论证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应当根据本部门其他业务小组的意见,对该产品进行修改2、公司内部论证在完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内部论证后,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应当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报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组织产品论证会,对该产品进行公司内部论证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应当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该产品进行修改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案的决策在完成公司内部论证后,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确定产品的最终方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实行独立台账、集中交易、集中管理、银行托管的模式,公司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客户应当是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单一客户参与资金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六条 了解客户(一)了解客户的具体流程1、制作客户资格调查问卷公司资产管理总部负责制定完成客户资格调查问卷文本,用来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问卷将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问题,并列示可选答案2、制定客户资格评估标准在客户资格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制定客户资格评估标准客户资格评估标准是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机构评估客户资格的唯一标准3、填写客户资格调查问卷客户在参与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如实客观填写客户资格调查问卷,并签字确认客户填写的客户资格调查问卷的全部内容,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皆认为是真实客观的4、客户资格评估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机构根据客户填写的客户资格调查问卷,并参照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制定的客户资格审核标准,对客户资格做出科学评估,并做出该客户是否适合参与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判断二)了解客户的具体内容为了充分了解客户,客户资格调查问卷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1、客户的身份2、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3、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4、客户的风险认知能力5、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6、客户的投资偏好第七条 合同管理(一)合同的制定1、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为客户制作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案,起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2、公司合规部和托管机构的相关部门共同审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最终确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签订合同1、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和推广机构向客户详细解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讲解产品各种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计算方法;2、在客户已经充分了解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在客户已经签订风险揭示书的前提下,公司与托管机构和客户三方共同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如果客户为自然人,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签字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如果客户为法人,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该风险揭示书并加盖公章; 4、如果客户为自然人,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签字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如果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