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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撰背景下遗嘱形式及其要件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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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遗嘱形式及其要件完善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个人昕有的财产逐年增加人们越来越开始关注自己亡故后所有财产的分配,由此,对遗嘱的重视程度增加随着各项法律条文的不断更新,民法典编纂应对遗囑形式设置严格的条件基于此,本文将立足于民法典编纂背景,对遗嘱形式及其要件完善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编撰遗嘱形式要件  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富余财产增多,对于死后财产的处理成了当下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遗嘱成了人们临终财产分配的主要形式民法典应随着社会变化而不断更新,本文就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遗嘱形式及其要件完善进行详细论述  一、遗嘱形式  (一)普通遗嘱形式  1.普通遗嘱内容书写遗嘱:书写遗嘱可以分为自书和他人代书两种形式自书遗嘱的特点根据名称就可以理解,就是需要设立遗嘱的人也就是遗嘱人也可以成为被继承人自己书写遗嘱,而且对遗嘱的形式做了一定规定,遗嘱的内容必须写咀此份遗嘱设立的准确时间,准确到年、月、日;但是如果立遗嘱人不能自己书写遗嘱,像遗嘱人无文字书写能力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丧失书写能力的情况下要求遗嘱人自己书写遗嘱是不现实的,所以也可以请他人代为书写遗嘱,但必须要有公证人在场。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的内容,以录音的形式将其记录下来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原稿形成应当通过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遗嘱人或者委托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最终形成一份无修改、无补充的遗嘱;二是公证人员对遗嘱人所提供的有修改和补充痕迹的遗嘱进行整理和誊清;三是由公证人员代为书写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口述,公证人代为书写,且要将己打印作为原稿的呈现形式总之,普通遗嘱要求订立遗嘱时必须将遗嘱的内容转化成文字记录或者录音记录  2.见证与公证自书遗嘱因为是由遗嘱人本人所书,所以对见证和公证都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其他三种遗嘱类型根据其自身要求,或需要见证,或需要公证公证和见证都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真实的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正和见证其实是~种东西,其中公证只是见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只是将普通的见证人规定为国家公证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公证作为一种职业,它对公证人员的要求更高,所以比普通见证人的见证效力更强,所以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如果两份遗嘱发生冲突时,一般公证遗嘱的效力更强,一般首先认证公证遗嘱这就使得在认证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一般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在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中,要求有见证,要求至少有两名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订立。

      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代书人也是见证人,所以对代书人也提出了和见证人一样的限制要求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对于遗嘱形式的要求几乎—致,为了保证代书人或者录音人不会随意的改变遗嘱的内容,影响遗嘱的真实性,所以规定必须同时有两个见证人的见证,公证遗嘱就是两个公证人的公证,这个规定也允许有特殊情况的存在,如果遗嘱没有两位公证人员同时在场,必须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公证遗嘱下对见证人和公证人还提出了身份和资格的限制  3.签名签名是设立遗嘱必备的内容,我国法律对遗嘱签名也有一定的规定在原则上要求设立遗嘱人亲自签名,但是也要考虑到例外,如果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也不能强人所难,也可以以盖章的方式来代替签名,无法签名也没有印章的,应当用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印章具体要求是,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名;代书遗嘱要求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我国要求必须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并进行存档遗嘱人设立遗嘱很多都是在生命将终止时,或者即将失去劳动能力时,如果遗嘱人在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继续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或者丧失书写能力,导致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完成签名的,可以将遗嘱的原稿进行复印制作成公证遗嘱,并在公证处进行存档。

      公证遗嘱一般要求两位公证人在场,根据遗嘱人的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公证书后,要求至少由其中一名公证人在公证书上签名;但是,有的情况下,在实际情况中也存在一名公证人和一名见证人共同完成遗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也同样成立有效,只是这时的见证人也要求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字  (二)特殊遗嘱形式  我国的特殊遗嘱主要就是口头遗嘱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处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时,可以订立口头遗嘱特殊遗嘱的特殊就在它的形式可以通过口述的方式完成口述遗嘱要求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而且它不要求呈现在书面上,只要记在两个公证人的脑海中就可以因为口头遗嘱是情况紧急的一种应急方法,所以如果特殊情况不存在,或者危机解除,遗嘱人可以进行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当然失效,而不论遗嘱人是否又重新订立了遗嘱  二、完善我国遗嘱形式要件的具体建议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的遗嘱虽然对遗嘱的形式有些许不同的要求,但也有共通的地方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份遗嘱中具备了某一类型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时,该遗嘱就可以认定为一份具有效力的遗嘱,即使这不是遗嘱人想要订立的遗嘱的形式。

      在保证遗嘱真实性、便民性的原则下,笔者将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总的来讲,一是将遗嘱要件规定进行细化,用严谨的内容和程序要件来规范遗嘱,保证遗嘱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大程度的防止遗嘱被篡改例如,针对录音遗嘱容易被篡改的现象,设立密封遗嘱的形式,要求将录音遗嘱放置到密封袋里并盖印象等形式防止被篡改在代书遗嘱中,将代书人和见证人分离的制度,确定至少有两名见证人,且见证人两人不得担任其他职责,这样能使遗嘱的真实性得到保障对于口头遗嘱,虽然其订立是因为处于紧急情况不能订立其他遗嘱,但是因为其限制少,所以最容易被篡改,所以在事后更应该采取措施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在口头遗嘱订立后,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应尽快将遗嘱内容记录下来,并签字,然后在公证部门留档  以下,笔者将从普通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两类遗嘱形式入手,分析完善这两类遗嘱形式要件的主要立法建议  (一)普通遗嘱  1.遗嘱内容记录其一,将内容记录成文本或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形成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文本遗嘱订立成密封的形式因为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极容易被人篡改,不能反映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对录音录像遗嘱要求较为严格首先要求此类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其中录音遗嘱还必须要制成视频的形式,以保证录音的完整性。

      其中录音录像遗嘱所需要的材料都具备后应该由遗嘱人亲自密封后交给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并且当着公证人的面表明此份遗嘱是出于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内容明确遗嘱的作用是对设立遗嘱人死后财产的分配,所以在设立遗嘱时,对遗嘱的内容中必须包含财产分配的内容,财产分配不明的遗嘱不能作为一项有效的遗嘱  2.见证与公证法律应明确规定代书遗嘱需要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应该明确代书人与见证人因为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职责不同,代书人是代替遗嘱人完成意思表示并将其以文字的形式呈现出来,其不具备证人的身份,而见证人实际上是对书写人的补充,他起到的是监督书写人的作用,防止遗嘱人的意思被曲解而且将见证人和书写人分开能大程度的减少两个见证人恶意串通代书人在见证人的监督下,对遗嘱的真实性无法改变,所以,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身份应该分开,对代书人的身份可不用设置太多要求,而见证人应该是无厉害关系人是否要求上述人员参加代书遗嘱的制作,选择权应该放在遗嘱人手中,法律不应当予以干涉  3.签名签名主要是对遗嘱内容进行确认签名的形式只要可以证明设立遗嘱人的真实身份就可以,他的签名也是对遗嘱内容真实,反映他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代书人、公证人、见证人等其他参加遗嘱订立的人也应该签下自己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姓名,以便以后发生纠纷时有效的追责。

      遗嘱的签名是对遗嘱的确认,但是签名等不清楚却不能对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果通过其他的要件可以佐证遗嘱的真实性,比如通过遗嘱参加人的证明,那么遗嘱仍然有效  (二)特殊遗嘱  特殊遗嘱要件形式的完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制作笔录遗嘱大部分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但也不乏有口头遗嘱,即便是口头遗嘱也应在现有条件下将口头遗嘱内容记录下来,因为证明人的证明力有限,当见证人明确遗嘱人的口头财产分配情况之后,如果受当时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将遗嘱内容进行记录,那么应该在事后对遗嘱内容进行记录,并详细说明情况  2.见证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见证,不同学者所持观点不同,有学者认为,见证人作为遗嘱见证者,在财产分配时有权利,也有义务去现场见证,并且见证人需为两人以上也有学者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可以不用都去现场,可以是遗嘱人通过各种方式,将遗嘱的大体真实意思告知见证人,见证人无须出现在现场笔者更认同前面部分学者的看法,作为遗嘱见证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去现场见证  3.簽名就遗嘱人而言,其只需要将自己身后财产如何分配口头告知见证人即可,无须签名,因为有的遗嘱人因为身体状况、年龄条件等的影响可能不具备签名能力,所以对于遗嘱人可以只进行口头表述。

      而见证人则需要进行签名,因为见证人具备能力和时间进行签名,主要目的是确定见证人的身份,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  4.有效期限不同国家对遗嘱有效期限的规定不同,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不等,当然国内学者对遗嘱有效期限也有自己的看法,有人认为九十天即可,也有人认为两周即可,但没有人说不规定遗嘱有效期限的基于此,笔者认为自能够订立普通遗嘱之日起九十天比较恰当周期过短,遗嘱人可能刚刚度过危机,没有充足时间去准备和重新订立遗嘱,不建议提示遗嘱人尽快订立普通遗嘱如在此期间,遗嘱人又陷入危机状态,则期间中断,待危机解除后重新计算  5.保管见证人将口头遗嘱做成笔录后,应当交给有一定权威的机构,比如公证处也有学者认为,应当交给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结语  法定继承在当前法律社会中仍占据着主要地位,仍是当前继承关系中的主导,随着人们对自我财产分配意识的提高,遗嘱继承开始出现并获得较大认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用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身后财产基于此,文章基于民法典编撰视角,对遗嘱形式及其要件完善进行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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